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於2065年10月25日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65年3月5日起施行。
亮點壹:網購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案例:網購中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把商品退給賣家,卻聯系不上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關於網絡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臺最多只能關閉賣家的網店,無法為消費者挽回他們的損失。
變化: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先行賠付制度——網購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與網絡交易平臺協商,網絡交易平臺需要先行賠付。但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設置了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可以承擔先行賠付責任。雖然他們付款後可以向賣家或者服務商追償。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二:500元至少可以賠償消費欺詐。
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的價格明明是10元,但是結賬的時候發現付款是11元。商家欺詐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退還最高貨款10元,再賠償10元。因為賠償低,很多消費者嫌麻煩,放棄了維權。
變化: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同時補充規定,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賠償。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可獲得超市退款10元,賠償500元。
亮點3霸王條款?無效內容!
案例:開瓶費、包房費、最低消費等諸多商家霸王條款經常讓消費者頭疼,美容預付款逾期,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不耐煩。
變化: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且不得利用格式條款通過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四:運營商義務強化。電器等商品或服務有問題的商家應該“自證清白”
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壹段時間後,發現電腦有質量問題,去找商家,商家卻認為產品被人為破壞,拒絕免費維修或退貨。以前消費者即使把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買的產品有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變化: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將消費者“舉證維權”改為經營者“自證其罪”,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前,消費者要證明壹件商品有缺陷,必須拿出證據。但消費者因為沒有相關技術等信息,往往很難拿出證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經營者提供的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
亮點五:消費者有權後悔七天。
案例:某消費者在網上買了壹件喜歡的物品,收到貨後發現實物並沒有網上介紹的那麽好,於是要求退貨,但店主經常拒絕。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關於網購、電視購物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很難退貨,賣家只有在商品存在明顯瑕疵的情況下才會退貨。
變化: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認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並賦予買家壹定的“後悔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相關規定還列舉了不適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制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消費者網上下載或拆封的,根據商品性質交付並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的報紙、期刊等物品。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名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