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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簡介

壹、什麽是信息法?

信息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信息法是指調整信息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俄羅斯信息基本法采用了廣義的信息法概念。狹義的信息法是指調整由電子信息引起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是歐洲大陸和美國選擇的概念。(以上內容見齊愛民:《信息法學原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這裏所說的信息活動包括各種法律主體與信息的生產、收集、獲取、加工、傳播、利用和保存有關的壹切活動。這些活動壹旦發生,壹般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社會關系,如獲得與提供的關系,交流與接受的關系等。這些關系成為信息法律關系。

2、信息法的特點和作用:

(1)信息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準則,具有普遍約束力、明確性、穩定性和可執行性。

(2)法律的規定。信息法是信息政策的規範和文化,比信息政策更成熟。

(3)具體、清晰、可操作。

(4)穩定性。

二。信息法、電子商務法和網絡法

電子商務法、網絡法和信息法是三個獨立且定義明確的新興法律學科。關於信息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在現有的研究中,最容易混淆也是經常混淆的是它們之間的關系。電子商務法是網絡法的壹部分,是為應對網絡對民商法的沖擊而產生的新的法律部門,是民法的特別法。其體系包括電子商務法總論、個人信息保護法(與信息法交叉)、電子合同法、電子簽名法、電子金融法、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稅法和電子商務訴訟等。網絡法的研究對象是網絡對各種部門法的影響以及部門法的新發展。網絡法律體系包括網絡法律、網絡憲法、網絡交易法(主要是電子商務法)、網絡經濟法、網絡刑法、網絡訴訟法、網絡國際法等。信息法是直接以“信息”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信息法和電子商務法都涉及“信息”,尤其是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而且電子商務法的基本概念,數據電文,也可以說是壹種信息。但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電子商務法主要調整借助“電子信息”進行的民商事活動,而信息法以“信息”為直接調整對象。

三。信息法和媒體法

媒體法的調整對象是各種大眾媒體,包括出版、廣播電視臺、電影和新媒體,其體系由媒體報道法、媒體調查法、媒體管理法和媒體廣告法四部分組成。在德國,也有壹套了解媒體法的體系,包括廣播電視臺管理法、新媒體服務管理法、電信服務管理法。這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德國明斯特大學成立了信息、電信和媒體法研究所,是德國眾多信息法學研究所之壹。其研究重點是信息法、電信法和媒體法。該研究所認為,信息法是壹種調整電子信息處理和使用的方法。媒體法是關於電影和音樂的法律。

四。信息法和信息政策

信息法不同於國家政策。信息政策是壹個國家為開發信息資源,發展信息產業,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順利實現社會信息化轉型而采取的國家戰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美國“信息高速公路(NII)”計劃的啟動和實施,世界各國都加快了邁向信息社會的步伐。1995年2月,七國集團首腦會議討論了建立全球信息社會的步驟,認為在20世紀最後十年順利有效地發展成為信息社會是壹項重要任務。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國紛紛出臺了各自的信息化政策,明確了信息化進程中的國家發展規劃和任務。歸納起來,各國的信息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保證信息的有效快速傳遞;第二,鼓勵經濟活動充分利用信息資源,從而提高產品的競爭力;第三,發展教育培訓,儲備訓練有素的信息人才,擴大信息用戶;第四,支持信息服務機構的發展;第五,國家積極制定社會、文化和政治政策,以適應信息社會的變革。

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密切相關。成熟的信息政策往往通過立法上升為信息法。在制定信息法律的過程中,它們往往受到國家信息政策的指導。可以說,信息法和信息政策是緊密聯系、相輔相成的,但在信息政策被制定或被確認為法律規範之前,它們畢竟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範。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五點:壹是信息法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嚴格的法律程序制定或認可的,具有國家意誌的屬性;信息政策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執政黨的黨組織制定,不具有國家意誌的屬性。二是信息法由國家強制力執行,具有普遍約束力;信息政策主要通過行政措施和其他獎懲措施以及執政黨的紀律保證來實現。並非每項信息政策都對每個公民有約束力。第三,信息法往往以憲法、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信息政策通過決定、決議、計劃、宣言、通知、會議記錄和其他形式表達出來。第四,信息法的內容更加具體、明確、詳細,往往有法律責任的規定;信息政策的壹般比較原則和概括通常沒有法律責任。第五,信息法相對穩定;信息政策靈活多變。

附:齊愛民教授《信息法學原論》目錄(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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