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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法律主觀性:

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辦法第壹條為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工會和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支持和幫助女職工維護合法權益。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知識的培訓。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中屬於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工作範圍,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執行。第七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約定女職工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不得因性別在工資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歧視或者限制女職工。第八條女職工在經期連續站立工作超過4小時,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休息。用人單位可以每月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保健費。第九條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需要進行婚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第十條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崗位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2)經醫療機構診斷,女職工確需休息的,其休息時間按病假處理。(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安排其每日休息1小時,休息時間視為其正常工作並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對於從事站立工作的女職工,還應在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椅。(四)女職工在工作時間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為其正常工作時間,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第十壹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分娩時發生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依法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意見,享受產假15天至30天;4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7個月後終止妊娠的,可享受75天產假。廣東省關於享受生育津貼的女職工生育保險的規定與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壹致的,以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為準。

法律客觀性:

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細則如下: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壹條為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所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女職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和計劃外用工)。第三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並保障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第四條女職工在經期內,工作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裝卸、搬運等重體力勞動以及高空、低溫、冷水、野外作業。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婚檢,應當算作工作時間。第五條女職工在孕期和產假期間,所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對從事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者其他容易造成流產、早產、致畸的特殊工種的女職工,應當酌情臨時調換工作崗位或者減少工作量。(二)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每天享受壹小時的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夜班和加班;從事站立工作的女工在工作場所應有休息座位。(3)允許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4)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指定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所在單位承擔檢查、分娩、手術、住院和藥品的全部費用。費用由原醫療基金渠道支付。(五)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出勤評獎。第六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分娩時如遇難產(如剖腹產、會陰三度破裂),產假可增加30天。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按照《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增加產假。第七條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至三十天的產假;流產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第八條假期結束後,女員工如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休哺乳假,直至嬰兒滿壹周歲。哺乳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75%的工資。第九條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上班時,應當給予壹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步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超過產假期間待遇的,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條不得安排有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上夜班或者在哺乳期間加班。第十壹條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工作的,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臨時安排其他適合的工作。第十二條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積極籌集資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職工保健和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企業事業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場所時,應嚴格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計和配備女職工防護設施。第十三條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應當按照《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五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各級衛生部門、工會和婦聯有權監督本辦法的實施。第十六條本辦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廣東省衛生廳、勞動局、總工會、婦聯下發了粵衛[1987]414號《關於貫徹執行〈女職工保健暫行規定〉的補充意見》,也是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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