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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確認給我們,我們辦理房產證。被告占有該房屋,但沒有騰空。他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可能構成非法侵入罪。

房屋確認後,如果侵權人仍然占有房屋,可以再次起訴,要求侵權人離開房屋,或者直接報警。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有效的法律文書將侵權人驅逐出房屋。

侵占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者沒有合法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者進入公民住宅後拒不退出的行為。

中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壹規定是《刑法》第245條的憲法淵源。

法律淵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本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被要求離開後,無故拒絕離開他人住宅的行為。

犯罪形式

關於本罪的犯罪形態,理論界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是持續性犯罪,行為人從入侵時到撤退時止,對住宅安寧的侵害是持續性的。另壹種觀點認為是犯罪行為,當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時,構成犯罪的既遂。筆者認為,本罪的犯罪形態可以分兩種情況來討論。

(1)以“侵入”為條件構成犯罪的行為是壹種行為。從犯罪構成來看,只要實施了違背住宅內成員意誌的侵入行為,就具備了侵入罪的構成要件,不應強調侵入後的羈押時間長短。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只是瞬間行為,壹旦侵入完成,就構成犯罪的既遂,侵入住宅的時間長短就是犯罪的情節。

(2)以“拒不退出”為條件構成犯罪的,是持續犯。行為人要求退出後拒不退出,其對房屋狀態的侵害屬於連續行為。只要行為人不離開住宅,侵犯或者威脅住宅內安寧權的狀態就會持續,構成犯罪。

“拒不退出”的特征符合繼續犯的構成;

1.因拒不退出而造成的對住宅的侵害是連續的,只有當這種侵害或威脅狀態持續壹定時間時,才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條件,該期間的犯罪行為處於連續實施狀態;

2.拒絕退出導致侵犯或威脅持續狀態下的居住安寧權。只要妳不退出,侵權行為就會壹直持續下去。因此,非法侵入住宅的“拒不退出”罪是壹個連續犯。

拒絕退出

侵占罪的另壹種形式是“拒不退出”,是指權利人提出要求後拒不退出的行為。這是不作為犯罪。前面錄入有兩種情況:合法錄入或者錯誤錄入。權利人不要求撤回的,行為人不撤回不構成犯罪。但是,從權利人明確要求撤回的那壹刻起,行為人就有撤回的義務。如果他拒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實踐中,行為人在被要求退出後拒絕退出是非法侵入罪的加重情節。行人進屋後,權利人要求退出。這個要求只能用明示的方式提出。如果當事人拒不退出,就構成犯罪,但要給行為人壹定的時間。如果只是以暗示的方式要求撤回,而行為人沒有撤回,不構成“拒絕”,當然也不構成犯罪。

論居住權的延伸

住宅是指用於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絕的房屋。前者以功能為特征,後者以場所為特征。我們在解釋房子的時候壹定要以此為標準,以公民居住為目的的圍合空間就應該定義為房子。住房不強調所有權,所有權不影響居住權。生活中可能有很多形式,私人住宅,* * *所有權帶* *,借用,出租,公有。只要是合法居民,就有和平生活的權利和其他相關的私權。房子的結構有多樣性。現實中的公寓式商品房,獨棟的房子,沒有圍墻的房子,還有臨時搭建的工棚、帳篷、小木屋等。都可以稱之為房子。結合我國人民生活和工作的特點,住房不僅限於地上建築物,壹些特定的供人居住和生活的空間也應視為住房。比如作為運輸或捕魚的船只,公民既是生產的工具,又是生活居住的空間,還可以作為房屋。比如壹個前店後店的小店,店鋪歇業休息的時候也是房子。雖然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房屋內住人,但從法律保護的客體來看,無論是非法侵入有人居住的房屋還是無人居住的房屋,都構成本罪。

構成條件

本罪的構成要件。與其他犯罪壹樣,侵占罪也應具備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四個要件。

對象元素

在國外刑事立法中,壹些國家的刑法將侵入住宅罪規定為危害公共利益罪,如德國刑法和現行日本刑法。大多數國家將入室盜竊罪定義為針對個人的犯罪。然而,國內外刑法理論壹般認為是針對個人的犯罪。我國《刑法》將侵占罪納入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我們不難得出結論,本罪侵犯的類似客體是國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但是,本罪的直接客體壹直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是居住權,也有人認為是居住和平權,其中居住和平權最多。筆者認為安寧權和居住權都是從財產權延伸出來的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兩者並不沖突,就是壹個大圈和壹個小圈。住宅安寧權是指公民在住宅和個人生活中享有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支配權、個人生活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壹種,是指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所保護的公民相應的人身權和民主權依附於房屋的財產權。如何在小區產權不延伸的情況下非法“入侵”?那麽相應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呢?如果皮膚不存在,頭發怎麽附著?鑒於此,筆者傾向於圈定大宅的和平權。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間,尤其是居住安寧權受法律保護,其本質是私人生活的自由與安寧,因為住房是私人生活的載體,是公民最安全、最隱秘、最獨立的世界,也是公民隱私權、財產權等權利和自由的象征。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違背眾議院議員的意願,或者沒有法律依據。“侵入”主要是指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和允許,進入他人房屋,不顧權利人的反對和勸阻,強行進入他人房屋。入侵的方式多種多樣,比如破門而入,破窗而入,強行入室等等。入侵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但暴力不是本罪的必要條件。“他人”是相對於自己而言的,也就是說,他們並不是單獨或壹起住在房子裏。對我自己來說,親戚朋友的房子也是別人的房子,用非法手段侵入親戚朋友的房子也構成本罪。即使是與他人共同生活過的,如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共同生活的,離婚後也已分開居住,依法成為他人房屋。再比如,兩兄弟* * *繼承父母遺產後,按照約定分割財產。對於哥哥來說,弟弟的財產就是別人的住所。相反,對於弟弟來說,哥哥的財產就是別人的住所。考察房屋時,不僅要考察所有權,還要考察實際居住權。比如房屋已經出租給他人,所有權沒有轉移,但是使用權轉移了,居住權也轉移了。業主非法侵入已出租給他人的房屋,也應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負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行為人明知是非法侵入或者不退出,違背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或者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主動侵入或者被動不退出的,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錯誤進入他人住宅,發現後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不得不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時,家裏沒有人,無法取得同意,消防員破門而入屬於法律上的緊急情況。

認為

罪與非罪

區分此罪與非罪的關鍵在於情節是否嚴重。即只有嚴重妨礙他人生命安全和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作為犯罪論處。

這個罪和那個罪

第壹,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客體還包括他人的房屋。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與非法侵入住宅罪壹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安全居住權。但兩罪的區別在於,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人身搜查,非法侵入住宅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行為的形式構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以行為或“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在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壹個行為是未經同意強行進入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那麽行為人就應該為其目的即非法搜查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他罪的罪數。非法侵入住宅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壹起,如入室盜竊、搶劫、強奸和謀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定性為行為人的行為目的,而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未經房屋所有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房屋,或者被要求退出後無故拒絕退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予追究。

普通行為

破門而入作為壹種手段。

在現實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多為侵犯財產犯罪的手段,也有壹些危害住宅內成員生命、身體等人身合法利益的手段。以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在我國刑法學界尚有爭議。筆者傾向於牽連犯。非法侵入住宅行為作為壹種獨立的犯罪形式,已經構成犯罪。壹般來說,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是手段行為,而在住宅內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是目的行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因此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壹個重罪定罪處罰。比如行為人以強奸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根據刑法理論將直接以強奸罪定罪,不再以非法侵入住宅定罪。有時候也存在。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涉及的手段定罪,比如入室盜竊。因盜竊數額達不到追訴標準,或者依法不應追究盜竊罪刑事責任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由矛盾糾紛引起的

現實生活中,由於民事糾紛或其他糾紛產生的矛盾,非法侵入住宅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是出於報復。例如,在筆者審理的壹起刑事自訴案件中,李與耿因民事糾紛發生爭執。結果耿某被李某打傷,耿某及其丈夫闖入李某家中,以講道理為由毆打,致李某輕傷。對按其行為處理,對耿夫婦非法侵入住宅應依法處理。現實中也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討說法”的現象,如謝與鄰居的矛盾,長期不和。後來因為爭執,我又推又拉,感謝有人落水。當晚,家人派謝到吳家討說法,他在吳家大吵大鬧,不肯退出。報警後,民警勸其不要離開,嚴重影響了吳居住的安寧。謝及其家人應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為了達到某種目的

現實生活中,有些當事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為了自己的私利,通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威脅他人,施加壓力,強迫他人為自己解決問題。比如要求加薪,換工作。還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住宅作為要挾行政機關的手段,以達到自己在執法過程中的有利目的。例如,錢是壹個鎮的土地管理辦公室主任。對違法搭建圍欄的相對人尹某依法進行了查處。尹某懷恨在心,闖入錢某家中,無理取鬧,給錢某施加壓力。這種行為也應該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這是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人權理念和規範,行政機關也不例外。公權不同於私權,法律沒有賦予的,公權力機關不能幹涉。房子本身就是壹個非常重要的保障個人私權的空間,隨意闖入是違法的。行政執法,首先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這是行政機關執法的前提。第二,應遵循正當程序。國家權力侵入私人住宅應該有壹定的前提,即公民正在實施嚴重的犯罪行為,如強奸、暴力等活動。而且進入公民私人住宅進行搜查,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和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搜查證、逮捕證、拘留證等。非經法定程序,國家工作人員無權檢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果他們憑借職權隨意進入公民住宅,也構成了侵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從重處罰。

妨礙法律

在刑法理論中,“無正當理由侵入”被解釋為非法侵入,合法侵入他人住宅是非法拒絕的理由。合法授權的行為和緊急避險的行為是違法的,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授權的行為

對於公安、檢察機關等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為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搜查有關人員的身體和物品、逮捕犯罪分子的,不構成非法侵入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搜查時,要持有《搜查證》;查封、扣押時,必須持有查封、扣押令;拘留或逮捕必須有拘留證和逮捕證。如遇特殊情況,也可不進行上述項目。比如,司法工作人員經過合法程序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執行職務,搜查、查封、扣押財物,或者執行逮捕、拘留等職務,不能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

緊急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而損害另壹個較小的合法權利以保護更大的合法權利的行為。緊急避險不僅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道德義務。其目的是鼓勵和支持公民與違法犯罪活動和自然災害作鬥爭,以犧牲局部和較小的合法權益為代價,保護整體和較大的合法權益。比如為了滅火,為了躲避狗的攻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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