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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解決行政爭議的壹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包括壹級復議制度、合議庭制度、書面審查制度、回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壹級復議

壹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依法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向復議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法定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最終的行政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的,不能向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壹級復議制度是我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我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最後的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然可以獲得人民法院兩級審理的救濟。這樣,就不需要在行政系統中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避免行政系統拖延解決行政爭議,對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提高行政效率產生不利影響。

合議庭制度適用於較為復雜的案件,如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罷免判決、破產案件的受理等。壹審和二審都可以用。

薩爾茨堡法院

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創立於英國。而我國的法律基本屬於大陸法系,除特別行政區仍保留其法律傳統為普通法體系外,其他地區均不適用。陪審團只評判事實,法官評判法律的適用。

挑戰系統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要求與案件有壹定利害關系的法官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或者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聽覺系統

行政聽證是由以下程序構成的法律制度: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行政機關告知作出決定的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進行定性辯論,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受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行政聽證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申辯權的壹項重要制度,也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壹項核心制度。

委員會模式

根據現實需要,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截至2011 11,試點單位擴大到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95個單位。此外,還有7個省區市的13單位,雖然沒有納入試點範圍,但也各自組織開展了試點工作。

在試點工作中,形成了三種主要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模式:將分散在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復議權全部集中到政府設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統壹行使的集中模式;將部分政府部門的受理和審理權限集中的局部集權模式;保持現行行政復議制度不變,通過吸收案外人,形成合議委員會模式。

調解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1,涉及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糾紛[

基本原理

行政復議基本原則是指通過行政復議法確立和體現的,貫穿行政復議全過程,具體規範和指導行政復議的法律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獨立復議原則。獨立復議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確立的,是指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2.合法、公平、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行政復議法》第4條確立了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是指復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復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法規正確實施。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應當符合公平、公正的要求。

公開原則是指行政復議的依據、程序和結果應當公開,復議參與人有權獲得相關信息。

及時性原則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受理復議申請、審查復議並作出復議決定,不得延誤。

便利原則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具體的復議工作中盡可能為復議申請人提供便利,使復議申請人花費較少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解決問題。

3.壹級復議原則。壹級復議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的原則,是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實行壹級終結復議制度。

4、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原則,是指:①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行政復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而中止,但依法中止執行的四種情形除外。

5.書面審理為主的原則。書面審理優先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原則。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是,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行政復議法》第28條確立了合法性和適當性雙重審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自然

1.行政復議是壹種帶有壹定司法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司法性是指具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通過法院審理案件的某種方式對行政復議進行審查,即行政復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2.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和糾錯的行為。

3.行政復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復議和行政監督。行政復議是必不可少的壹種。

範圍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是法律、法規單獨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政行為可以申請復議,同時規定了依據《復議法》不能申請復議的四類行政行為。分別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規章;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仲裁、調解或者處理民事糾紛;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內容基礎

行政復議的審查內容主要是指對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內容。重點是程序性審判和實體性審判。

行政復議審查的依據是指法律依據和如何適用法律的規定。

特性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起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作出決定,就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糾紛,而不是民事或其他糾紛。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的權利

(1)申請復議權

(2)委托權。行政復議中,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托行政復議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三)申請回避的權利

(四)撤回申請復議的權利

(五)申請強制執行權;復議申請人有權申請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

(6)上訴權;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申請人的義務

(1)在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人應當自覺遵守復議紀律。

維護復議秩序,服從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的安排。

(2)復議申請人應當自覺履行生效的復議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時限規定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有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以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為受理日。

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管理

行政復議管轄是指不同層級、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受理復議案件的分工。管轄權的本質在於解決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行使復議權的問題。

《行政復議法》第12條至第15條對行政復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管轄按照下列規則確定:

1,對人民政府管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管轄。

3、特定行政主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的管轄:

(1)對派出機構、事業單位的行為不服的管轄;(2)授權關系中的管轄權;(3)管轄×××的行政行為;(4)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的行為不服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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