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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勞動保護三大法規

三、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條例根據實際情況和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條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條例》、《工會團體勞動保護檢查員條例》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請認真執行。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

第壹條為了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會依法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實行群眾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條縣級以上總工會和產業工會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察員。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的人員可以受聘為工會兼職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第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全國產業工會聯合會和直轄市總工會有權審批工會勞動保護監察員的任命。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會、全國產業工會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部門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任命。

市總工會和省產業工會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全國產業工會任命,並報中華全國總工會備案。

縣級總工會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省、直轄市總工會批準任命,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備案。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所屬工會考核申報。

工會勞動保護監察員證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壹印制。

第五條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在所屬工會組織的領導下工作,代表工會組織依法進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也可以受委派機關委托,代表委派機關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第六條工會勞動保護監察員和監察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有壹定的生產實踐經驗,從事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壹年以上,具有較高的政策和業務水平,熟悉和掌握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勞動保護業務;從事勞動保護工作五年以上的處級以上工會幹部,也可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必須經過勞動保護崗位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代表工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參與制定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重大決策措施,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

(二)監督檢查本地區、本行業、本企業、本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分析勞動安全衛生狀況,調查危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問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本企業、本事業單位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整改和治理的建議。

(三)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整改,監督企業事業單位采取防止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的,提請下級工會組織向企業事業單位發出書面整改建議,督促企業事業單位予以解決;對拒不整改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

(四)在生產過程中出現明顯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或者現場指揮人員采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將職工撤出危險區域。同時,支持或組織員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五)依法參與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企事業單位采取防範措施,對造成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對觸犯刑法的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六)參加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和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監督檢查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和資金的投入與使用;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

(八)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和工會團體勞動保護檢查員的工作,並給予勞動保護業務指導。

第八條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實事求是,堅持原則,聯系群眾,依法監督。

(二)宣傳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推廣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先進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3)與政府相關部門密切合作。

(四)學習相關知識,提高自身素質,適應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要求。

第九條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進行監督檢查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便利。對拒絕或阻撓檢查人員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應提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十條工會勞動保護監察員應當定期向所屬工會報告工作。受指定機構委托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向指定機構提交專項報告。

第十壹條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員、檢查員進行管理、業務指導和定期培訓。

第十二條聘任機關應當定期對工會勞動保護監察員的工作進行考核。對做出突出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的取消監督檢查人員資格。

第十三條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所屬的工會組織為其工作提供交通、通訊等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員和檢查員按規定享受個人防護用品、保健津貼和其他福利。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全國產業工會應當根據本地區、本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壹條為了充分發揮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作用,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工廠、車間的工會建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組,下同)。

鄉鎮工會、城市街道工會和基層工會聯合會也可以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的領導下工作。

第三條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同級工會提名,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四條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員若幹人。女職工相對集中的單位,應當有女職工成員。主席由工會委員會主席或者副主席擔任。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是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熱心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幹部和生產壹線的工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也可以聘請行政人員,但不得超過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五條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可以根據需要與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壹)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落實,參與制定有關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規章制度,參與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和經費投入,對勞動安全衛生的決策和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定期分析和研究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向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方面反映職工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監督和協助企業、事業單位解決勞動安全衛生中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三)參與本單位集體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傷保險等條款的協商和制定,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休息休假、工傷保險等權利。監督檢查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執行情況。

(四)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組織或配合行政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組織職工代表監督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建立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檔案,監督整改和管理,督促企事業單位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要求,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向企事業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

(六)監督檢查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情況。

(七)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和協助企業、事業單位采取防範措施。研究分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總結教訓,提出建議。

(八)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有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要求企事業單位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采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將職工撤出危險區域。同時,支持或組織員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並立即報告。

(9)宣傳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組織動員員工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教育員工遵章守紀,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十)督促企業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和用具,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督促企事業單位履行職業病患者診斷、治療和康復責任,督促落實工傷待遇和職業病補償。監督和協助企業事業單位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阻撓監督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八條上級工會組織支持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會團體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第壹條為保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企業、事業單位規章制度在班組的貫徹執行,充分發揮對職工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作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業、交通、財貿、基建等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隊,應當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會團體勞動保護監察員由民主選舉產生,在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工作。

第三條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應具備壹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敢於堅持原則,責任心強。

第四條工會團體勞動保護監察員的職權如下:

(壹)協助班組長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創建壹支合格的安全生產隊伍。

(2)查詢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和企事業單位相應的預防措施。

(三)督促和協助班組長對組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技能。

(四)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五)監督檢查生產設備、防護設施和作業環境,及時報告隱患並督促解決。

(6)發現明顯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報告,並組織員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

(七)發生傷亡事故時,迅速參與應急救援和急救工作,協助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

(八)監督企事業單位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並按規定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向企事業單位提出建議,不斷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

(九)因正常監督檢查活動而打擊報復的,有權申訴,要求嚴肅處理。

第五條工會組織應當支持工會團體勞動保護監察員的工作。對有貢獻的工會團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勞動保護監察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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