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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教育、預防和矯治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三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各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是協助同級人民政府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機構,具體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的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 * *參與預防青少年犯罪。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計劃和措施,並檢查執行情況;

(三)組織、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團體和社會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研究本行政區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對策;

(五)總結和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經驗,對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青團、婦聯、關心下壹代工作委員會等單位組成,其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計劃;

(二)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協調機構通報:

(三)協助人民政府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和計劃,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經驗;

(四)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本條例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五)推進未成年人社區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和使用。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所需的經費。經費應當用於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社區青少年活動場所、教育基地、工讀學校建設和未成年犯幫教安置。第二章教育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因輟學違法犯罪。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場地、師資等方面保障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勞教人員接受義務教育。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未成年人教育基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轄區內的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引導未成年人參加健康有益的活動。第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播放或者發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公益廣告,引導未成年人抵制違法犯罪行為和各種不良行為的誘惑和侵害。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進行年度考核,並納入綜合考核體系。

學校應當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並指定負責人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十壹條學校應當聘請兼職法制副校長協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兼職法制副校長應當協助制定法制教育計劃,組織法制講座,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對有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給予重點幫教。第十二條學校每學期應當組織不少於五小時的法制講座,對學生進行法制和預防犯罪教育,教給學生自我保護知識,樹立遵紀守法和預防違法犯罪的意識,引導學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咨詢教師,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個別輔導和幫助。有條件的學校應設立心理咨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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