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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判為什麽要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根據這壹規定,首先,法律是我國行政審判中審查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時必須遵循的依據。該法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根據這壹規定,首先,法律是我國行政審判中審查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時必須遵循的依據。法律是由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法律的制定反映了全國人民的意誌,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並受其監督,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行使必須服從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就行政訴訟而言,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是法律賦予和獲得的。因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其法律適用的依據必須是法律。應當指出,廣義的法律包括《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在行政訴訟中,憲法應當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最高和最終依據。但是,憲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調整只能是抽象的、原始的、間接的,憲法的規定壹般通過法律來體現。當然,這並不排隊人民法院可以在沒有相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憲法。

其次,行政法規也是行政審判的依據。行政法規之所以作為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依據,是因為(1)憲法和立法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有權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行政法規,確認行政法規的效力僅低於憲法和法律,因此行政法規在我國法律層級中處於較高的地位。它是壹切國家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為的法律依據。(2)在我國的壹些領域,還缺乏法律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發揮具體的調控和管理作用。即使在已有法律規定的領域,法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也可能比較原始和抽象,行政機關的管理也只能因行政法規的規定更具操作性而得以有效實施。(3)國務院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國家行政工作,其對國家行政工作的規定體現在行政法規中。但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須接受NPC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和審查。《憲法》和《立法法》都規定,NPC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因此,行政法規只要不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就是人民法院進行政治審判的依據。

[page]再次,地方性法規也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依據。理由是:(1)地方性法規的主體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司法機關都由地方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壹制度決定了地方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守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時也應以地方性法規為依據。(2)有些法律往往是通過地方性法規來具體化的,有些則是依靠地方性法規。人民法院只能依據地方性法規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並確定其合法性。(3)地方性法規是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地方立法形式,是人民在地方行政區域內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但需要註意的是,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只有在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才能作為行政審判的依據。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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