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2022年第1號公告
為進壹步加強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監管,規範市場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推進行業治理法制化、規範化,國家煙草專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制定了《電子煙管理辦法》,現予公布。
國家煙草專賣局
2022年3月11
(自願披露)
電子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電子煙管理,規範電子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子煙的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和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
第四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電子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電子煙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相關產業政策,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煙的監督管理工作。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
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應當誠實守信,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加強對吸食電子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勸阻青少年吸食電子煙,禁止中小學生吸食電子煙。
第二章生產和質量管理
第七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檢驗報告和其他申請材料,組織專業機構對電子煙產品進行技術審查。
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電子煙檢驗檢測機構承擔監督管理所需的檢驗、檢測、監測和評價。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煙抽樣檢測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持證企業、個人及其產品進行檢查或者檢測。
第八條電子煙生產企業(包括產品生產、代理加工、品牌控股企業等)的設立。下同)、氣霧劑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立項。上述企業的設立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並、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批準註冊。
前款所稱首次公開發行和企業股票上市,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從事電子煙產品、氣霧劑、電子煙用尼古丁等的生產經營活動。,並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
(二)具有生產所需的技術和設備;
(三)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生產企業需要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
電子煙品牌持有人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除應當具備第壹款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交電子煙委托協議等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持有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經營單位變更許可範圍或者有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重新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壹條電子煙生產企業、氣霧劑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煙堿生產企業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氣霧劑生產企業、電子煙煙堿生產企業使用的煙葉(含再造煙葉、煙梗,下同)、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應當向有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經營權的煙草企業購買,不得非法收購煙草廢棄物。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的購銷計劃。
第十三條電子煙產品應當使用註冊商標,適用《煙草制品商標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產品包裝標簽和警示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建立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對其產品質量負責。
委托生產電子煙產品的,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應當對委托生產的電子煙產品質量負責,並加強對委托加工企業生產行為的管理,確保其按照法定要求生產。
第十六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壹的電子煙追溯系統,加強對電子煙的全過程管理。
第三章銷售管理
第十七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更許可範圍後,方可從事電子煙產品批發業務。
第十八條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或者變更許可範圍。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電子煙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獨立於住所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本地電子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不得設立電子煙產品銷售網點。
第十九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壹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氣霧劑生產企業、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和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
未通過技術審查的電子煙產品不得上市銷售。市場上銷售的電子煙產品應與通過技術審查的產品信息壹致。
第二十條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人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向電子煙批發企業銷售電子煙產品。
電子煙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提供電子煙產品。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並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企業或個人,應當從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采購電子煙產品,不得獨家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
第二十壹條電子煙廣告的監督管理,適用有關煙草廣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禁止以各種形式舉辦展覽、論壇、博覽會推廣電子煙產品。
第二十二條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標識,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十三條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等自助方式銷售或變相銷售電子煙產品。
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氣霧劑和煙堿。
第二十四條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氣霧劑和煙堿的運輸應當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異地寄遞、攜帶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氣霧劑、煙堿實行配額管理,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配額。
第二十五條個人攜帶電子煙產品入境,應當實行配額管理,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配額。
第二十六條禁止銷售除煙用香精以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質的電子煙。
第四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電子煙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變更許可範圍後,方可從事進口產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九條進口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氣霧劑和尼古丁等。,應當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需求,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進口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氣霧劑和煙堿應當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人。
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進口電子煙產品應當通過技術審查,並使用在中國核準註冊的商標。
第三十條進口電子煙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商檢。
第三十壹條進口電子煙產品應當標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字樣。
第三十二條專供出口的電子煙產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不在中國境內銷售且僅用於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實施,查處違反本辦法的案件,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霧化物質和煙堿、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和走私等行為。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檢查處理非法運輸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氣霧劑和尼古丁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辦法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處理違法生產或者經營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氣霧劑、煙堿的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監管談話、暫停平臺交易資格、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氣霧劑、煙堿生產經營資格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失信市場主體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監管,同時將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
第三十八條電子煙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和假冒註冊商標電子煙、假冒偽劣電子煙的鑒別檢驗,應當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電子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電子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
第三十九條對舉報違法生產、銷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使用的霧化物質和尼古丁案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質的電子煙組件;煙具包括電子香煙煙具、加熱香煙煙具和用於其他新煙草產品的煙具。電子煙煙具是指供人們通過霧化來吸、吸、嚼或嗅煙液的裝置。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壹次性電子煙和按照國家相關標準以壹個包裝單位銷售的電子煙。霧化物質是指能夠被電子裝置完全或部分霧化成氣溶膠的混合物和輔助物質。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中的經營主體在取得或者變更相關許可事項時,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加熱卷煙納入卷煙管理。
其他新型煙草制品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
鏈接:《電子煙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1,11,1,《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國令第750號,以下簡稱《決定》)正式頒布實施。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為進壹步加強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監管,規範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煙草專賣局研究制定了《電子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情況解釋如下:
壹、《管理辦法》的制定背景和過程
近年來,由於監管空白,電子煙行業無序發展,部分產品存在尼古丁含量不明確、添加劑成分不明、香煙漏油等問題。特別是壹些經營者誤導消費者,誘導未成年人吸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會各界反應強烈,不斷呼籲加強監管。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依法加強對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的監管。2021,11,1,《決定》正式頒布實施,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對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電子煙監管工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規範電子煙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促進行業治理法制化、規範化,決定頒布實施後,國家煙草專賣局在充分調研評估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結合電子煙產品特點和市場發展情況,吸收國際監管經驗,並按照要求發布行政規範性文件。 《管理辦法》於2022年3月11日頒布,5月1日正式實施。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生產和質量管理、銷售管理、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監督檢查、附則,共六章四十五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子煙的生產、銷售、運輸、進出口和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
主要內容如下:壹是明確電子煙的定義和監管對象;二是對電子煙生產、批發、零售主體實施許可管理。電子煙許可管理沒有新增行政許可類型,僅在煙草專賣生產、批發、零售許可許可範圍中增加相應項目;三是對電子煙銷售實施渠道管理,建立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規範電子煙銷售方式;四是對電子煙產品質量進行全過程管理,建立電子煙產品技術審查和跟蹤機制;五是依法監管電子煙的運輸和進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