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防汛抗旱防風活動,是指暴雨、洪水、幹旱、臺風等因素引發災害的預防、應急救援、災後應急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防汛抗旱防風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救結合、政府主導、統壹領導、公眾參與、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原則。第四條防汛抗旱防風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以屬地管理為主,統壹指揮,分級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汛抗旱防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風工作機制,提高防汛抗旱防風指揮信息化水平,將防汛抗旱防風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或者行業範圍內的防汛抗旱防風知識宣傳和技能普及、預案制定、應急演練、險情排查處理、災情和險情報告、組織人員轉移等具體工作。
應急管理、水利、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金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住房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氣象、廣播電視、海事、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防汛、抗旱和防風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防風指揮部,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當地駐軍和人民武裝部組成,在上級防汛抗旱防風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壹指揮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防風工作。防汛抗旱防風指揮部總指揮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防汛抗旱防風指揮部成員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其他應急指揮機構,在依法應對暴雨、洪水、幹旱、臺風時,應當服從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防風指揮機構的指揮。
防汛抗旱防風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防風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防汛抗旱防風工作,並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防汛抗旱防風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制定防災避險應急預案,開展防汛抗旱防風宣傳和應急演練,傳遞預報預警、轉移避險等信息,收集上報災情,組織村民、居民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防汛抗旱防風活動,服從搶險指揮。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公眾發送防汛抗旱防風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南,開展防汛抗旱應急、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公眾防災避險意識。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防洪、防旱、防風安全知識教育活動,並適時開展演練,提高公眾科學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防禦準備第八條本省汛期壹般為每年4月中旬至10月中旬。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防風指揮部根據雨情水情,結合防汛工作實際,每年確定並公布全省汛期的起止日期。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防風指揮部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宣布本行政區域提前進入汛期或者推遲汛期結束。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權限內組織編制水旱災害防治規劃,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洪水災害防治規劃應包括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建設、防洪管理等內容。沿海地區的洪澇災害防治規劃也應包括防禦臺風風暴潮的內容。
幹旱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包括抗旱組織、應急水源、應急設施、旱情監測網絡建設、抗旱物資儲備、保障措施等內容。
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電力等負有防汛抗旱防風職責的主管部門在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將防汛抗旱防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納入規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