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和醫療收費按照《廣東省教育收費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醫療收費管理辦法》執行。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稅務、審計、監察、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物價部門管理經營服務性收費。第五條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下同)和經營者定價兩種形式。
政府定價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劃分管理權限制定的收費項目和具體收費標準或者在壹定範圍內允許變動的收費標準。
經營者定價是指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或者協商制定的除政府定價以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第二章政府性收費管理第六條政府性收費的範圍:
(壹)依據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具有壟斷性、強制性、保護性和公益性的經營項目;
(二)特殊情況下,政府認為有必要加強管理的經營性項目;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外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收費。第七條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分工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八條本管理目錄以外的收費項目,凡符合第六條規定範圍之壹的,由當地物價部門報省物價部門審批。第九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以收費成本為依據,結合當地物價指數、各行業特點、收費範圍、市場平均利潤率和群眾承受能力。第十條政府定價收費管理可以采取直接審批收費標準的形式,並規定收費幅度、差價率和利潤率。
政府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許可制度和年審制度。第十壹條制定或者調整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收費標準時,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第三章經營者收費行為規範第十二條經營者享有的權利:
(壹)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自主定價、自行定價或調整收費標準;
在政府規定的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收費項目可實行優質優價、季節差價、質量差價和區域差價;
(四)對政府定價收費範圍的調整提出建議;
(五)對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利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定價權。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執行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政府對價格的宏觀調控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依法提供經營成本和收費信息;
(五)收費應當明碼標價,價簽齊全,確保質價相符;
為支付款項提供合法憑證;
(七)收入納入單位財務管理,照章納稅。第十四條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經營成本為基礎,結合市場供求、合法利潤等因素制定收費標準,禁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第十五條行業協調組織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協調本行業經營者定價收費,調解和解決行業協調組織成員之間的價格糾紛。但是,不允許以協調價格為由壟斷或操縱價格,這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和經營者的定價權。第四章政府對收費的監測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部分或者全部凍結價格等緊急措施。根據本省或某地上市市場整體價格水平可能或劇烈波動等異常情況。異常情況消失後,應當及時撤銷應急措施。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經上壹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影響市場價格總水平較大的收費項目采取臨時規定利潤率、差價率、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等幹預措施。臨時幹預措施的時效不得超過6個月。需要延期的,應經省物價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