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是指壹定時期內城鄉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特定區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協調發展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和特定區域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特定區域,是指開發區、工業園區和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開發區。第三條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
各類專項規劃,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第四條鼓勵城市設計。城市設計要註意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體現嶺南文化和地方特色。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和特定區域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壹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鎮人民政府的辦事機構承擔村鎮規劃建設的管理職責。第六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鎮和特定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
省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莊規劃管理經費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技術規範,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性技術規範,向社會公布後實施。第九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鄉規劃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十條省、市和有條件的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共享。
有條件的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檔案的建設和管理,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城鄉規劃建設檔案提供便利。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群協調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協調發展規劃用於指導劃定區域內城鎮的開發邊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確定全省重點監控的區域。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本市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
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制定分區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配置作出進壹步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相壹致。
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縣域城鎮和村莊的發展布局、資源保護與利用、主要設施布局。縣人民政府編制的總體規劃提交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