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不能善意取得占有變更的情形不適用於占有變更的情形。占有的變更通過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占有的債權行為形成雙重占有:讓與人對財產的直接占有和受讓人對財產的間接占有;同時意味著完成了兩種擬制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履行(如租賃)的交付。這壹過程雖不包含實際交付內容,但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
二、什麽情況下不能善意取得不適用於善意取得的情形:
(壹)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通。前提是這些房產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2)如果被轉讓的財產不能隨便流通或者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流通,交易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護和促進這壹層面的財產流通,受讓人無權請求適用善意取得。
(三)如轉移毒品、劇毒物品、爆炸物品,倒賣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動物和文物等。,都不適用於善意取得制度。
(4)只能通過登記才能轉移所有權的動產。壹些動產,由於其巨大的價值,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加強管理,法律特別規定,轉讓時應當履行壹定的登記手續。
《民法典》第311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三,占有的變更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占有的變更不適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適用於對委托物的占有,不適用於對脫離物的占有,脫離物是指非基於真實權利人的意思表示而喪失占有;比如臟的東西,丟的東西,漂的東西,埋的東西,藏的東西等等。,以保護受讓方的權利,保護國家利益。占有是將已經取得動產的買受人變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動產,任何人不得幹涉。第三人侵占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該動產。第三人損害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要求賠償。第三人幹涉動產時,可以請求防止幹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權利不得超出被繼承人享有的範圍,被繼承人的財產負擔也對繼承人具有約束力。因此,所有權人與直接占有人壹樣,無論繼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繼承人主張財產權。當直接占有人為法人時,法人發生分立或者變更的,所有權人可以向分立或者變更的法人主張物權的效力。
從上面的文章中,我們可以知道,在某些情況下,善意取得是不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