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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妳好,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壹.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完善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到2020年,全面建立公平、統壹、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保險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籌集資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

(1)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設定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度最低繳費額。參保人自己選擇繳費檔次,多繳費。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貼納入社區公益事業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金支持。補貼和補助總額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年度最高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3)政府補貼。省和地方政府補貼被保險人的繳費。選擇1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選擇200元至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助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45元;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助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繳費補貼由省級和地方政府按照2: 1的比例承擔。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具體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繳納全部最低養老保險費。

第四,規範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貼、新農保賬戶內資金、村幹部財政補貼、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或慈善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員的繳費、制度實施前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劃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政府向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了基礎養老金全國最低標準,建立了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省級人民政府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及其調整機制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我省基礎養老金標準,探索建立我省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標準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對按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在領取待遇時,按繳費年限1年,每月增加不低於1元標準的基礎養老金。追加經費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具體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發放標準為個人賬戶總額除以139。被保險人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沒有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在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用賬戶中保存。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15年,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意見實施前,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繼續按月領取。其中,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自本意見實施當月起,享受按繳費年限加發的基礎養老金。

地方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距規定年齡15周歲以下的,應當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繳費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地方制度實施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距規定年齡超過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低於15年。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在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前可以補繳,中斷期間和補繳期間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七。喪葬補助金

本意見實施後,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並向其遺屬支付壹次性喪葬補助金。標準按照不低於參保人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10個月確定,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八、轉移與系統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期間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應當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壹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繳納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轉出地與轉入地實施時間(含自行試點時間)不同的,由先實施地轉入後實施地的,個人賬戶資金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後實施地轉移到先實施地的,可按照轉移地的實施時間和規定自願還款,還款期間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轉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九。資金管理和監督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虛報、冒領。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基金審計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轉移、發放、儲存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和投資運營公開制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對虛報、冒用、挪用、貪汙、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村(居)民代表參與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使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經辦管理服務和信息化建設

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下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和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設施設備和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與服務人口、業務量和工作績效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把信息網絡延伸到基層,實現省、市、縣、鎮(街道)、村(社區)實時聯網。

十壹、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繳費,保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其他事項

(壹)本意見自2015 1起執行,我省原有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

(二)各地人民政府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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