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準備、應急救援、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等救災工作的各個環節。第四條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應當遵循以人為本、自願參與、社會互助、協調配合、規範有序的原則。第五條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是救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力量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組織、協調和指揮下,有序參與救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推動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工作機制和社會動員機制,加強對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指導和幫助,鼓勵、引導、支持和監督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救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聯系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推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險納入救災工作體系,推動建立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災害風險特征的自然災害保險制度。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救災的工作渠道和協調機制,明確並公布其具體負責部門及其職責、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鼓勵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加強與參與救災的其他社會力量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向社會公開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第二章參與救災第八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減災防災規劃、物資儲備規劃、避難場所規劃、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等專項規劃的制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總體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的制定,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前款規劃建設和救災物資儲備。相關企業可以依法與各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設備的生產和供應。第九條鼓勵社會力量開展防災知識宣傳、自救互救技能培訓和必要的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公民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開展減災防災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標準制定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參與政府委托的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調查、自然災害風險圖編制等活動。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推進當地社區減災防災建設,利用社區圖書館、活動室等建立減災防災宣傳教育場所,通過舉辦講座、設置宣傳欄、模擬應急救援等方式開展減災防災宣傳教育活動和應急救援演練。第十壹條鼓勵保險機構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涉農保險、自然災害責任保險、城鎮居民住房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巨災保險等適應社會需求的險種,擴大保險覆蓋面。
鼓勵單位和個人根據自然災害風險投保相應的自然災害保險。
鼓勵社會力量以捐贈形式為城鄉居民購買自然災害保險。
誌願者組織應當按照《廣東省誌願服務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參加救災的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十二條保險機構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願參與、協調推進的原則,依法經營種植業、林業、漁業、畜牧業等政策性農業保險項目,建立健全保險服務體系,提高保險覆蓋率。
政策性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投保。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和農業保險服務站點,並根據與保險機構的約定,協助其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宣傳、承保、理賠、咨詢等具體業務。第十三條受災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配合相關應對措施,積極開展自救互救,參與救助災民和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
當災害發生時,紅十字會將依法對受災地區的傷病員提供救助。
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災區需要,組織具備專業人員和專業設備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災區開展應急救援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