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享有參與社會發展和享受發展成果的權利。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全國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壹定比例的老齡事業經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的組織實施,明確人員具體負責老齡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本地區老年人的養老狀況和服務需求,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組織互助養老、老年人誌願服務和文體活動,調解老年人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參與老齡事業發展,為老年人開展慈善活動和誌願服務。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教育,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和老齡法律法規政策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接納老年人、尊重老年人、幫助老年人的關愛意識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強的自愛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刊登、播放敬老、養老、助老的公益廣告,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
青年組織、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尊重、贍養、扶助老年人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基層老年協會、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組織等。應當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身心健康知識和安全防範知識的宣傳。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敬老、愛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以及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齡信息化建設,推進人口、保障、服務、信用等老齡相關基礎信息的分類、互聯和共享,推進大數據在老齡基礎統計、老齡優待和權益保障、養老服務業發展和老齡信息化等領域的應用,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提高老齡公共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將老年人狀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建立定期信息發布制度。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衛生等部門投訴和舉報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和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衛生等部門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采取電話、電子郵件、網絡平臺等方式公開投訴舉報,方便公眾投訴舉報。第十二條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人節,農歷九月初九為本省敬老月。
在敬老月期間,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社會團體應當組織敬老、愛老、助老活動。第二章家庭贍養和扶養第十三條老年人居家養老,家庭成員應當自覺承擔家庭責任,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照顧老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四條贍養人和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滿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需求,支持老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人同住或就近居住。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對於住在養老機構的老人,要經常看望;對於長期不探望老人的家屬,養老機構可以提出探望的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隨軍家屬探親和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