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功能又稱憲法的作用,是指憲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以及社會現實生活的動態影響,是國家意誌實現的具體表現。毫無疑問,憲法作為壹種法律,具有與其他法律相同的功能,但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內容決定了憲法的功能有其自身的特點。由於學者們在分析憲法作用的過程中視角和方法不同,得出的結論也不同。我們認為,憲法的主要功能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確認與鞏固、限制與規範、引導與協調、評價與宣傳。
首先,確認和鞏固角色
憲法作為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國家根本法,必須確認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基本制度,通過將統治階級在各方面的意誌集中為國家意誌來鞏固統治階級的地位。
就政治而言,憲法的功能主要是確認和鞏固國家政權以及相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眾所周知,法律和政治權力並不矛盾。憲法始終是國家權力的合法化,是統治階級最高意誌的表達;誰執政,誰就頒布憲法,讓憲法披上法律的外衣,確認和鞏固自己取得的政權。因此,憲法雖然是在統治階級掌握國家政權的前提下制定的,並在國家政權的支持下實施,但也起到了鞏固和捍衛統治階級國家政權的作用。這表現在: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統治階級權力的合憲性,任何違反這種權力的行為都是違憲的,因此可以依法追究;還表現在通過確認有利於鞏固統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統治秩序,規定調整統治階級內部不同階級和集團關系的基本原則,鞏固統治階級的國家政權。壹個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僅是國家權力運行的基本軌跡,是國家職能實現的基本條件,也是國家權力得以確認和鞏固的基本形式。因此,國家的政治制度及其運作構成了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憲法在國家法制建設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憲法作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不僅為國家法制的統壹奠定了基礎,也為國家法制的完整奠定了基礎。
從經濟上講,憲法作為上層建築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然而,另壹方面,憲法對其自身的經濟基礎具有積極的保護和促進作用。憲法對經濟基礎的這種反作用主要通過三種途徑實現:壹是通過憲法規範確認其所依賴的經濟基礎;第二,通過憲法規範,特定所有權轉化為所有權,從而影響經濟基礎的發展;三是通過憲法規定國家的基本經濟政策,從而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雖然沒有太多的經濟內容,但通過規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最終承認和保護了資本主義個人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鞏固了資本主義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公開確認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宣布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明確規定各種所有制經濟的法律地位和國家發展經濟的基本政策,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
就文化和社會生活而言,憲法通過確認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社會政治思想和倫理意識,規定了國家統治和社會進步所必需的科學文化,從而為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職能提供了思想文化基礎。特別是憲法規定了國家發展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的基本政策,公民享有社會和文化教育的權利和自由,從而進壹步促進了國家文化和社會生活的發展。
二,限制和規範的作用
雖然憲法是由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制定的,但國家政權在先,才能有憲法。但從政治角度看,憲法本身就是權利制約權力的結果;同時,憲法的內容雖然涉及很多方面,但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部分: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和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因此,憲法對國家權力並不處於被動地位。憲法的制約和規範功能是憲法在國家權力中作用的基本表現。
憲法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作用是由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這壹事實決定的。眾所周知,權力是壹種支配、控制和管理的權力。當可以無限制使用時,往往呈現出異化的無限擴張。壹旦國家權力如此,其直接受害者就是公民的權利。因此,憲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必須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而且國家是抽象的實體,國家機構是國家的物化形式,所以國家機構既是國家權力的載體,也是國家權力的組織者和使用者。而憲法則通過規定國家機構如何組成、這些機構有哪些職權以及這些職權如何行使,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國家機構的活動。
憲法對國家權力的規範作用是指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權力運行的範圍、方式和程序,使國家權力在憲法設定的軌道上有效運行。任何國家權力都只能通過適當的形式來實現,而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政權、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結構形式,為國家權力的運行和實現提供了穩定的軌道。
三。指導和協調
導向功能是所有法律規範的相同功能,是指法律規範對人們行為的引導和導向作用。法律規範明確地、原則性地表明人們可以為某種行為而為、不能為某種行為而為、必須為某種行為而為、如何為某種行為而為,使人們在行為活動中有明確的遵循。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當然起著指導作用。但是,憲法的地位和內容決定了憲法的指導作用有其自身的特點:首先,就指導主體而言,它既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也就是說,憲法既指導國家的行為,也指導公民的個人行為。憲法不僅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國策,以及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還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些條例為國家和公民提供了行動指南。第二,就準則的範圍而言,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憲法規定的內容不僅僅是國家生活的壹個方面或幾個方面,而是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雖然在條款的細節或抽象上會有差異,但原則和精神可以在憲法中找到。因此,憲法指導的領域非常廣泛。第三,就準則的效力而言,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和母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第四,就指導的思想基礎而言,既然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和公民權利保障的基本形式,那麽憲法對機關、組織和個人行為的指導實際上就貫穿了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說它可以通過對人們行為的正確指導來促進民主的真正實現。
協調是憲法對整個社會的作用。如前所述,憲法的內容涉及整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憲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集中體現。因此,憲法通過調整各種社會行為,不僅使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有章可循,而且在各個方面之間形成了良性和諧的互動。
第四,評價和宣傳的作用
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行為總是需要按照壹定的標準進行評價。只有通過評價,才能判斷其行為的價值和效果。法律作為壹種標準和尺度,天然具有判斷和衡量人們行為的功能。它通過判斷機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是否有效或合法來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和是非標準,從而達到指導人們行為的效果。雖然壹切社會規範,如道德規範、宗教規範、風俗習慣、社會群體規則等都具有評價功能,但對法律的評價不同於其他社會評價,它具有客觀性、統壹性、普遍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不僅像其他法律壹樣具有評價功能,而且具有鮮明的特點:壹是憲法的評價是廣泛的。如前所述,憲法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說,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可以在憲法中得到評價,而其他法律是不可能的。第二,憲法評價是集中的。由於憲法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最基本依據,所以憲法評價實際上是對統治階級的綜合評價。第三,憲法評價最高。憲法是母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壹切法律法規都必須以它為依據,壹切政府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以它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因此,憲法的評價是至高無上的。
同時,憲法不僅是評價人們社會行為的標準,還具有宣傳功能,對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識,特別是公民意識和法律意識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比如中國現行憲法的序言,通過總結中國近百年的歷史,特別是20世紀發生的四件大事,對於人們正確認識歷史,深刻理解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必要性,具有重要意義。此外,憲法文本中關於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以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定,也將有力地促進人們公民意識的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