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和工作中,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是為了規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合情合理,有相應的法律可循。那麽,什麽是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管理條例呢?下面是這個問題的答案,大家可以了解壹下。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第壹章總則第1條為了規範單位和職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規章制度。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本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特殊崗位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職工享有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四條單位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保障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生產經營決策、勞動人事管理、工資分配和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第二章職工的就業、培訓和教育第五條職工就業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員工錄用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拔、後外部招聘的原則,不得錄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第七條單位高度重視員工的培訓教育,根據員工的素質和崗位要求,實施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職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第八條單位錄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自員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雙方各執壹份。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統壹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並生效。第10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職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延長的除外。第11條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部門申報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第1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四)被勞動教養的;(5)單位依法制定的處分制度規定可以辭退的;(6)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可以依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14條因單位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職工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尚未處理的,不得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15條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1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第18條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調整)。第1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綜上所述,是對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管理條例的具體介紹。可見,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的內容詳細,便於勞動者了解與此相關的問題,對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壹定的保障和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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