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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休息權受法律保護嗎?公司不按規定辦事怎麽辦?

1.勞動者的休息權受法律保護。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年假、探親假、喪假、事假、產假、病假。近年來,中國對休息制度進行了很大的調整,從原來的每周48小時工作制調整為44小時。縮短工作時間是提高勞動出生率的手段,也符合提高勞動者生活水平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規定不僅是實現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要保障,也是勞動者勞動保護的壹個方面。《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壹般情況下,勞動者的勞動休息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

二、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3.用人單位應當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4.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必須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公司未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休息權的,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

?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資已經包含了法定節假日工資。但在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時,正常工資不能沖抵加班工資。

補充材料:

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首先,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需要連續生產、運輸或者作業。

(2)其次,必須與工會協商,並經工會批準。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向工會說明理由、涉及人數和時間長短,征得工會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允許強迫工人加班。

(3)第三,要和工人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與勞動者進壹步協商,因為加班需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勞動者願意才能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不能強迫其加班。因為勞動者的休息權是壹項法定權利,除非程序依法成立,否則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

(4)另外,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時間長短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壹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最後,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但在危及公眾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緊急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並適當突破上述規定。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條件限制: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已經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救治的;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和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必須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為了完成國防的緊急任務,或者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而商業和供銷企業正在完成農副產品收購、運輸和加工的緊急任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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