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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處理的手續怎麽走?

工傷的全過程:

1,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確定事故傷害是否屬於工傷。只能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壹般是各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機關無權認定是否屬於工傷。註: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勞動關系證明。如果不能提供,需要先通過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確定勞動關系。

2.勞動能力鑒定:對於傷殘人員,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進而確定工傷賠償項目和標準。註:對第壹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次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

3.勞動仲裁:如果上述工傷待遇爭議無法協商解決,工傷職工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開庭進行裁決。

第三,民事訴訟;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次日起15日內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工傷保險待遇作出民事判決。

申報工傷的條件是什麽?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裏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單位要求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是指員工日常工作的地方,也是領導臨時分配工作的地方。“意外傷害”是指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有兩種含義:壹是指某些人為了報復其不合理或非法的目的而造成的暴力人身傷害;另壹方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員工在履行職責時受到意外傷害,如地震、工廠火災、車間和房屋倒塌、單位內其他設施不安全造成的傷害等。

4.患有職業病的;根據相關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包括以下十類:塵肺病、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引起的職業病、生物因素引起的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科疾病、職業性腫瘤及其他職業病,***115。職業病必須是《條例》範圍內的用人單位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所患的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這裏的“外出工作”是指員工不在本單位工作範圍內,因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在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工作。這裏的“走出去”包括兩層意思:壹是走出單位,但仍在當地範圍內;第二,不僅意味著離開單位,還意味著去外地。“工傷”是指因工作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包括意外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這裏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職工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均納入工傷認定範圍。此外,職工上班時因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傷害也納入工傷認定範圍。同時,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工傷認定是有限制的:發生交通事故後,需要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非本人主要責任”。

綜上,首先,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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