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幾個條件中,壹般都有壹個限度條件,即防衛行為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對防衛對象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必要限度可以達到停止犯罪的程度。超過這個必要限度,比如為了防止小偷偷錢包而打斷小偷的手,已經對防衛對象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構成防衛過當,防衛過當不再是正當防衛。
而無限防衛,即防衛過當或特殊防衛,是沒有限制條件的。因為在無限防衛的情況下,當事人受到防衛對象的嚴重暴力對待,其人身安全受到嚴重的、緊急的威脅,法律無法強制當事人在這種緊急情況下合理控制防衛力量,此時當事人只能盡力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所以法律在這種情況下賦予了行為人無所顧忌的反擊權。防衛無止境,行為人總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正當防衛的原因和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
正當防衛的原因和條件是指具有社會危害性和緊迫性的不法侵害的存在。就不法侵害的範圍而言,有人認為是指犯罪行為;有人認為包括違法犯罪行為。我們認為後壹種觀點是正確的。因為如果將不法侵害僅限於犯罪行為,實際上是限制甚至剝奪了公民的正當防衛權,不利於打擊犯罪,也不符合立法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的目的。關於不法侵害的程度,有人認為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正當防衛;另壹些人認為,只有暴力的、破壞性的和緊急的非法侵犯才能得到正當的辯護。
由此,我們認為下列行為不能或者不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1,正當行為不能正當防衛,包括依法行為、執行命令行為、正當經營行為等。;2.我們不能對正當防衛進行反防衛;3.面對緊急避險,我們無法適當保護自己;4、不能對事故行使正當防衛;5.防衛過當、緊急避險不適合正當防衛;6.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能正當防衛。因為上述行為有的具有正當性,有的缺乏侵害的緊迫性,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事由。如果事實上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有不法侵害,為假想的侵害人進行防衛,則屬於假想防衛。在這種情況下,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而區別對待:存在主觀上的過失,造成法律規定的損害後果的,以過失犯罪論處;沒有過錯的,應當按事故處理,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的期間。而不是那些未啟動或已自動停止或已實現的。否則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已經開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不法侵害,對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已經構成現實威脅。說明已經接近了侵害對象,已經開始實施侵害,並且已經威脅到被害人的安全。比如有壹天晚上,王和李等人壹起吃飯。席間,王開玩笑地向大家講述了李的隱私。李聽了大家的嘲笑,非常生氣,大罵王。王某當即向李某道歉,李某卻讓王某扇自己嘴巴。王拒絕,兩人發生爭執想打架,然後被同桌拉開。飯後,李跟著王準備報仇。走到壹處暗處時,李從地上撿起壹塊磚頭,朝王的頭上砸了兩下。此時的王渾身是血,然後才勉強起身逃離。李緊追不舍,用磚頭將王砸死。此時,王某從腰間掏出壹把水果刀,刺向李某腹部,致李某當場出血死亡。本案中,王在生命確實受到威脅時,采取了防衛措施,故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不當防衛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之前實施防衛,稱為事前防衛;在不法侵害實施之前,因合法權益未受到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脅或侵害,壹般不允許實施防衛行為。在壹些特殊案件中,雖然不法侵害的執行尚未開始,但由於這種不法侵害本身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並且在預備階段就已經表現出明顯的攻擊性,因此形成了防衛的緊迫感。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壹般情況下,不法侵害的預備行為是不能防衛的,只能采取壹定的預防措施。
2.如果是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終止後對侵權人進行抗辯,則屬於事後抗辯。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的終止:壹是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二是違法侵權人自動停止侵權行為;三是違法侵權人已被制服;第四,違法侵權人已經喪失繼續侵權的能力。既然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就不存在停止的問題,所以事後防衛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具有報復性特征的私力救助。
(3)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只能對不法行為人本人,而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行為的第三人。
正當防衛的對象僅限於實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不包括動物、財產和法人,更不包括其他公民。不法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只要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侵害是緊急的,無論事先是否知道是不負責任的,都可以防衛和反擊,但防衛的手段要有所克制。對於侵害動物的行為,如果是被人作為犯罪工具驅使,殺死、傷害動物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目的是消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不法侵害只能來自於侵害人。因此,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抗辯(同壹犯罪除外),以消除和制止不法侵害。
(4)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
即行為人必須具有正當防衛意圖,也就是說防衛人在主觀上必須防衛過當,即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為了上述目的,就不能成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中防衛意圖的確定往往受到以下因素的幹擾:
1,防守挑釁。是指行為人以侵害為目的,采用挑釁、引誘等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防衛為借口傷害對方的行為。用下面的案例來解釋:
“李和鄰居長期不和,雙方撕扯毆打。李和他的妻子商量著要好好教訓他們的鄰居。他老婆出了個主意:先打人不合理,不能先動手,以後就難了,要想辦法讓對方先動手。此後,李多次挑釁鄰居。壹天,李故意將開水潑在隔壁的妻子身上,導致她的手臂被燒傷。鄰居生氣了,把A的頭打破了。李隨後將鄰居打倒在地,並用棍子猛敲其頭部,導致其嚴重腦震蕩。鄰居找到村委會要求李賠償,但李夫婦堅持是鄰居先動手的。他們是自衛,拒絕賠償。”
本案涉及防禦性挑釁和正當防衛的問題。防禦性挑釁和正當防衛是有本質區別的。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自己、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對不法侵害采取措施的正當行為,主觀上具有防衛意圖。防衛性挑釁是故意誘導不法侵害,主觀上具有借機傷害對方的犯罪故意而非防衛意圖。本案中,A提前挑起被害人對自己的侵犯,然後借機教訓被害人。然後,A多次挑釁鄰居,鄰居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將他頭部打傷,於是A趁機故意實施傷害。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屬於防衛挑釁,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2.相互違法侵權。是指雙方都有侵害對方的非法故意的相互侵略行為,如互相打架。但在相互鬥毆中,也可能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所以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壹是壹般鬥毆中,壹方突然使用了致命武器,另壹方面臨嚴重的生命威脅。第二,打架的壹方已經放棄了侵害,比如宣布不再打架或者認輸,求饒或者逃跑,而對方繼續侵害,那麽放棄侵害的壹方就具備了正當防衛的前提,他可以采取必要的反擊措施,制止對方進壹步的傷害。在這種情況下,反擊可以成立為正當防衛。
(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
新刑法第20條第2款放寬了防衛限度。所謂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為制止不法侵害而必須實施的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等不必要的嚴重後果。可見,“明顯”和“重大損害”是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比如這個案例:村民張,平時膽大妄為,無惡不作。因犯盜竊罪、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出獄後,他變得越來越麻煩,稱霸鄰村鄰村,幾乎沒人敢惹他。在家裏也是無理取鬧,百般虐待妻子,妻子也忍無可忍,只好回娘家。事後,張某到嶽家找妻子,並與嶽父李發生爭執。張拿起菜刀朝嶽父頭部砍去。突然,他血流不止。李被激怒了,他從門後拿出壹把鋤頭來自衛。張棄刀就跑。由於當時下雨路滑,張某出門不遠處摔倒在地,被追上來的李某連打數拳,張某當場死亡。事後,雖然全村村民聯名上書當地政府,稱李為民除害,希望司法機關從輕處罰。但在本案中,李的行為確實超過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故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另壹個案例:有壹天,鄰居A和B因為生命鎖發生了爭吵,發展成了互相打架,後來被拉開了。乙覺得在剛才的打鬥中,自己吃了虧,丟了面子,於是回家拿出菜刀要殺賈。A見此,趕緊跑開躲了起來。直到天黑他才敢回家。他不想停下來。他看到A回來了,就拿刀追。眼看B就要追上去,A趕緊從鄰居C手裏搶過鐵鍬,打在他的頭上,導致B倒地當場死亡。本案中,A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答案是肯定的。試想壹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B回家拿菜刀的時候,A覺得自己雖然在剛才的打鬥中占了上風,但還是不夠解氣,於是也回家拿了壹把鏟子。在用菜刀與B搏鬥的過程中,A上前將B殺死,A的這壹行為已不屬於正當防衛。同壹個鏟子打死了B,但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在前壹種情況下,A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A已經放棄了侵害(逃避的行為足以證明),而B還在繼續追求,繼續傷害,A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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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基本特征是:壹是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其次,主觀上,對其過分的結果有罪。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在確定什麽情況下減輕多少、什麽情況下免除處罰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防禦目的。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對前者的處罰應當輕於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2)過度程度。也就是說,主要損害後果和必要限度之間的區別是巧妙的。略過,犯罪情節輕微,應當從輕處罰。太嚴重的話,犯罪就嚴重,處罰也比較重。
(3)罪的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從前到後,減輕處罰的程度乃至免除處罰的可能性應該依次遞減。
(4)權益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的防衛過當,應當給予比保護次要權益的防衛過當更輕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