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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國防教育條例》是什麽時候、在什麽會議上通過的?

《貴州省國防教育條例》於2010年10月8日經貴州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2010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

《貴州省國防教育條例》:

第壹條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防教育是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和憂患意識,掌握基本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的國民終身教育。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本級財政預算中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經費,並將國防教育工作納入目標績效考核。

縣級以上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

駐地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國防教育委員會開展國防教育。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防教育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國防教育機構,是國防教育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教育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進行檢查評估。

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做好國防教育宣傳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的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結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開展國防教育。在公務員初始培訓和其他相應的就業培訓中安排國防教育內容。

國防動員、征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交通戰備、軍事設施保護、學生軍事訓練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開展國防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防教育計劃,對城鄉居民開展國防教育。

第七條縣級以上國防教育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利用現代遠程教育、移動通信、廣播電視、農民文化之家和青年民兵之家等設施和場所,向城鄉居民普及國防知識。

第八條廣播、電影、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國防教育,普及國防知識。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國防教育展覽,編輯出版國防教育作品,開展其他有益於國防教育的活動。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每年11為“全省國防教育月”。

第十壹條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負責人、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現役軍人、民兵和預備役人員、高級中學及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各級各類學校師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人員接受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履行組織領導國防教育的職責,帶頭參加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接受普及教育的人員應當學習國防歷史、國防常識、國防形勢、國防法律法規、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基本知識。

重點教育的對象除學習普及教育的內容外,還應當學習國防理論、國防經濟、國防科技和軍隊建設的知識,掌握壹定的軍事技能。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和特點,以國防知識講座、專業培訓、國防形勢報告和“軍人日”等活動為形式,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職工教育培訓計劃。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每年開展不少於1次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培養國家工作人員的高等院校和教育機構應當開設國防教育課程,開展多種國防教育活動。

高等學校本科生、專科生國防理論教育不少於36學時,軍事訓練不少於2周。

第十五條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在相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通過軍事訓練等形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小學、初級中學可以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教學相結合,通過讀書演講、知識競賽、專題講座、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等形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六條學校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方案,防止發生事故。

第十七條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本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企業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下列申請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地方,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逐級申報,經省國防教育機構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壹)用於記憶和紀念的場所,包括紀念館、紀念地、重要歷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園、革命史跡地等。;

(二)觀摩學習場所,包括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國防公園、兵器博物館、軍史館、軍事榮譽室等;

(三)軍事訓練場所,包括民兵訓練基地、學生軍事訓練基地和少年軍校;

(四)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場所。

第十九條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本單位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待或者免費,並向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和中小學生開放,在國慶節、建軍節、國防教育日和全省國防教育月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條駐黔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選派軍事教師到當地有組織地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並提供軍事訓練場地和其他便利條件。

組織國防教育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危害軍事安全。

第二十壹條國防教育教師分為專職教師和兼職教師。國防教育教師應當從熱愛國防教育,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基本的國防知識和必要的軍事技能,有較強的組織教學能力的人員中選拔。專任教師應具備教師資格。

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配備專職國防教育教師。

縣級以上國防教育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培訓國防教育教師。

第二十二條:全省國防教育的基礎知識教材、應用教材和音像制品,由省國防教育機構根據國防教育大綱統壹編寫。

第二十三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以捐贈、物資等形式支持國防教育事業。依法接受捐贈的單位應當嚴格管理和使用捐贈的款物。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拒絕開展國防教育的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國防教育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國防教育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1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國防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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