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不把撫養權交給對方會怎麽樣?當愛情成為過去時,即使我不再關心對方,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也是很多有孩子的家庭離婚時都會遇到的問題。以下是撫養權判給對方,我不給會發生什麽。
把撫養權判給對方會有什麽後果?1屬於不履行法院判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求助。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實施。
放棄撫養權會有什麽後果?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夫妻離婚,壹般只有壹方可以撫養孩子。如果失去撫養權,就意味著對方直接撫養孩子,自己壹方只能按照約定去探望。直接養父母不履行義務或者無力撫養的,可以另行起訴變更收養關系。
放棄撫養權是否意味著斷絕親子關系?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不可割斷的。放棄撫養權就是放棄和孩子壹起生活,但是要給孩子贍養費。
沒有血緣關系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有血緣關系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能解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與子女法律關系可否宣告離婚的批復》,父母與子女可以有進步的、落後的政治觀點,但父母仍應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如果我不給,把撫養權判給對方會有什麽後果?2 1.不用擔心會生氣;
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男方,女方沒有執行。作為男人,沒必要急著發火,自找麻煩。孩子後面跟著的不是別人,也不是陌生人,而是自己的母親。如果母親不執行,肯定會舍不得孩子,自然會更親近孩子,照顧得更周到。大家想想以後怎麽走,怎麽讓孩子過得更好,少受點傷害。
2、很多理解,不要太生硬:
婚姻走到了盡頭,受傷的還是孩子。即使孩子被法院判給男方撫養權,男方也不能有攻擊性,壹定要把孩子帶到自己身邊,甚至壹天都不允許孩子和母親住在壹起。這是不理智的,也是情感上不合理的。畢竟畢竟夫妻都愛過對方,更何況對方是孩子的母親,不是別人,還有婚姻。孩子不在身邊,對壹個女人來說是怎樣的坎,是怎樣的打擊和傷害。作為男人要多理解,不要把事情搞得太僵,成為敵人。
3、看孩子的年齡同理心:
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男方,男方不能認為自己有理,什麽都不管。這取決於孩子的年齡。如果孩子很小,還在哺乳期或嬰兒期,需要母親的餵養和照顧,但對方確實無力撫養。在什麽無奈的情況下,撫養權給了女方,但他心裏是什麽?作為壹個男人,不要再賺孩子來滿足壹個母親的心情。
4.好好溝通,妥善解決:
孩子判給男方,說明男方的條件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女方不執行,不配合,作為男方可以找機會找她談談,溝通壹下。為了孩子更好的生活和健康成長,希望對方配合。剛離婚,我也可以給女方壹個期限,讓孩子跟著她壹段時間,以此來安慰和照顧她的情緒,然後再接手孩子,好好溝通和理解對方。事情還是可以為孩子妥善解決的。
5.多關註孩子,用行動影響對方。
如果女方不執行孩子撫養權的判決,可能是擔心男方照顧不好孩子,孩子會跟著受罪。在這種情況下,男方需要用自己的行動來多花點時間關心孩子,多看看孩子,讓女方感受到自己有多愛孩子,多關心孩子,不會讓孩子受苦。她可以盡到父親的責任,而不是輕易走法律程序。
6.退壹步,讓對方多拜訪:
孩子撫養權判給了男方,女方沒有執行。正常情況下,女方是舍不得孩子的。她壹直覺得,如果她放手了,以後就很難見到孩子了。如果她有探視權,她也會覺得那個男人會盡壹切努力不讓自己見孩子。這種擔心在現實生活中很常見。所以,作為壹個男人,為了緩解這樣的僵局,最好是退壹步,和女方簽訂壹份具體的探視孩子的協議。探視協議可以依法公證,具有法律效力。
7、看看對方的性格習慣再做決定:
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男方,女方沒有執行。作為壹個男人,他要考慮的不是如何立刻把孩子帶到自己身邊,自己撫養,而是對方的人品如何。他的妻子,曾經和他朝夕相處,最清楚也最明白。如果女方人品好,修養好,工作穩定,孩子跟她學也不會差,那就兩個人協商解決這件事。如果女方人品特別差,有不良生活習慣和不良嗜好,女方只是想報復自己,不執行判決。這種情況下,男方為了孩子,必須起訴法院強制執行。
8、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執行:
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男方,女方沒有執行。男方還是聯系不上女方,找不到女方,也見不到孩子。在這種情況下,男方應該毫不猶豫地再讀壹讀關於夫妻之間的友誼。有時候太心軟太善良也不好。他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我不給,把撫養權判給對方會有什麽後果?3離婚的這六個誤區壹定要澄清!
1,對方有北京/上海/深圳戶口,孩子壹定會給他嗎?
每次遇到這樣的問題,我都會告訴當事人,不需要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戶口不是必然條件。
但總會有人用“魏元元案”不是因為女方不是北京戶口,所以孩子判給了男方。其實在魏元元的案例中,戶口和撫養權之間並沒有必然的聯系。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戶口更多的是政策問題,而撫養權是婚姻法的問題,更多的在於法官認可的“子女利益最大化”,這是撫養權歸屬的壹大原則。
沒有法律可以強制戶口遷出或遷入。離婚後,戶口可以保持現狀,也可以決定遷走。戶口在離婚和撫養權問題上並不重要。
2.如果離婚時對方不孕,孩子壹定會給他嗎?
我們就接到過這樣的案例。
這個男人和我們的委托人自由戀愛並結婚,第二年他們生了壹個男孩。但是好景不長,沒多久感情就惡化了。壹次爭吵後,當事人帶著4歲的兒子搬出了家,夫妻倆開始分居。之後,男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男方向法院提交了兩份檢查報告,顯示其在離婚時壹直患有不育癥、無精子癥、喪失生育能力。
我們對此提出質疑後,他向法院提交了醫生的病情證明、標本檢驗、影像檢查等證據。法院審理後確認,該男子確實喪失了生育能力。
當事人也提交了很多有利於撫養的證據:比如孩子壹直和母親生活在壹起,孩子剛滿4歲,年齡還小,心理上和生理上都需要母親的關心和愛護。法官最終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女方。
很多人認為夫妻壹方因喪失生育能力應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但實際操作中法官會以“孩子利益最大化”為審判理念。
無論哪壹方喪失生育能力,都只是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參考因素。註意力是參考因素,不是必須!
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核心要素仍然是雙方的經濟條件和孩子的生活環境,比如孩子是否長期隨壹方生活。當雙方其他因素相似時,“失去生育能力”的情況可能具有更大的參考價值。
所以不要用不必要的手段去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千萬不要在離婚訴訟前或離婚訴訟期間故意做絕育手術,否則往往吃力不討好,還可能損害身體健康。
3.離婚的時候,大部分女生會嫁給媽媽,大部分男生會嫁給爸爸。據說是同性原則。會是這樣嗎?
在有兩個孩子的情況下,有可能(兒子判給父親,女兒判給母親),在有壹個孩子的情況下,性別對監護權的判決影響不大。
前不久我們遇到壹個案例,女方在女兒兩歲後跑回父母家,壹年後(孩子三歲時)提出離婚,雙方誓要爭奪女兒的撫養權。我們代表了那個人。
女方也請了律師。庭審中,對方拿出厚厚壹疊所謂的真錘證據材料,滔滔不絕:“女孩子肯定要判給媽媽,爸爸帶著不方便!尤其是我女兒青春期後是不可能和她爸爸住在壹起的……”對方律師也擡起脖子開始罵他們,嚴重幹擾了法庭秩序。
法官無奈,敲了敲小木槌,怒斥對方:“妳哪裏看出女兒壹定要判給母親?”兒子壹定要判給父親嗎?妳的律師告訴妳的嗎?妳的律師給妳看過這樣的判決嗎?"
那個女人只是閉嘴,審判繼續進行。最後孩子判給了我們的當事人。女子癱在椅子上,無法接受女兒判給對方的事實,在法庭上痛哭流涕,揮之不去,抱怨法律對她不公...
監護權的判定不像是簡單的因果關系,因為是同性原則,給同性壹方。舉個例子,就像高考壹樣,妳除了語文,其他科目都不及格。僅僅因為妳口口聲聲說自己語文達標就錄取妳進學校可行嗎?
訴訟,尤其是撫養權糾紛,應該站在專業的角度,站在法庭的角度去辯論,去陳述事實,而不是用自己的感覺和沖動去爭辯,甚至與法庭對抗。
4.如果是兩個孩子,尤其是雙胞胎,可以都要嗎?
壹般來說,兩個孩子比較容易判斷,壹般是夫妻雙方各壹個。但在雙胞胎的情況下,也要綜合考慮。
前不久,我們遇到了壹起離婚糾紛案件。女客戶有壹對雙胞胎女兒,婚後因性格不合,已與丈夫分居。兩個孩子跟著他們的母親。女當事人對孩子的撫養權很堅決,兩個孩子都得跟著她。
我們當然理解慈母的心,但是案件的難度還是出乎我們的意料。當時的家事律師都是想盡辦法讓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用了壹年時間,經過幾次庭審和證據交換,創新了各種證明形式。最後,法院采納了我們的訴訟意見。基於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考慮到雙胞胎的生活環境和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考慮到雙胞胎女兒成長過程中的生理、心理和道德需求,判定雙胞胎女兒均由女性撫養更為合法合理。
但對於雙方孩子都想爭取的壹方,我們也會建議通過協商實現訴求。經過律師專業協商,兩個孩子70%以上沒有分開,連撫養權都給了壹方,另壹方願意支付撫養費。
雙方通過協商,可以約定孩子的撫養權,既可以實現有尊嚴的和平分手,又可以避免雙方矛盾的激化和擴大,基於雙方父母的真實意思和情況合理分配孩子的撫養權,有利於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未來成長。
5.都說孩子跟壹方生活有利於判斷,那我就先開始吧?
在很多離婚訴訟中,為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壹方往往符合維持現狀的原則。法官在決定哪壹方適合撫養之前,會把孩子帶走藏起來,讓另壹方根本看不到孩子,從而創造與孩子相處的機會。
或者為了討好孩子,給孩子買零食、玩具讓他們長時間看電視、玩電子遊戲;甚至不斷的給孩子說對方的壞話,企圖讓孩子討厭對方,影響孩子的意願,說先下手為強,先占有孩子,這樣官司就贏了壹半!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搶奪和相互疏遠的行為會對孩子的身心發展產生不利影響。要贏得孩子的撫養權,恐怕不是“先贏”那麽簡單。
1,20265438年6月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視、財產等事宜,聽取有意願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通過搶奪或藏匿未成年子女爭奪撫養權。
《民法典》的規定也是基於身心健康的最大利益和對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結合父母雙方的養育能力和養育條件。
所以,離婚夫妻應該盡量以合作父母的心態,在成長過程中完成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和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