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土地、規劃、市政、公安、交通、電力、通信、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在城市建設投資中安排壹定比例用於城市綠化;提高公眾的綠化和環境意識,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五條城市綠化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綠化發展目標、各類綠地的規模和布局、綠化用地定額指標和分期建設計劃、植物種植計劃。
城市綠化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制鎮的城市綠化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堅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與豐富城市景觀相結合的原則,利用和保護城市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應當達到以下標準: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低於35%,綠地率不低於3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8平方米。
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高於前款規定的綠化規劃和建設指標。第八條建設項目必須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醫院、療養院等醫療衛生單位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其他學校、機構和團體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環保部門認定為有毒有害重汙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的,不得低於40%,並按國家標準設置寬度不小於50米的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和設施,應當進行環境設計,建築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建築面積不足二萬平方米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五)居住區、住宅小區和居住組團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舊城改造區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居住區不得低於1.5平方米,居住區不得低於1平方米,居住組團不得低於0.5平方米。
(六)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設項目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第九條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鐵路兩側和河流兩岸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道路必須做好綠化。主幹道綠化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20%;二級道路綠化帶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橋控制範圍內,綠化應兼顧保護和景觀。
(3)城市河流、鐵路兩側防護綠化帶寬度每側不少於30米;飲用水水源地的水源防護帶寬度不小於100米。
(四)高壓輸電線路走廊下的安全隔離綠化帶寬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第十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和附屬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築和園林小品。城市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公園綠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70%以上,用於觀光、休閑、服務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5%。
居住區配套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得低於總綠化面積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