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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普通話以北京音為標準音,以北方方言為基礎方言,以典型的現代白話文為語法規範。

規範漢字是以國家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分類簡化字表為基礎的。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負責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文化、信息產業、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的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推廣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財力情況安排推廣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專項經費。第六條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全省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推廣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第二章規範和使用第七條使用漢字、標點符號、漢語拼音等。執行《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簡化字表》、《標點符號用法》、《漢語拼音方案》、《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中國地名(中國地名的組成部分)》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第八條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應當使用普通話;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確需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

國家機關的銘牌、印章、公文、標識、電子屏幕、門戶網站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教學、會議、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的基本語言。

對外漢語教學要教普通話,要規範漢字。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及其網絡音視頻節目使用普通話作為播音、節目主持和采訪的基本語言。

使用方言廣播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者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電視臺用方言播出時,屏幕上應顯示規範漢字。

影視劇語言應以普通話為主,影視畫面字幕等公共用字應使用規範漢字。第十二條以中文出版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和數字出版物的印刷標題(書名)、題名、封面和目錄,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中國音像制品的語言應當使用普通話。戲劇、電影、電視等藝術形式以及出版、教學中使用方言的除外。第十三條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使用普通話作為基本服務語言。

銘牌、標誌、標牌、公文、印章、票據、報表、手冊、電子屏幕、宣傳資料等。公共服務行業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本規定所稱公共服務業,是指商業、郵政、通信、文化、餐飲、娛樂、鐵路、交通、民航、旅遊、銀行、保險、醫療等直接為公眾服務的行業。第十四條公共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使用。

各類標誌應當標明山、河、湖、海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居民區和道路、街巷名稱,有地名的建築物名稱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漢語拼音。漢語拼音的拼寫方法按照《漢語拼音方案》和《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中國地名部分)拼寫,嚴禁使用外文。

各類標誌應當標明車站、橋梁、風景名勝、文物古跡、紀念地、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和設施的名稱,並使用規範漢字。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和商品名稱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礎。不得使用繁體字、廢異體字和簡化字。確需使用外文的,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形式,外文為輔,嚴禁單獨使用外文。

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標誌和說明應當使用規範漢字作為基本用字。在境外銷售的商品的包裝、標誌、說明中確需使用繁體字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繁體字。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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