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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命名字數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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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些政策法規要經過人大代表表決才能頒布實施。投票權掌握在他們手中。如果妳有任何不滿,妳可以向他們提出建議。

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為了使人大代表履行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職責,我國憲法有關法律賦予了代表應享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審議權。審議是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種報告和提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表達願望和立場,予以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活動。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代表參與國家事務決策是壹項重要職責,也是行使權利的壹個重要方面。代表應當本著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實事求是地肯定報告和議案取得的成績,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建議。

2.提案權。人大立法、決定重大事項,壹般要經過提出、審議、表決、頒布法律(法規)、決定、決議的程序。其中,提案是審議和決策的前提。法律不僅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人大機關有權提出議案,而且規定代表有權聯名提出議案,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3.投票權。表決是指代表大會在通過報告和議案、決定有關事項時,代表明確表達贊成或反對的意見,並以法律標準確定結果的行為。表決權是指代表對提交表決的報告和議案表達各種意願(包括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權利。表決權的行使會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是表決結果的直接依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規則,全體代表的多數是衡量壹項議案是否通過的標準。只有兩類問題的決定比多數標準更嚴格:壹是修改憲法時,憲法修正案的通過需要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遇有不能舉行選舉的特殊情況,可以決定延期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延長任期的決定,應當經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通過。

選舉權是人大代表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大代表應該珍惜這壹權利,“投下神聖的壹票”。首先,我們必須積極參與投票。由於表決采用的是絕對多數原則,即通過壹項議案的標準是“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而不是“出席會議的代表的過半數”,所以表面上看,不表決既不贊成也不反對,但與投反對票有異曲同工之妙。不投票的人越多,就越難達到通過法案所需的法定人數,甚至阻礙法案的通過。第二,代表行使選舉權時,要充分反映選民或選舉單位的意見,同時要顧全大局,從全體人民的利益出發考慮問題,妥善處理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關系。

4.詢問和質詢權。質詢和質詢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監督的形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鄉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人民法院和檢察院提出質詢案;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質詢案。詢問和詢問的相似之處在於,通過詢問的方式要求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回答問題、說明情況,就是詢問和了解。不同的是,質疑的方式更加嚴肅,現在是壹定程度的批評和質疑;質疑是有法律程序的,應該遵循。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聯名提出質詢案;質詢案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寫明質詢對象的問題和內容;質詢案交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復。根據情況,可以在主席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受質詢機關應當再次答復。

5.投票權。選舉權是指代表參加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和其他人員的權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是: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總統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請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候選人由主席團提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由主席團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

6.罷免權。罷免是指在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任期屆滿前,通過選舉和任命將其免職的法律行為。罷免的範圍與國家機關選舉產生和任命的工作人員大致相同。在NPC的各種監督手段中,解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最嚴厲的監督手段,也是最後的監督措施。因此,要實施召回,必須采取嚴肅審慎的政策,嚴格控制程序。要依法罷免違法失職、失信於人的代表,確保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罷免權。同時,他們應該堅持“以謹慎的態度對待人們”的原則。為了體現這些精神,法律對罷免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只有主席團、三個代表理論代表團或者十分之壹以上的代表有權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在代表大會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罷免的對象和理由。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大會審議,然後由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罷免的人可以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

7.建議權和批評權。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看法。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聯系群眾、改進工作的主要形式。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個人提出,在大會會議期間或者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

8.NPC代表在閉會期間參與活動的權利。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代表的職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不僅規定了代表大會期間的工作和權利,還規定了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權利。閉會期間活動是大會期間活動的延伸,也是大會期間工作的基礎和條件。

法律規定的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參加視察和專題調查,應邀參加執法檢查和列席有關會議,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略已經載入憲法。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是憲法和法律具有極高的權威和尊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和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中國有近290萬名全國和地方人大代表,其中許多人是立法的直接參與者,是建設法治國家的中堅力量。他們有義務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帶頭宣傳和實施法律,並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NPC代表在這方面的表率作用,對於在全社會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識,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確保國家長治久安,具有深遠的意義。

2.保守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主要是:(1)國家大事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的活動;(七)國家保密部門確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國家秘密。因為這些國家秘密直接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所以法律規定,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人大代表來自社會各個方面。壹方面,相當壹部分人接觸到上述國家機密,另壹方面,他們在參與國家事務決策時也會知道和掌握壹些國家機密。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權力機關成員,應當嚴格保守國家秘密,模範遵守保密制度,如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不得違反相關保密規定;不要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機密。

3.聯系群眾。人民將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委托給代表,然後代表將這些願望和要求反映給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必須密切聯系群眾,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意願,為人民行使權利。代表只有密切聯系群眾,才能把自己置於群眾的監督之下,才能獲得工作的動力,增強責任感。為此,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區的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4.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是人民委派給權力機關的使者。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種報告和議案,是代表的神聖權利和法定義務,不能無故空缺。《代表法》規定,代表應當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職權。“代表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同樣,代表對人大審議的議案漠不關心,在選舉和表決議案時不投票,也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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