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貸還完之後,又貸出壹筆相同金額的新貸,不屬於借新還舊。
閱讀提示:“借新還舊”和“還舊借新”在法律效力上有顯著區別。“借新還舊”要求銀行與借款人簽訂新的借款合同,用新貸的錢還舊貸。“以舊換新”是指在舊貸款還清後,簽訂新的貸款合同。即使兩筆貸款金額相同,但時間差也只有幾天。但由於先還舊貸,再借新貸,法律效力與“借新還舊”明顯不同。
裁判分
“借新還舊”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舊貸尚未還清的情況下,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用新借出的錢清償部分或全部舊貸。借款人償還舊貸後,向銀行借款的金額與舊貸金額相同,不屬於償還舊貸,不應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案例簡介
1.2003 65438+2月25日,萬裏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借款4000萬元;2004年6月8日,萬裏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還款4000萬元。
2.2004年6月38日+2004年10月38日,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與萬裏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000萬元。同日,農行河北省分行與迎賓公司、祥和公司、龍飛公司、遊樂港公司簽訂了擔保合同,約定為4000萬元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3.上述合同簽訂後,農行河北省分行按合同約定發放了貸款,但萬裏公司未能償還本息,擔保人未履行擔保義務。
4.壹審:原告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起訴借款人萬裏公司、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迎賓公司主張涉案借款為借新還舊,其並不知情,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借款不屬於借新還舊,故判決擔保人迎賓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5.二審:迎賓公司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主張借款人償還原4000萬元是為了取得涉案借款,故應屬於借新還舊。最高法院認為,迎賓公司的上訴理由是對借新還舊理念的誤解,故決定駁回上訴請求。
裁判的分數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該4億元借款是否因構成借新還舊而免除擔保人迎賓公司的擔保責任。“借新還舊”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舊貸尚未還清的情況下,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用新借出的錢清償部分或全部舊貸。本案中,借款人於2004年6月8日償還借款4000萬元,後於2004年6月38日+438年10月65日+2004年3月3日借款4000萬元,不屬於以舊換新2。最高法院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擔保人迎賓公司的抗辯和上訴理由是對“借新還舊”概念的誤解,故判決擔保人迎賓公司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實踐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最高法院對此案的判決中涉及的實際要點總結如下,以供實際參考:
1.本案中,最高法院通過認可天津高院壹審判決,明確了“借新還舊”的概念。認清“借新貸還舊”首先是認清新貸舊貸發生的時間節點。只有在舊貸款尚未還清的情況下,銀行才能與借款人簽訂新的貸款合同,用新貸款償還舊借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首先
2.在《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銀行與借款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的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主張免責。但從實際訴訟中的事實證明難度來看,擔保人作為銀行與借款人關系之外的第三人,要證明雙方惡意串通騙取其擔保的事實是極其困難的。本案中,擔保人萬力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其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相關法律法規
擔保法
103010[法釋[2000]44號]
法院判決
以下是本案判決書的“本院意見”部分。壹審天津高院、二審最高法院討論涉案借款是否構成借新還舊;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迎賓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借款借新還舊。事實上,萬力公司於2003年2月25日向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借款4000萬元。2004年6月8日65438+2004年10月8日,已還人民幣40,000,000.00元,為另壹筆貸款。所謂“借新還舊”,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舊貸尚未還清的情況下,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以新貸清償部分或全部舊貸。本案貸款發生在2004年6月65438+10月65438+3月,不是新貸款,是舊貸款。迎賓公司關於涉嫌刑事犯罪及本案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的其他辯解,未提供相應證據,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認為:“我們認為,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與萬力公司於2004年6月5438+10月03日簽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及同日與被告迎賓公司、祥和公司、龍飛公司、遊樂港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均於5444年6月與盛發公司簽訂。103010簽約後,農行河北省分行履行了4000萬元的放款義務。借款期限屆滿,萬利公司未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所有擔保人未履行擔保義務,均屬違約,應承擔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迎賓公司提供了貸款。
第(1)款是以新還舊的上訴理由,屬於他對以新還舊概念的誤解。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上訴狀還認為,本案借款是兩借款人惡意串通的欺詐行為,沒有證據支持。我院調查取證雖未發現相關證據,但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天津迎賓廣場有限公司訴天津萬裏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祥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重耳字第162號]
延伸閱讀
關於如何認定“借新還舊”和“借舊還新”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寫作中與此問題相關的最高法院案例和判決,供讀者參考。
1.該借款屬於“借新還舊”,不構成“借新還舊”,不損害保證人利益。
案例壹:中國工商銀行揚州江都支行訴黃靜、揚州愛麗佳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195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阿裏佳公司於2013 12 10向江都工行歸還400萬元,為2012 12 20日借款400萬元,江都工行於當日借款償還後向阿裏佳公司發放借款400萬元,不屬於借款。
2.銀行並沒有通過更換貸款憑證的方式實際貸出新的貸款,其真實目的是“借新還舊”來償還貸款。
案例二:交通銀行沈陽南湖支行與沈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沈陽和光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71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於沈教銀的公司保字第032號2004年借款擔保合同項下,沈陽建投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雖然交通銀行南湖支行在訴訟中主張借款為“還舊借新”,並提供了日期為2004年3月19日的還款憑證(收據)和日期為2004年3月22日的借款憑證(臨時借款),但由於其未能提供沈嬌銀2004年公司借款合同項下的654.38+05萬元借款轉入和光集團後資金去向的相關證據 應認為借款合同項下的資金並未實際出借,交行沈陽分行出示的相關憑證只是變更了借款憑證。 借款的真實目的是以貸還貸,為的是歸還沈教銀2003年公司008號借款,壹審判決該借款為“還舊借新”與事實不符,本院予以糾正。由於沈陽建投也是借款合同(沈交銀2003公司貸字第008號)的保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主合同當事人約定借新還舊的,保證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故沈陽建投訴稱交通銀行沈陽分行與和光集團惡意串通,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的訴求不能成立,我院不予支持。”
相關問答:相關問答:銀行貸款快兩個月到期了怎麽處理?我能借新還舊嗎?銀行貸款逾期2個月,妳的征信已經顯示逾期。貸款逾期記錄本身對借款人來說就是壹個非常不利的因素,更不用說目前的逾期貸款了。
作為壹家正常的銀行,風控系統是不會允許當前有逾期貸款的借款人申請貸款的,更不要說借新還舊了。
銀行的普遍做法是允許借款人借舊還新,但拒絕借新還舊。
雖然語序不同,但兩者還是有本質區別的。
借新還舊意味著借款人已經無力償還欠款。預計銀行將發放新的貸款,以結清借款人的最後壹筆貸款。銀行本身同時為借款人辦理了兩筆貸款。
還舊借新是指借款人在壹筆貸款到期前以自有資金結清貸款,為繼續經營和補充資金流動而向銀行申請新貸款的情況。
借新還舊是他們無力結清貸款,對銀行來說風險系數很高。借舊還新正好可以顯示借款人的個人實力和還款能力,並不會影響個人征信。
所以我建議妳用自己的資金結清貸款,消除自己目前的貸款逾期記錄,再考慮重新向銀行申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