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後,可以引起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至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引起再審。具體可以參考下面我抄的法律。
法律依據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 . htm
第二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壹百四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不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壹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壹百七十八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壹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駁回。
第壹百八十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中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壹百八十壹條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申請再審。
第壹百八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第壹百八十三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書由院長簽名,人民法院蓋章。
第壹百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壹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第壹百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提出抗訴。
第壹百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2.直接生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
再審也是基於審判監督程序。第203至207條都是相關法律。
法律依據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 . htm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壹百九十七條第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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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進行。本來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屬第二審案件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的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提審、再審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