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B&B,是指城鄉居民利用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或其他條件的自有房屋經營的,舉辦者參與接待,為旅遊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和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第三條民宿管理應當遵循政策引導、便利準入、加強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機制,負責民宿發展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協調。
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協調酒店發展的日常工作,推動制定與酒店相關的服務標準,促進酒店的推廣,指導酒店管理業務的培訓。
公安部門負責旅館的日常治安管理,指導旅館經營者安裝和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消防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旅館經營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指導旅館消防安全隱患的整改和消防安全培訓。地方和上市消防部門可以在國家消防技術要求的基礎上,制定地方酒店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旅館經營者的商事登記,引導旅館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城鄉建設、規劃、衛生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對酒店的運營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民宿的監督管理。第六條鼓勵成立民宿行業協會,支持民宿行業協會履行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職能。B&B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服務標準,參與B&B等級的評定和評審,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產品推廣、培訓交流、糾紛協調等服務。第七條支持有旅遊資源的農村發展民宿。鼓勵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有專業管理能力的經濟組織以獨立經營、租賃、聯營等方式參與農村居民招待所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位於南粵風景名勝區、特色旅遊村鎮、歷史文化街區、古驛道等周邊的生態環境良好、人文特色鮮明的民宿聚集地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引導民宿規範有序發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加強對民宿經營管理的指導;有條件的縣(市、區)、鎮(街道)可以組織制定民宿發展規劃。第二章開辦要求和程序第九條旅館客房規模參照《旅遊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 065-2017)執行,單體建築客房數量不超過14間(套)。單幢建築客房數量超過前述規模的場所,按照旅館業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管理。
利用龍屋、四合院等特色建築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在相應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前款規定的民宿規模要求。第十條民宿選址應當符合空間規劃的有關規定,應當避開容易發生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域。第十壹條B&B建築應當符合房屋質量和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要求。
改建B&B建築不得損壞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應當采取加固措施,並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築物的安全。
酒店的建築風格應與當地的景觀環境相協調。第十二條利用村民自建房改建的位於城鎮(不含縣城、鎮)、鄉鎮、村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防火規範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其他房屋改造的民宿的經營場所規模和消防安全要求可參照前款文件執行。
房屋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改建的民宿的消防安全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要求。第十三條旅館經營應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基本要求:
(壹)安裝公安部門認可的旅館客人信息采集系統,按照規定登記客人真實姓名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並按規定向公安部門報告;
(二)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