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主題類別編號:C1/社會科學綜合EssayNo。1-970
原始來源江海日報
原地名南京
原發行號200004
原頁碼72 ~ 93
分類號C1
按類別名稱分類的社會科學概論
復制發行號200004
網絡時代呼喚網絡法律。
作者董·
作者簡介董,出生於1960,現為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上導軌軸承
《數字化生存》的作者尼古拉斯·尼葛洛龐帝用“垂死的魚”來形容我們現行法律在“數字化世界”面前的困境。他說,“這些垂死的魚喘著氣,因為數字世界是壹個完全不同的地方。.....網絡空間的法律中沒有國家法律的位置。”(內格羅蓬特:《數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6,第278頁。尼爾斯的這段話雖然有些誇張,但確實反映了壹個非常現實的問題:互聯網時代需要新的法律規則。
首先,網絡時代對傳統法律的挑戰
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的發展和融合產生了計算機網絡,並使人類在不久的將來進入網絡時代。作為新技術的產物,計算機網絡對人類社會的影響是人類歷史上任何技術進步都無法比擬的。計算機網絡不僅為人類提供了信息傳播的新技術、新方法和新媒體,更重要的是,它創造了壹個新的“生存空間”——網絡空間。在網絡時代,傳統法律面臨著兩種不同的挑戰:來自網絡傳播技術的挑戰和來自網絡空間本身的挑戰。
網絡傳播技術提高了人類處理和傳播信息的能力,從而改變了傳統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與網絡出現之前的信息傳播技術相比,網絡傳播有四大優勢:壹是速度快,以光速傳播;二是質量高,復印件和原件在質量上沒有區別;第三,成本低,大多數情況下只需要時間,不需要任何資金投入;第四,範圍廣,不受時間和地域限制。這些優勢使任何進入網絡的個體都能成為信息的接受者和傳播者,使網絡成為真正的“大眾媒體”:既面向大眾,又來自大眾。傳統媒體壟斷信息傳播的局面壹去不復返了。
傳統法律中信息傳播規範的主要功能是控制信息傳播行為。無論是大眾傳播法還是著作權法,核心都是對信息傳播行為進行控制,而這種控制的對象主要集中在具有商業性質的傳播上,而具有個人性質的傳播由於其造成的後果或影響相對輕微,通常會被容忍或忽視。在網絡時代,雖然商業傳播的影響力不會降低,但個人性質的傳播可以產生與商業傳播相同的後果和影響,因此有必要對個人性質的傳播進行控制。然而,這種控制不僅會影響信息社會對信息傳播的強烈需求,還會涉及更復雜的憲法權利問題。美國幾個網絡通訊管制法案遲遲不能通過,以及通過的法案被最高法院宣布違憲,都說明了這個問題的復雜性。
網絡空間是在新技術條件下形成的與我們現實生活空間完全不同的“空間”,虛擬性是其本質特征。網絡空間不是真實的物理空間,而是虛擬空間。網絡空間只存在於人的思維和想象中,只存在於邏輯中。換句話說,客觀世界並不存在所謂的“網絡空間”,但壹旦進入計算機網絡,我們就能感受到網絡空間的存在,我們可以在其中獲取或發布各種信息,就像它真的存在壹樣。在網絡空間,沒有物理形態,沒有地理坐標,也沒有時間坐標,任何用來描述和決定物理空間的因素在網絡空間都將失去意義。人類歷史上迄今為止的所有定律都是為了解決物理空間中的問題,都指向特定時空中的人、行為或事物。網絡空間既沒有空間也沒有時間,所以適用於物理空間的規律在虛擬空間根本站不住腳。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開頭引用的話是有道理的。
傳統法律在網絡時代面臨的這兩種挑戰性質不同。網絡傳播技術對傳統法律的挑戰基本上是技術性的,因此通過修改或補充現有法律基本上可以解決問題。各國和國際社會都在為此努力,並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然而,網絡空間本身對傳統法律的挑戰是根本性的。它不僅涉及許多技術問題,還涉及更深層次的概念問題,甚至完全改變了我們今天所熟悉的法學基本概念。僅僅把物理空間適用的法律照搬到網絡空間,或者修補後再應用到網絡空間,都不會有太大的作用。西山麗坦言,“網絡空間在哪裏?如果妳不喜歡美國的銀行法,那就把機器設在美國以外的島上。妳不喜歡美國版權法?把機器設在中國就行了。”(前引自尼爾斯著,第278頁。這是為網絡空間制定規則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第二,網絡時代引發的法律變革
面對計算機網絡的這些挑戰,法律作為壹種具有自我完善能力的社會機制,必然會有所回應。
著作權法是與網絡傳播關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門,也是受網絡傳播沖擊最大的法律部門。因此,改革從版權法開始。
1995年9月,美國克林頓政府發表了壹份題為《國家信息基礎設施與知識產權》(即著名的《NII白皮書》)的報告,建議修改美國現行版權法,以適應計算機網絡的要求。總的來說,白皮書所附的建議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兩點:壹是將作品在網絡空間的傳播過程在著作權法中定性為復制,使網絡傳播的行為完全納入著作權法的範圍;二是將著作權人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和著作權管理信息納入著作權法的範圍,從而將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從傳統作品擴大到與作品無關的技術保護措施和著作權管理信息。白皮書及其相關法案在美國遭到強烈批評。最突出的壹點是,白皮書對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重視不夠,從而破壞了傳統著作權法已經實現的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制衡。因此,相關法案未能獲得國會通過。
繼美國之後,歐盟等工業化國家也對著作權法等法律制度的改革進行了討論,並提出了各種建議。與此同時,有關國際組織也在積極討論版權制度的改革。版權法的改革迫在眉睫。
然而,最早制定網絡規則的既不是美國,也不是歐盟,而是負責全球範圍內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96 16年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締結了兩個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主持下締結這兩個條約的主要目的是使伯爾尼版權保護公約和羅馬鄰接權保護公約適應數字和網絡環境的要求。兩個條約除了對兩個公約中的壹些問題進行了澄清和補充,還正式將網絡傳播納入版權保護範圍,使著作權人(包括鄰接權人)享有對網絡傳播的控制權。同時,兩個條約還將要求締約國承擔義務,對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因此,這兩個條約通常被稱為“網絡條約”或“數字條約”。雖然這兩個條約因為沒有達到規定的批準數量而沒有生效,但其影響將是深遠的,許多國家正在采取立法行動,以使這兩個條約早日生效。
1998年2月,巴西修改著作權法,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上述兩個條約的最低要求納入其國內法。同年5438年6月+10月,基於《NII白皮書》提案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終於在美國國會獲得通過,成為立法。許多國家也在采取立法措施,批準這兩項條約或將它們納入國內法。
除了將網絡傳播納入傳統著作權法體系之外,壹些國家還將網絡傳播納入電信法或通信法的範疇,如美國、德國等。但如上所述,這壹管理措施引發了巨大爭議。將網絡空間納入管理範圍,除了可能與憲法規定的通信自由權發生沖突之外,還有很多技術問題。
此外,新的法律規則在許多方面不斷出現,如隱私和個人數據保護、數據庫的知識產權、在線商務的法律控制等等。
總之,在網絡時代到來之前,人類社會已經開始做好迎接網絡時代挑戰的法律準備。與網絡相關的法律規範日益增多,並將發展成為壹個綜合性的法律部門——網絡法,涉及憲法與行政法、知識產權法、民商法、刑法等法律部門。
第三,網絡時代需要網絡法。
隨著網絡法律問題和相關法律規範的出現,作為網絡時代法律發展的成果之壹,網絡法應運而生。
在英語國家,“網絡法”已經成為與互聯網相關的法律和法律研究的常用術語,有關網絡法的書籍、論文和網頁數量也在不斷增加。
在我國,雖然“網絡法”這壹名稱尚未得到法學界的普遍認可,但對網絡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已經廣泛開展,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網絡法學”的任務和目標不是證明它有資格、有能力作為壹門獨立的法律學科存在,而是解決網絡時代的壹些現實問題。雖然我國的網絡建設和應用與發達國家相比相對落後,對網絡的法律反應也稍晚,但已經出現了壹些與網絡相關的法律規範,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著作權法延伸到與網絡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的案例。因此,無論《網絡法》是否得到認可,對網絡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都是不容忽視的。事實上,“網絡法”能否作為壹門獨立的法律學科存在並不重要,也不是本文要討論和論證的問題。
根據國內外法學界的基本認識,網絡法的研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通信和信息自由的維護與限制;(2)知識產權;(3)個人數據和隱私保護;(4)網絡空間的犯罪與懲罰;(5)網絡商務的法律規則;(6)信息的法律保護;(7)程序與法律的沖突,等等。其中,通信自由和信息自由的維護和限制是壹個分歧嚴重的問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差異很大;知識產權是最重要的問題,並取得了相當豐碩的成果,在大多數問題上基本形成了* * *知識;其他問題的研究大多才剛剛起步。
從研究的實際情況來看,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網絡法都還處於起步階段,選題也集中在與網絡應用相關的具體問題上。然而,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網絡時代,網絡法律將會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