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至上與權力至上的沖突
法治思維和人治思維的區別不在於是否強調完備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也不在於是否主張法律是社會治理的基本手段。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法治崇尚法律至上,人治執著於權力至上。法律至上與權力至上的沖突,是法治思維與人治思維最根本的沖突。正是由於這種沖突,法治思維和人治思維必然是不相容的,難以實現相互融合。不是人治思維不重視法律,而是人治思維中的法律只是當權者實現個人意誌的工具。在人治思維的情況下權力大於法律,權力支配壹切,在法治思維的情況下法律大於權力,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
在樹立法律權威的過程中,法治思維特別重視政府的作用,強調政府尊重法律,從而引導公眾尊重法律。人治思維中,政府對法律缺乏最基本的尊重和敬畏。對法律采取務實的態度,需要法律的時候再談法律;當談到法律對妳不好的時候,妳毫不猶豫地把它扔到壹邊。
在法治思維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個人,無論貧富,都沒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即使是強大的統治精英,也必須遵守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在人治思想中,法律因人而異,人人平等之類的話只是無意義的說辭。在弱者面前,法律的威嚴不可侵犯;當強者出現時,法律就成了受強者擺布的玩具。
在法治思維中,法律的最高權威總是與司法獨立聯系在壹起的,所以法治思維特別重視司法獨立,把司法獨立作為法治的關鍵要素,強調司法機關可以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隨意幹涉。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司法機關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審查政府行為的合法性,促使政府機構依法運作、守法經營,從而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在人治思想中,司法只是政府權力的附屬物,是實現統治者意圖的工具。
第二,維權與漠視權利的沖突
維權是法律思維的靈魂。法治特別重視法律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基本功能,強調普通公民的權利神聖不可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法律最高權威的確認和有力保障,法律最大限度地壓制暴力和權力對公民自由的粗暴幹涉。公民的合法權利限制了政府權力的作用空間,劃定了政府機關行使權力時不可逾越的邊界。壹旦政府權力超越法律空間,侵犯公民私人領域,公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積極應對,司法機關將追究相關政府機構和官員的法律責任,迫使其停止濫用權力,並對受侵害的公民進行必要的賠償,從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思維的角度來看。能夠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法律是正義的良法,侵害公民合法權利的法律是不正義的惡法。壹部好的正義的法律不僅保護多數人的合法權利,也保護少數人的合法權利。與法治思維相反,人治思維高度關註公民的義務,隨意給公民強加許多義務,絲毫不關註公民的權利。在人治思想的框架下,法律充當的是統治人民的工具,而不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屏障。當合法權利受到掌權者肆意侵犯時,公民不能指望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因為在人治主導的社會環境下,用法律途徑維權不僅效率低、成本高,更重要的是,維權的結果往往是自己的合法權利因得罪掌權者而受到更嚴重的侵犯。無奈之下,市民們只能寄希望於通過狀告聖旨和請願的方式來獲得賢明君王和清官的青睞。然而,對於大多數憤憤不平的公民來說,遇到英明君主和清官的概率極低,他們的權利訴求得到有效回應的可能性極小。
在法治思維中,社會成員對法律的認同和遵守是極其重要的,這是基於對法律能夠保護其權利的期望。法治思維主張通過最高法確認社會成員的合法權利,為社會成員追求自身利益、捍衛自身權利提供可靠保障,從而增強對法律的認同和服從。在人治思維中,由於法律只是壓制人的工具而不是保障人權利的手段,所以人們無法對法律產生認同感。他們不會自覺遵守法律,保護法律,而只是為了避免傷害而不得不服從法律。
第三,規制權力與放縱權力的沖突
在法治思維中,人性是有缺陷的,這種缺陷無法通過社會發展和個人修養來消除;沒有有效的制約,任何掌握權力的人最終都會濫用權力。法治思維不相信掌權者可以通過道德教育善用權力,而是非常重視通過嚴格有效的法律制度給掌權者戴上緊箍咒,確保即使有濫用權力的不良企圖,也難以作惡。在人治思想中,人性本善。只要道德高尚的人擁有權力,或者只是對當權者加強道德教育,權力就不會被濫用。“人治”思想大力提倡修身養性。似乎只要找到能嚴格自律的清正廉明的官員,權力就會得到合理的運用,不需要通過法律制度來有效制約掌權者的權力。
法治思維強調法律的首要功能是制約政府權力。為了有效制約政府權力,必須通過法律制度實現分權,在制度層面消除權力的過度集中,嚴格限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的邊界和方式,規範權力的正當使用。相反,人治思想主張高度集權,權力的高度集中與人治思想如影隨形。在權力高度集中的背景下,權力得不到有效制約,必然是放縱和專斷的。權力的放縱必然導致嚴重的腐敗,政治清明最多只能是曇花壹現。當然,有時候“人治”的思維對腐敗深惡痛絕,甚至倡導聲勢浩大的反腐風暴。但是,由於“人治”思想主導下的反腐敗不能致力於消除過於集中的權力,就無法在制約權力的有效制度上下功夫,腐敗滋生蔓延的制度根源始終存在。所以這種反腐往往導致腐敗分子壹浪高過壹浪,腐敗越來越猖獗。第四,註意程序與駁回程序的沖突
是否重視程序是區分法治思維和人治思維的重要標準。法治思維特別註重程序,強調制度運行過程的每壹個環節都要明確規定,使制度的每壹項原則、每壹項內容都體現為可操作的條文。在法治思維中,法治內在地包含著壹系列合理有效的程序,沒有程序保障的法治只不過是海市蜃樓。只有在程序正義和科學的基礎上,法治建設才能卓有成效。公正科學的程序是法治的基本框架,程序的完善是法治完善的基本標誌。法治的演進本質上是法治程序不斷優化升級的過程。因此,為了建立和完善法治,法治思維特別強調公正、科學的法治程序優先。通過建立公正、科學的法律程序,可以提高制度運行的規範化水平,消除制度運行中的不確定性,增強人們對未來的確定性預期。如果壹個制度缺乏公正科學的程序,那它壹定是壹個不完善的制度,有著嚴重的漏洞。缺乏公正、科學的程序,不僅會大大增加系統運行的成本,還會導致系統運行結果的不可預測的不確定性,這顯然背離了法治旨在消除不確定性和隨意性的基本理念。
法治思維的基本特征是強調按既定程序辦事。即使有這樣的錯誤,也必須通過有限的程序來糾正。“人治”思想中的統治階級和民眾普遍鄙視程序,很多程序設計不嚴格、不規範,人們往往因為權宜之計而隨意拋棄既定程序,造成權力運行的隨意性和處理問題的反復無常。雖然人治思想主導的社會有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但這些規章制度普遍缺乏公正科學的程序作為支撐。在運行過程中,許多系統表現出極其明顯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程序是系統順利運行的基本保證。如果沒有具體的規則、基本的步驟、明確的時限等程序性安排,必然造成該制度形同虛設,在實際操作中變得畸形。由於“人治”思維沒有意識到程序的重要價值,以“人治”思維為主導的許多制度必然存在大量明顯的缺陷和漏洞,為制度的執行者提供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和腐敗機會,使他們能夠從個人和小團體的特殊利益出發,隨意濫用權力,嚴重侵害公共利益,踐踏公平正義。
第五,公開透明與暗箱操作的沖突
法治倡導公開透明,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人治思維執著於暗箱操作,事情無論大小,都喜歡神秘莫測,撲朔迷離。
在社會生活中,最終控制和行使權力的總是少數人。少數人的權力根本上來源於公眾,當權者只是代表公眾行使權力。因此,法治思維非常重視權力運行的公開透明,強調掌權者有責任和義務公開透明地行使權力。壹般來說,權力運行的方式越公開透明,官員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濫用權力而被問責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權力暗箱操作越普遍,公眾就越難辨別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的權力運作是否越軌。即使知道自己越軌,公眾也缺乏足夠的證據和能力,通過正當途徑有效制止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的越軌行為。
人們習慣了暗箱操作,這似乎是壹種既定的、自然的權力運行模式。在權力運行不公開透明的人治環境下,少數掌權者壟斷重要的信息來源,將信息作為支配公眾甚至愚弄公眾的手段。公眾往往很難了解到公眾渴望了解的信息,能夠對自己的生活、工作、未來產生重要影響的信息。有時,公眾所知的重要信息甚至是虛假的,嚴重誤導的。壹些關系到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過程往往不為公眾所知,公眾更難以了解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的權力運行過程。人治思想對權力運行公開透明的極端漠視和矛盾,導致公眾對現實政治生活知之甚少。公權力的真正主體往往被籠罩在壹些真真假假的信息迷霧中,權力的運行過程與它們無關。在這樣的情況下,公眾作為權力主體的地位只能名存實亡,政治冷漠和不滿自然容易彌漫其中。同時,缺乏知情權的公眾也很難了解政府和官員的真實情況。即使官員濫用權力非常嚴重,公眾通常也會被蒙在鼓裏,很難對權力進行有效監督。這樣,沒有公眾的有效制約,權力的傲慢和濫用自然難以遏制。
總之,法治與人治的沖突是不可調和的。只有認清兩者對立和沖突的表現,才能更好地壓縮人治思維的生存空間,逐步確立法治思維在社會生活特別是政治生活中的主導地位,為實現政治清明奠定堅實的基礎。
(作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