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控制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目標,落實城鄉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宣傳和指導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村莊清潔長效機制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條本省實行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實現生活垃圾分類體系的有效覆蓋,推進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第七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並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意識,教育和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的習慣,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的內容。
各類媒體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九條鼓勵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示範和監督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活動。第十條鼓勵和支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為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提供科技支撐,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效率。第二章源頭減量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可重復使用、可再生、可降解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第十二條鼓勵建立先進典型、積分兌換等激勵機制,支持單位、家庭和個人回收可循環利用材料,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第十三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避免過度使用包裝材料,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並進行相應的回收和處置。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郵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外賣、快遞包裹的減量化和回收利用。
電子商務、外賣、快遞等行業應當優先使用可重復使用、易於回收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使用,積極回收包裝物。
鼓勵利用定價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化包裝。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菜市場、超市等場所的管理,組織凈菜上市。第十六條旅遊、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倡自願提供壹次性商品。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倡導餐飲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壹次性餐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