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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收的問題

稅收,歷史上也稱租、稅或稅,是國家的產物。稅的形成經歷了壹個漫長的過程,所以稱之為“起源”。根據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稅收起源於國家的起源,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最終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稅收和國家壹樣,是壹個歷史範疇,存在於社會發展的壹定階段。

壹、稅收的起源

稅收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伴隨著國家和起源而產生的。夏朝是中國最早的奴隸制國家,稅收的雛形始於夏朝。有比“夏宮”更早的稅收原型嗎?《史記》:“夏,備貢。”這可以追溯到高辛時代。高辛的家族帝嚳是“五帝”之壹,據說是公元前26世紀至21世紀黃帝的曾孫。帝嚳是壹個真實的人!據《中華食典》第110卷《稅務部》記載,古代有兩個稅種,其中壹個是“帝嚳高辛的鄭凡統壹稅”(即深圳的深圳),“統壹稅”列入稅務部,可見帝嚳時代各稅種都有雛形,距今已有4000多年。

有人質疑古代沒有文字,很少用文字記錄稅收。孟子關於稅收的論述也是後來寫的。孟子生活在公元前372年到公元前289年,是東周戰國時期,距離夏朝1500多年。這種討論的依據和準確性是什麽?更何況,1500多年過去了,三代人的稅負“其實什麽都沒有”,10%的稅率還沒變?可信呼!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原始社會生產力低下,* * *壹起勞動,* * *壹起生活。原始社會後期,社會生產力發展,農業發達,畜牧業和原始手工業出現,社會分工產生,勞動生產率提高,開始有剩余產品。從此出現了生產資料和剩余產品的私人占有,出現了貧富差距,直到出現了階級。為了把階級利益的沖突限制在壹定範圍的“秩序”之內,就需要有履行這種社會職能的權力,淩駕於社會之上,於是出現了管理公共事務的國家的雛形。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矛盾的激化,社會變革的推動,原始社會後期發展為奴隸社會。堯舜退位,傳宗接代。他的統治和國家的起源經過了很長時間的強化,這就是國家的雛形。

稅收起源於國家的起源。國家不從事物質材料的生產。為了履行其社會職能,它提供了物質基礎,並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剩余產品的分配。這就是稅收。至於稅收與國家的關系,馬克思曾指出:“稅收反映國家的經濟存在。稅收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不是別的。”恩格斯對此也有闡述:“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公民必須支付費用——稅收。稅收在以前的氏族社會是完全沒有的,但是現在我們已經非常熟悉了。”可見後人對歷史的追求也是基於此。中國的稅收起源於4000多年前,應該是可信的。

中國的稅收起源於原始社會晚期到奴隸社會,形成於奴隸社會晚期到封建社會。從起源的不完全形式到完全形式,稅收經歷了壹個漫長的發展演變過程,歷時1600多年。

在中國稅收史上,有很多名稱,壹般稱為“稅”。

在“福”字上。古代軍事和戰爭的征用是“賦”,與後世的土地稅不同。後來的“壹鞭子法”和“攤(兵役)入地”,把按人、按戶“稅”改為按地、按畝,形成了後世的田賦制度。賦由"被"和"無"兩個詞組成。“北”是錢的意思,“北”字代表錢。貝殼在古代是用來代替貨幣的,但時至今日,具有價值因素的漢字多由“貝殼”二字組成,如買賣、作賠、貴賤等等。“武”字字典解釋,軍、擲為“武”。武裝力量、武器、武術等。根據歷史資料,人們在生產生活中經常遇到突發事件,發生不穩定、不安全等事故。人民向國家交“殼”後,國家形成武力來保衛和保護人民的安定和安全,讓人民安居樂業。中國漢字的形成主要是象形文字,在其形成和完善的過程中,“音義”的含義不斷融合。“稅”由“糧”和“匯”兩個字組成,其中“糧”是指農產品,而在古代,真正的稅主要是從土地上收獲的糧食。那些“交換”的交換,就是交換。人民把自己生產的糧食交給國家,換取國家對人民生產生活的保障。

對古文字的解釋,多是後人的推斷和理解,限於史料,難以回歸其本意,解釋上的分歧在所難免。中國稅收從起源到現在經歷了幾千年,不斷改革發展,可見有因果關系。用現代義務對應權利的概念來理解古代“稅”的解釋,也是頗有道理的。我國歷代統治者苛捐雜稅,義務與權利不對應,導致農民抗拒稅捐和統治。農民運動和農民戰爭成為改變王朝、推動封建社會發展的動力。

第二,稅收的發展

稅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中國奴隸社會的三種不同的賦稅形式,即“夏貢”、“宓尚”和“車胄”,反映了賦稅的發展變化。春秋時期魯的"始稅畝"開創了中國的田賦制度。秦變法,實行“慷慨多稅”的改革,實行“少官、少稅、少繁稅”,使秦富強,為統壹中國奠定了基礎;唐朝實行“租庸調”制度,促進了盛唐的經濟發展。中唐“兩稅法”中,地方稅、戶稅、雜稅合並為夏、秋兩季征收,不分戶、戶,也按貧富等級征收,以適應農民的承受能力;明代“壹鞭法”(原稱“壹編”),地主士紳激烈兼並土地,農民失地越來越多,財政枯竭。他們改革了稅役壹體化,並按畝征稅,以銀支付,簡化了手續。商品貨幣的發展引發了明代由物資稅向貨幣稅的重大轉變。清初社會穩定,農業發展,農民人口增加,土地匱乏,不堪重負。為緩和矛盾,宣布“人口將育,永不給任何稅”,“地土合壹,地土分散”,取消人頭稅,取消地主士紳特權,發展農業,增加財政;民國和國民黨統治時期,由於軍閥割據和連年混戰,國民黨內戰不斷,抗日戰爭爆發,長期處於戰亂和政治不統壹的混亂狀態。是中國歷史政治最黑暗的時期,是經濟最困難的時期,也是稅收最混亂、負擔最重的時期。在國民黨統治區,土地稅層層翻倍,四川等地已征收多年。苛捐雜稅多如牛毛,民怨沸騰,不堪其擾,諷刺國民黨“萬稅”。

中國社會主義稅制的建立和發展。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統壹全國稅制,建立新稅制。廢除解放區的稅制和新解放區使用的舊稅制,按照“同壹綱領”制定的國家實行稅制的原則執行。除農業稅外,征收144種稅,其中不征收工資所得稅和遺產稅,以後征收契稅;1953稅制修正。國民經濟恢復發展後,根據“保證稅收收入,簡化稅制”的精神,合並稅種,對貨物從生產到銷售壹次性征收商品流轉稅,簡化貨物稅的稅目和稅率,改變營業稅繳納環節;1958稅制改革。1956年,中國完成了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按照維持原有稅負和“簡化稅制”的原則,合並稅種,試行“工商統壹稅”,降低中間產品稅,適當調整稅率,統壹全國農業稅制;工商稅務試行1973。“十年浩劫”期間,在“拼、批、改”的口號下,按照“合並稅種,簡化征收方式,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稅制”的原則,試行“工商稅”,對國有企業征收工商稅,對集體企業征收工商稅和所得稅;1984工商稅制改革。根據改革開放和商品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應將單壹稅制改革為雙重稅制,開征增值稅、產品稅、營業稅等17種稅種,以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1994再次改革稅制。為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入世貿組織和國際接軌的新形勢,按照“統壹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放權、理順關系、保障財政收入”的指導思想,擴大增值稅,實行稅收抵扣制度,對高消費產品開征消費稅,合並內資企業所得稅,完善個人所得稅,改革地方稅。經過半個世紀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終於建立了適合國情的稅制。

資本主義國家經歷了幾個世紀的經濟高度發展,稅收也跟著改革發展。稅收制度越來越復雜,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各個領域。在壹些國家,公民為了正確計算稅款,需要聘請稅務顧問進行納稅。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仍然能夠快速發展,與之發展相適應的現代稅制壹定有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

第三,稅收的消亡

稅收最終會隨著國家的滅亡而消亡。有些人認為現在談論“稅收的消亡”為時尚早!歷史和現實不斷向人們揭示這樣的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探討。

壹個多世紀前,法國工人階級於3月18718日在巴黎發動起義,並於28日宣布成立“巴黎公社”,成為人類歷史上第壹個無產階級政權。公社試圖通過分配社會產品來取代資本主義社會的交換和稅收職能,但僅僅存在了60天就失敗了,公社的理想成了泡影;80多年後的1958年,中國壹哄而起,成立了集行政與社會於壹體的農村人民公社,試圖取代基層政權,成為走向* * *資本主義社會的基層組織。* *帶生產,* *帶消費的做法,公共* * *食堂,免費餐,壹時風靡全國。最終由於生產力低下,公社產品匱乏,經過不斷調整,名存實亡。1978被家庭承包制取而代之,80年代就不存在了,60年代“十年浩劫”期間,* * *之風不斷吹,還吹到了稅務戰線。據傳朝鮮、蒙古、阿爾巴尼亞等社會主義國家已經廢除或將廢除稅收,國內外“無稅論”、“不征稅論”壹時甚囂塵上。在國內,在“不破不立,立於其中”和“鬥、批、改”的口號下,稅收受到了沖擊。去哪裏!在此背景下,1971,天津開始對集體企業實行壹稅壹稅率兩稅的模式。1973年,根據“合並稅種,簡化稅制,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稅制”的天津模式精神,工商稅在全國推行,簡化為單壹稅制。再加上“文革”風暴的影響,稅務機關相繼合並,人員精簡,權力下放。當時南通市政當局只留我管理稅務業務,“稅收無用論”和“稅收消滅論”盛行壹時。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1978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決定,把黨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國家高度重視稅收工作,需要用稅收集中財力,調節經濟,為經濟快速發展服務。稅收不能消亡,而是應該加強。20世紀80年代以來,稅務機構建設不斷加強,多次大招稅務幹部,稅務制度不斷改革完善。到了20世紀90年代,中國的稅收收入進入了歷史上最輝煌的時期。

稅收和任何事物壹樣,始於起源,發展之後必然消亡。在資本主義社會,沒有國家,也沒有稅收。恩格斯對此作過精辟的論述:“將來,隨著世界上在社會生產力高度發展的基礎上私有制和階級的徹底消滅,國家也會因喪失職能而逐漸自行滅亡。”稅收也會隨著國家的滅亡而消亡。稅收的消失和它的起源壹樣,會經歷壹個漫長而漸進的過程。

* * *產品主義是我們* * *黨員的崇高理想,但現在將是遙遠的未來。為此,鄧小平曾指出:“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需要幾代人、十幾代人甚至幾十代人的不懈努力。”我們今天所走的每壹步,都是為了* * *產品主義的實現而努力,也是為了加速稅收消亡的進程。

中國稅法正逐漸擺脫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偏執和狹隘,走向國際化,這是不爭的事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交流合作的發展,稅法開始改變過去按所有制地位分別立法的局面,正確處理國有企業收入分配中的利與稅的關系。稅率的結構和水平已經大大簡化和降低,符合國際稅制改革的趨勢。個人所得稅法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法律已統壹適用於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甚至在對外資企業較為敏感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也根據國際慣例和中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進行了調整,比如將各種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降低到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世貿組織的規則體系反映了經濟全球化、市場化和知識化的趨勢。雖然大國之間存在利益的沖突和妥協,但這種制度無疑會對生產力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雖然發展中國家在經濟、技術、管理等諸多方面落後於發達國家,但利用世貿組織現有規則融入世界多邊經貿體系,參與各種談判,使其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體現和保護,是必然選擇。中國選擇申請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意味著認同世貿組織奉行的規則和理念。這種選擇對稅法的影響是,隨著中國經濟國際化的進壹步深入,稅法的國際化傾向會越來越明顯。

稅法國際化並不意味著稅法所代表的主權因素在WTO體制下不復存在。相反,稅法國際化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更好地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壹種方式。其核心內容是稅法應順應全球經濟壹體化趨勢,協調促進經濟資源全球流動與合理滿足本國特殊需要的關系,在理念、原則、制度、規則等方面充分吸收國際稅法實踐的有益之處,為我國稅法的完善服務。

加入WTO後,中國稅法的國際化應該是長期規劃和短期整合的統壹。長遠規劃是順應以WTO為代表的經濟全球化趨勢,使我國稅法在實現國內效率和公平的同時,應有利於全球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如果我國稅法在觀念上固步自封,在制度上牢固確立,就可能達到計劃經濟時代獲取財政收入和宏觀調控經濟的特殊效果。然而,在WTO體制下,無論是對稅收的渴望還是對經濟控制效果的追求,都不得不開始重視國際經濟和政治因素的作用。不難想象,壹項原本旨在實現稅收最大化的增稅措施可能會因為國際資本的轉移和國內資本的外逃而半途而廢,壹項旨在吸引國際投資的稅收優惠措施也可能因為投資者母國不提供稅收優惠而失效,甚至可能導致國際貿易規則的扭曲和WTO體制下的貿易爭端。因此,中國稅法的發展首先應該從理念上嵌入國際視野,重新思考全球經濟資本流動背景下稅收立法和執法的客觀效果,擺脫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偏執和狹隘。在這個過程中,稅收協調將得到進壹步的重視和體現。通過積極的、前瞻性的、正面的國際合作,逐步消除中國稅法與國際稅法的差距和摩擦,以開放的姿態和飽滿的熱情加入稅法合作的國際實踐,將是中國稅法壹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中國稅法近期與國際接軌,就是要在保持現行稅法整體連續性的基礎上,著力完善涉外稅收制度,增強稅收征管制度和實踐的透明度,調整與世貿組織原則和國際稅收慣例相抵觸的稅收政策和稅收立法,盡可能與世貿組織主要成員的現行稅收制度相銜接,為多邊貿易體制下的國際經濟交往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無論是長期規劃還是短期整合,都需要在權衡自身利益的基礎上從事研究和實踐。基於此,積極參與國際協調是中國稅法的必然選擇。中國稅務界對國際稅收協調進行了研究。但是,他們對它的定義相對狹窄,認為它只與財產稅有關,而與個人稅無關。它是指相關國家之間在稅收事務和稅收制度方面的相互合作與協調,主要以關稅同盟和關稅約束的形式出現。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是值得商榷的。稅法國際協調的基本含義是,各國在堅持本國稅收主權的基礎上,基於共同利益的需要或共同利益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積極合作進行稅法建設,求同存異,緩解或盡量消除國家間的稅收利益沖突。因此,稅法國際協調的範圍不僅包括財產稅,還包括個人稅;既包括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也包括所得稅、財產稅等直接稅。稅法國際協調的形式主要表現為國際稅收協定的談判、簽署和實施。中國加入WTO後,與其他成員在稅收制度上的摩擦和沖突會越來越多。雖然WTO對各國的法律改革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但在國家利益的制約和驅動下,這壹過程將是漫長而復雜的,尤其是在許多WTO沒有提出具體要求的稅法領域。正因為如此,我們認為WTO體制下中國稅法的變革,包括稅法的國際化,是壹個漸進的過程。在稅法國際協調過程中,必須堅持順應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辯證統壹。

WTO對市場準入的要求反映了時代的變遷。與這壹過程相壹致,壹個國家的稅法改革也應該是漸進的。市場準入本身的法律意義就體現在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對國內市場開放程度的宏觀把握和控制上。中國堅持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世貿組織,這意味著壹些需要國家保護和支持的行業可以有很長的調整期。反映在稅法改革上,意味著稅法國際化的目標不可能壹蹴而就,也不需要壹步到位。稅法的設計仍應基於國內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結構,並能促進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沒有這種考慮,單方面追求稅法的國際化和趨同化是不現實的。因此,我國稅法應充分利用WTO框架內各種協定規則的例外安排,為國內企業提供壹定的周轉時間進行調整和應對。雖然稅法設計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以體現稅收中性原則,不影響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除此之外,還應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具體國情,考慮行業差異和地區差異,體現稅收的非中性作用,通過差別稅收待遇和稅收杠桿實現經濟公平和發展的目標。

第二,法治化趨勢

法治作為治國方略,是作為人治的對立面出現的。千百年來,中外思想家圍繞法治的目標和內容進行了艱辛的思考和探索,以求科學理性地理解法治的本質含義。這是壹種永無止境的追求,就像人類通過現代民主革命和法律改革,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法治狀態,但仍然無法停止追求更加科學完善的理想境界。法治是人類對未來生活的憧憬和現實追求。在正義、平等、人權、自由等價值觀的指引下,法治理論層出不窮,但只會升華到更高的層次;雖然法治的實踐有各種形式,但它是對人性弱點的不斷克服和限制。法治與其說是壹種設計好的制度模式和秩序狀態,不如說是人類為追求美好生活而在國家政治生活領域形成的壹種價值觀。正是這種價值觀,成為人們制定法律的標準,成為實施和遵守法律的指導思想。

我國加入WTO後,稅收法定化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稅收法定主義的追求和實踐上,既體現了法治的形式價值,也體現了法治的實質價值。國家向其管轄下的人民征稅,人民有納稅的義務,這是古今中外壹致的規則。只是古代國家的主權掌握在君主手中,征稅權自然屬於君權範圍。稅收的征收和減免是基於君主的命令。到了近代,民主思想泛濫,國家主權逐漸從君王手中轉移到全民手中,征稅權也由全民持有。在西方稅法的歷史演變中,圍繞著與國王爭奪稅權逐漸形成了“無代表權不征稅”原則。也就是說,所有的稅收事務都應該由全體公民來代表。它通過憲法程序成為法律,作為征稅的基礎。為了保證稅權屬於全體公民,許多國家都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除非有法律規定,壹般不允許開征新稅、修改或廢除舊稅。除非有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免除任何人應繳納的全部或部分稅款。

對於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容,國內學者意見比較統壹,壹般認為包括稅收要素法定原則、稅收要素明確原則和稅收法定原則。WTO規則體系中確立的貿易規則透明、法律統壹實施、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等原則,其實都可以在稅收法定主義中得到體現。稅收要素是否合法或明確。征稅程序是否合法,只會強化透明原則,而不會削弱。因為這裏所謂的“法”,壹般是指狹義的“法”,即最高立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行政機關也必須經過特別授權,才能就壹些具體的、次要的稅收問題進行立法。這大大提高了稅法的效力水平,使得稅法的透明度問題可以在稅收法定主義的框架下解決。如果未來我國能夠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稅收法定主義無疑將成為判斷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壹切抽象行政行為合憲性的重要標準。即使采用普通行政訴訟制度代替稅法違憲審查,稅收法定主義的要求也將對WTO確立的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原則的實施大有裨益。至於保持稅法在全國統壹實施的問題,壹方面,國家需要調整區分稅收地區和行業的宏觀政策,修改與WTO明顯沖突的國內立法,以避免中國違反承諾的義務。另壹方面,稅收法定主義也會對地方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產生很大的制約作用,比如規定地方政府無權開征新稅,地方稅收立法必須執行,地方政府無權減免中央稅收,地方稅收只能依法減免。因此,稅收法定主義是中國入世後必須大力加強的課題。

稅收法定主義所體現的稅收法治精神,除了稅收法定的內容、明確的依法征稅要件和明確的效力範圍之外,長期以來壹直以正義、公平、民主、自由等法治的實質價值為其歷史和邏輯前提。從稅收法定主義的歷史發展中不難看出,稅收法定主義的核心始終是對稅權的限制,而法治的本質內容之壹就是依法行使權力。因此,稅收法定主義“構成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規範和限制國家權力以保護公民財產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依托,在法治建設中起著主導和核心作用。“這裏的‘法’是體現人民意誌的民主立法,也是保障納稅人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法,體現了正義和平等。人權等價值觀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所以,在形式上,稅收法定主義可能只是稅收必須有法律依據,但要求稅收所依據的法律應當是人民按照代表程序制定的法律,自然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不幸的是,中國通過加強稅收法定主義來建設稅收法治的目標在短期內仍然無法實現。目前,不僅形式上的稅收必須由立法機關按照法律的要求予以滿足,而且稅收法治實質價值的實現也滯後於我國當前的民主憲政建設。因此,我們認為,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的稅收法制化趨勢必須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得到加強:

1.規範授權立法,完善稅收法律體系。雖然由於經濟轉型時期稅制的頻繁變動,為了保持法律的適應性,確實有必要采取授權立法,但在我國的稅制中,除了《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農業稅條例》之外,都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或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規章、命令和指示。因為這將為行政權通過稅收立法侵犯公民或企業的經濟利益和行為自由提供不受限制的途徑。任何國家都很難通過自己立法和執法來保證其內容的公正性和程序的縝密性,這只會導致行政權力的膨脹和濫用。當務之急是嚴格遵守稅收法定主義所要求的稅收要素法定原則,限制授權立法的範圍和內容,規範授權立法的程序。毫無疑問,不加限制地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形式進行立法是不符合稅收法定主義的。稅收授權立法只能限於個別、特定的委托,特定、個別事項只能在稅收要素合法、明確的前提下,根據立法機關的授權進行補充和細化。如果立法機關不履行職責,將部分立法權無限制地轉移給行政機關,也是違反憲法的。

2.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從“合憲”的角度推進稅收法治化。無論是建立獨立的憲法法院還是獨立的憲法監督委員會;是否在現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建立相對獨立的憲法委員會,違憲審查制度所代表的憲法司法化趨勢必然是包括稅收在內的中國法治的必由之路。違憲審查制度將通過個案審查使憲法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穩步確立和加強,任何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都將被宣布無效,這將不再簡單地停留在紙面上和口頭上,而成為活生生的實踐。雖然稅收法定主義是稅收立法和執法的最高準則,但如果不通過違憲審查制度,即使違反稅收法定主義也很難糾正。因此,要求對憲法進行相應的修改,壹方面確認違憲審查制度,另壹方面將稅收法定主義的內容以憲法規範的形式寫入憲法。我們認為,通過這壹制度設計,不僅可以充分實現稅法的形式價值,而且可以保證稅法的公平、正義、自由、民主、人權等實質價值在違憲審查過程中得到很好的貫徹。雖然我國憲法現已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憲法監督權和解釋權,但由於違憲審查制度的缺失,如主體資格、受理部門、受理條件和審查標準、審查和解釋程序、時效和期限等,難以操作。通過專門立法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勢在必行。

其他國家的稅法我不太清楚,也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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