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北京市養犬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對養犬實行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公眾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嚴格管理方針。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和非法攜犬外出。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各自的職責:
(壹)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等相關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查處無證街頭賣狗行為和因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和非法攜犬外出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註射的管理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居民、村民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和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開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依法制定本居住區養犬管理事項公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本公約。
第七條本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為重點行政區,其他區縣為壹般行政區。
重點管理區內的農村,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壹般管理區進行管理。壹般行政區域和人口集中的特殊區域的城鎮,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行政區域進行管理。
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學校禁止在教學區和學生宿舍養犬。
不得攜犬在天安門廣場、東、西長安街等主要道路上行走。主要道路名單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劃定禁止遛狗的範圍。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養犬和遛犬的區域。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經過討論決定,可以在住宅區內劃定禁止遛狗的區域。
第九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和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飼養壹只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養犬的具體品種、體高、體長標準,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全國文物保護單位、危險品儲存單位等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必須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壹條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單戶居住;
(四)住所在養犬區以外的。
第十二條個人養犬前應當征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並與其簽訂養犬責任書。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犬只登記,領取犬只登記證。
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帶犬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免費註射狂犬病疫苗,並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明。
養犬登記證每年審驗壹次,養犬人應當在年檢時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的時間、地點和要求由公安機關公布。
第十三條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區每只犬第壹年1,000元,以後每年500元。
對盲人飼養導盲犬和重度殘疾人飼養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務費。對有絕育犬或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減半收取第壹年的管理服務費。
壹般管理區的收費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養犬所繳納的費用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養犬管理和管理工作中發生的服務費用納入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養犬人變更住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犬只登記證到新住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壹般管理區登記的犬只轉移到重點管理區飼養的,應當符合重點管理區養犬條件,並自轉移之日起30日內,持犬只登記證到飼養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繳納管理服務費差額。
養犬人將犬只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養犬人遺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未辦理註銷手續的,不得再次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中心,並到公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餐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遊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2)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給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將犬只放入犬袋、犬籠中,或者進行抱抱;
(3)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乘坐電梯時應避開高峰時段,並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將犬只放入狗袋或狗籠內;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四)攜犬出戶時,應當由成年人拴犬,養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並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圈養烈性犬、大型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不得走出家門。,並將狗只放入狗籠或為狗只戴上口套及狗帶,並由成年人帶領;
(六)攜犬出戶時,應當立即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
(七)犬只不得幹擾他人的正常生活,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影響他人休息;
(八)定期為犬只註射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十)嚴格履行養犬義務保證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墊付醫療費用。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承擔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並依法賠償傷者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養犬人傷害犬只或者疑似患狂犬病的犬只的,應當及時送公安機關設立的犬只扣留中心,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檢疫。對確診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撲滅措施,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等疫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區縣畜牧獸醫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疫情情況劃定疫點、疫區,並采取捕殺犬只等緊急措施。公安機關協助工作。
第二十條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類展覽、開辦動物診所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備獸醫資格,並經註冊成為執業醫師。
禁止在禁養區和重點管理區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類展覽。
第二十壹條飼養、銷售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養殖犬只應當接種狂犬病疫苗,疫苗接種後,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動物健康免疫證明;
(二)出售的犬只具有動物衛生免疫證明和檢疫證明;
(三)已經飼養的犬只不得帶出飼養場所。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塗改、偽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類經營活動有關的證件和證明。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或者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因養犬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申請調解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違法記錄檔案,對多次被舉報或者處罰的養犬人進行重點管理。養犬人違反本條例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的,五年內不得申請養犬登記。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居民、村民公開本居住區域的養犬登記、年檢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壹款、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禁止飼養區或者重點管理區養犬,或者冒用、塗改、偽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可對單位處以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未經登記、年檢的犬只,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或者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逾期未辦理養犬變更登記或者逾期遺失養犬登記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2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
(壹)違反第八條規定,在禁行區遛犬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車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乘坐電梯的;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攜犬出戶的;
(五)違反第二十壹條第三款規定,將飼養的犬只帶出飼養場所的。
第三十條違反第十七條第六款規定,養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元罰款。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無照上街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負責養犬管理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負責養犬管理的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並給予行政處分:
(壹)拒絕為符合本規定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予處理或者推諉扯皮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市公安機關設立犬只收容中心,負責接收和處理養犬人遺棄的犬只、沒收的犬只和無主犬只。
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收容中心收容的犬只,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可以認領、收養。無人認領、無人收養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死亡犬只,對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實施本規定制定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北京1辦理養犬許可證的流程和材料。養犬人持本人身份證到居住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犬只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2.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將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免費註射狂犬病疫苗,並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明。
3.下載應用程序
北京懷柔養犬證辦理方式為網上申請,網下領取。官方線上認證平臺為“68寵”APP:
安裝登錄後,在首頁進入“狗證服務”,然後選擇地址定位北京。進入“犬證辦理”,選擇“個人證辦理”或“單位證辦理”。
上傳數據
根據步驟,您需要提交:
第三步:等待審核
申請完成後,經審核合格,即可領取養犬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