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制定本意見。壹、基本要求1。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2.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要依法嚴懲。3.辦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育不成熟、易受傷害的特點,貫徹特殊保護、優先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4.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堅持雙向保護的原則。在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5.在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律師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對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從其身份信息中可能推斷出的信息以及性侵害的細節予以保密。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公開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其他可能推斷其身份信息的材料,並以適當方式關註性侵害事實。6.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辦理。如果未成年受害者是婦女,女性工作人員應當參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有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工作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可以優先安排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工作組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民政、教育、婦聯、共青團等未成年人保護部門和組織的聯系與合作,做好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撫慰和引導工作,從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角度給予必要的幫助。8.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指導和業務培訓。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強化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辦案能力和水平。2.辦案要求。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護理、醫療等特殊責任的人員(以下簡稱特殊責任人)和其他公民、單位,發現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權利、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舉報。10.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未成年人性侵害的舉報、投訴和舉報,並進行快速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發現可能有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或者接到相關線索的,無論案件是否屬於本單位管轄,都應當及時采取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被害人、保護現場等緊急措施。必要時,通知有關部門臨時安置和救助災民。11.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有特殊責任的人據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12.公安機關在偵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及時勘查性侵害犯罪現場,對未成年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進行身體檢查,提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體液、毛發、指甲下殘留物、指紋、腳印、鞋印、衣服、紐扣等物品的生物樣本;及時提取住宿登記表、現場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等書證;及時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13.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親屬、未成年證人所在的學校、單位或者住所調查取證時,辦案人員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著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響其名譽和隱私的方式。14.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律師在訊問未成年被害人時,應當堅持不傷害原則,選擇未成年人的住所或者其他他們感到心理安全的場所,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或者學校、居住地基層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相關人員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在訊問未成年被害人時,要考慮其身心特點,采取溫和的方式。應充分詢問與性侵害罪相關的事實,並以壹次詢問為原則,盡可能避免重復詢問。1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並告知其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1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及時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案件進展和處理結果,說明有關情況。17.人民法院確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理未成年被害人出庭陳述意見,但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18.人民法院審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時,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采取不公開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采取錄像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陳述和證言,錄像也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三、法律的準確適用1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知道”對方是幼女。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方面觀察,可能是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20.用金錢或者財物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但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21.對幼女負有特殊責任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對年滿14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責任的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受害者的孤立處境迫使未成年受害者屈服,並與其發生性關系,他們以強奸罪定罪和處罰。22.實施猥褻兒童罪,造成兒童輕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猥褻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男性,造成被害人輕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23.在校園、遊泳池、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就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在公共場所“公開”強奸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罪。24.介紹或者幫助他人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的,以奸淫幼女罪論處。25.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從重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從重處罰:(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責任的人、與未成年人有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二)進入未成年人住宅或者學生宿舍實施強奸或者猥褻行為的;(三)以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強奸幼女或者猥褻兒童的;(四)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重度殘疾或者智力低下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五)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行為的;(六)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輕傷、懷孕、性病等後果的;(七)有強奸或者猥褻犯罪記錄的。26.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構成犯罪的,從重處罰。強迫幼女賣淫或者引誘幼女賣淫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責任的人,與未成年人發生* * *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實施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等性侵害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罰。27.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四。其他事項。對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量刑時,壹般不適用緩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委托罪犯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對緩刑是否對罪犯居住的社區產生重大不良影響進行調查。受委托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委托機關提交調查評估意見。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發布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和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園、幼兒園園所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但因就學、居住等原因除外。29.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應當依法判刑。量刑時,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對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的,或者因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而不適宜在中國居留的,公安機關可以適用法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30.對判決已經生效的強奸、猥褻未成年人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護被害人隱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聯網上公布相關裁判文書,但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31.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請求賠償性侵害造成的人身損害以及為康復治療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32.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性侵害,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述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33.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和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資格並另行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34.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因性侵害犯罪受到人身傷害,無法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的未成年被害人,優先給予司法救助。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發[2013]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通知各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為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強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4157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為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制定本意見。壹、基本要求1。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2.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要依法嚴懲。3.辦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育不成熟、易受傷害的特點,貫徹特殊保護、優先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4.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堅持雙向保護的原則。在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5.在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律師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對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從其身份信息中可能推斷出的信息以及性侵害的細節予以保密。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公開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其他可能推斷其身份信息的材料,並以適當方式關註性侵害事實。6.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辦理。如果未成年受害者是婦女,女性工作人員應當參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有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工作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可以優先安排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工作組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民政、教育、婦聯、共青團等未成年人保護部門和組織的聯系與合作,做好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撫慰和引導工作,從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角度給予必要的幫助。8.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指導和業務培訓。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強化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辦案能力和水平。2.辦案要求。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護理、醫療等特殊責任的人員(以下簡稱特殊責任人)和其他公民、單位,發現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權利、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舉報。10.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未成年人性侵害的舉報、投訴和舉報,並進行快速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發現可能有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或者接到相關線索的,無論案件是否屬於本單位管轄,都應當及時采取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被害人、保護現場等緊急措施。必要時,通知有關部門臨時安置和救助災民。11.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有特殊責任的人據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12.公安機關在偵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及時、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及時勘查性侵害犯罪現場,對未成年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進行身體檢查,提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體液、毛發、指甲下殘留物、指紋、腳印、鞋印、衣服、紐扣等物品的生物樣本;及時提取住宿登記表、現場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等書證;及時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13.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親屬、未成年證人所在的學校、單位或者住所調查取證時,辦案人員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著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響其名譽和隱私的方式。14.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律師在訊問未成年被害人時,應當堅持不傷害原則,選擇未成年人的住所或者其他他們感到心理安全的場所,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或者學校、居住地基層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相關人員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在訊問未成年被害人時,要考慮其身心特點,采取溫和的方式。應充分詢問與性侵害罪相關的事實,並以壹次詢問為原則,盡可能避免重復詢問。1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並告知其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1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及時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案件進展和處理結果,說明有關情況。17.人民法院確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理未成年被害人出庭陳述意見,但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18.人民法院審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時,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采取不公開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采取錄像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陳述和證言,錄像也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三、法律的準確適用1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知道”對方是幼女。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方面觀察,可能是幼女,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20.用金錢或者財物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但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21.對幼女負有特殊責任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對年滿14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責任的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受害者的孤立處境迫使未成年受害者屈服,並與其發生性關系,他們以強奸罪定罪和處罰。22.實施猥褻兒童罪,造成兒童輕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猥褻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男性,造成被害人輕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23.在校園、遊泳池、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就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在公共場所“公開”強奸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罪。24.介紹或者幫助他人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的,以奸淫幼女罪論處。25.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從重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從重處罰:(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責任的人、與未成年人有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二)進入未成年人住宅或者學生宿舍實施強奸或者猥褻行為的;(三)以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強奸幼女或者猥褻兒童的;(四)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重度殘疾或者智力低下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五)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行為的;(六)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輕傷、懷孕、性病等後果的;(七)有強奸或者猥褻犯罪記錄的。26.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構成犯罪的,從重處罰。強迫幼女賣淫或者引誘幼女賣淫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責任的人,與未成年人發生* * *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實施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等性侵害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罰。27.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四。其他事項。對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量刑時,壹般不適用緩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委托罪犯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對緩刑是否對罪犯居住的社區產生重大不良影響進行調查。受委托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委托機關提交調查評估意見。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發布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和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園、幼兒園園所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但因就學、居住等原因除外。29.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應當依法判刑。量刑時,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對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的,或者因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而不適宜在中國居留的,公安機關可以適用法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30.對判決已經生效的強奸、猥褻未成年人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護被害人隱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聯網上公布相關裁判文書,但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31.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請求賠償性侵害造成的人身損害以及為康復治療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32.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性侵害,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述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33.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和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資格並另行指定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34.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因性侵害犯罪受到人身傷害,無法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的未成年被害人,優先給予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