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房管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和規範礦產勘查和油氣開采監察員的監督管理,我部制定了《礦產勘查和油氣開采監察員工作制度》。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2003年4月7日
礦產勘查和油氣開采監察員工作制度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礦產勘查和油氣開采監察員(以下簡稱監察員)的監督工作,維護探礦權人和油氣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礦產資源勘查和油氣開采的監督工作,其派出的礦產資源勘查和油氣開采監察員對國土資源部許可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和油氣開采項目實施監督。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聘請油氣礦產以外礦產的省級礦產勘查督察員,對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非油氣勘查項目進行督察。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督察辦公室設在地質勘查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督察工作,並負責督察員的管理。
第三條督察辦公室的職責是:
(壹)制定和實施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礦產勘查和油氣開采項目年檢工作計劃,處理日常事務,並向國土資源部礦產勘查和油氣開采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情況;
(二)依法組織解決督察報告中提出的問題;
(三)每年1年底前,向部上報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並根據工作需要隨時上報專題報告;
(四)負責督察員的年度考核;
(五)做好督學年度工作經費的規劃和使用;
(六)負責督學的推薦和省級督學的任免審批;
(七)召開督察會議;
(八)及時向部報告督察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涉及部登記發證的礦產勘查和油氣開采項目,應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四條督察辦年度報告的內容:當年督察工作的開展情況;每個檢查批次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檢查人員、發現的問題、現場處理和檢查結論;建議和下壹年的督察計劃。
第五條督察辦公室督察專題報告的內容:本次督察工作概況;考察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歷史背景、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檢查人員發現的問題、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督察辦公室負責組織對督察員德、能、勤、績的年度考核。
評估內容:
(壹)依法進行不少於規定次數的現場檢查;
(二)竣工驗收員記錄卡;
(三)提交督察報告;
(四)是否存在虛報、瞞報、漏報、漏報或者嚴重失實的情況;
(5)廉潔自律。
考核結果:優秀、稱職、不稱職。
經考核為優秀、稱職的檢查員,繼續聘用;表彰獎勵優秀人員。
考核不合格的,終止聘任,收回檢查員證。部任命的監察員不稱職的,監察員辦公室向部報告,部批準後終止任命,收回監察員證。
第七條監察員因工作關系或者健康狀況不能履行職責時,監察員辦公室應當及時解聘,涉及部任命的國家監察員,由監察員辦公室報部批準後解聘。
第八條監察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登記機關出具的勘查通知書和油氣開采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了解探礦權人和油氣采礦權人的開工情況,督促探礦權人在登記發證後及時開工;
(二)督促探礦權人、油氣采礦權人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按時足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全面履行勘查開采作業結束後及時提交地質資料、儲量登記統計、封井、填井、環境恢復等法定義務;
(三)調查了解無證、侵權、越界勘探和無證、侵權、越界開采油氣等違法行為,並及時向督察辦公室和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正常進行勘查作業的,進行實地調查,了解需要減少的最低勘查投入,並及時向督察辦和國土資源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協助登記機關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探礦權、油氣采礦權秩序;
(六)協助登記機關依法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礦產勘查、油氣開采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七)承辦登記機關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監察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督察員的職責和內容,有權對探礦權人、油氣采礦權人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項目的施工現場進行監督,並在調查時查閱、獲取有關文件、圖件、報表、報告等資料;
(二)對無證、侵權等違法勘查和油氣開采行為直接向國土資源部舉報的權利;
(三)有權監督檢查勘查和油氣勘探單位落實監督事項;
(四)有權參加督察員的理論和專業知識培訓和學習。
第十條監察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壹)嚴格遵紀守法,依法依規辦事,服從督察辦公室的工作安排,按時完成督察任務;
(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勘探和油氣開采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及時報告勘探和油氣開采檢查員的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和下壹步工作計劃;
(三)部委派的督察員應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油氣資源管理秩序整頓活動;
(四)對探礦權人、油氣采礦權人依法要求保密的申請登記資料、勘查成果和財務報表,檢查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壹條礦產勘查督察內容:
(壹)檢查勘查施工單位是否持有與其工作區域和勘查礦種相壹致的有效勘查許可證、協議、合同及相關文件;
(二)檢查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是否沒有施工,或者施工後無故停止勘查工作6個月的;
(三)檢查有無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範圍進行勘查的情況;
(四)根據勘查實施計劃,檢查礦產資源勘查進度;
(五)檢查已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最低勘查投入完成情況、年度報告提交和項目到期註銷情況、地質資料提交情況、勘查儲量登記統計情況;
(六)檢查探礦權人依法繳納礦區使用費、價款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情況;
(七)檢查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未經批準,滾動勘探開發、試生產、勘探開采,以及勘探作業結束後未及時封井、恢復環境的行為;
(八)檢查是否存在非法轉讓和承包探礦權的行為;
(九)調查核實侵犯探礦權人合法權益和其他勘查秩序的行為;
(十)及時向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制止發現的違法勘查行為,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並及時向部報告;
(十壹)檢查登記機關作出的決定的執行情況;
(十二)協助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和解決探礦權糾紛。
第十二條油氣勘探督察內容:
(壹)檢查油氣勘探企業是否持有與其礦區範圍和礦種相壹致的有效采礦許可證、協議、合同及相關文件;
(二)檢查有無超越批準開采區域開采油氣的情況;
(三)根據油氣開采計劃,依法檢查開采情況,了解工作進展;
(四)檢查油氣開采過程中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情況:
是否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油氣資源;
采油(氣)速度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油田最終采油速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伴生原生礦物是否得到有效利用,是否有氣體釋放用於采油;
儲備統計的報告;
(五)檢查采礦作業完成後是否存在未及時提交資料、封井、恢復環境等法定義務的情況;
(六)檢查采礦權人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情況;
(七)檢查是否存在非法轉讓和承包礦業權的情況;
(八)調查核實侵犯采礦權人合法權益等油氣開采秩序的情況;
(九)及時制止發現的非法開采活動,對油氣登記管理機關處理的問題及時提出建議並向部報告;
(十)檢查國土資源部油氣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作決定的執行情況;
(十壹)協助國土資源部油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和解決油氣礦業權爭議和糾紛。
第十三條礦產勘查和油氣開采監督程序:
(壹)各省(區、市)督察辦根據年度督察工作計劃、國土資源部登記管理機構督察要求,確定督察項目,提前通知被督察單位和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抽查項目不能通知;
(二)監察員進入監察員現場,主動向當事人出示監察員證;
(三)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核實和收集證據;
(四)與當事人交換督察意見;
(五)督察員形成的督察記錄應當報送督察辦公室;
(六)對督察中發現的非油氣礦產勘查問題,督察辦公室應及時編寫督察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報送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並向被檢查單位的當事人發送檢查意見書;
(七)督察中發現應由國土資源部登記機關處理的問題,督察辦公室應及時編寫專項督察報告,提出建議並向國土資源部報告。國土資源部作出處理決定,向被督察單位當事人發送礦產督察意見書,同時通知督察辦;
(八)督察辦組織督察人員跟蹤檢查整改情況;
(九)督察辦公室應當編制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和下壹年度檢查工作計劃,並報國土資源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督察員應模範執行國家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壹切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嚴格執行督察程序,認真履行督察職責,遵守督察紀律。
稽察人員不得與被稽察單位有合資、合作、入股、參股或其他形式的經濟關系。
在督察公務活動中,不得接受宴請、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參加由公款支付的商業性娛樂活動,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提出與稽察人員公務無關的附加要求;不準在被檢查單位報銷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不通過監督工作為自己、親友或被檢查單位其他人謀取利益。
不向被檢查單位作出任何超出自身職責的承諾和願望。
第十五條部任命的稽察特派員的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轉移和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部對部派出的督察員反映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行政或行政行為不力的情況,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探礦權人、油氣采礦權人設置障礙、隱瞞真相、拒絕監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涉及油氣的問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國土資源部處理。
第十八條檢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和企業商業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2004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取消檢查人員資格的決定》的規定,取消其檢查人員資格。[2001] 93,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督察反饋的問題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國土資源部應當依法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省級督察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礦產勘查督察記錄卡(樣式)(略)
2 .石油天然氣勘探檢查員記錄卡(樣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