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溝渠、公共廣場、停車場、隔離帶等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城市道路、橋涵、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城市橋涵是指城市跨河橋梁、立交橋梁、高架橋、隧道、涵洞、人行天橋、人行地道等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具體的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峰峰礦區、肥鄉區和永年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
規劃、財政、建設、公安、國土資源、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政設施相關工作。第五條市政設施管理實行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方便群眾和規劃、建設、維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支持市政設施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政設施管理的科技水平。第七條市政設施建設資金采取政府投資與外資、社會資本等多種形式的多元化投資相結合,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市政設施,參與市政設施的維護。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愛護市政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和投訴損壞市政設施的行為。第二章市政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市政設施專項規劃。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道路綠化等依附於城市道路的管線和電桿設施,應當與城市。
行政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先避讓地下、地下和地下工程管線的原則,嚴格遵守市政設施技術標準和規範,與城市道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第十壹條國家對市政設施工程有資質規定的,承擔市政設施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並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第十二條市政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實行監理制度。竣工的市政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驗收,驗收合格並備案後,方可交付使用。
隱蔽工程隱蔽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檢查。第十三條新建城市道路設施量達到20萬平方米、城市橋涵設施量達到2萬平方米的,總體規劃設計配建維護管理設施,規劃部門提供規劃條件,建設單位負責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移交。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市政設施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積極采用節能環保型照明新光源和新產品。
新建或改建的通信、監控、監測等功能桿設施,在相互滿足功能的條件下,利用現有照明桿線,實現壹桿多用。第十五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橋下空間利用規劃,經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在不影響城市橋涵安全、行洪安全、道路暢通、船舶安全航行和城市景觀的前提下,橋下空間可用於綠化、停放車輛、臨時橋涵管理用房等公益性用途。第三章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第十六條市政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市政設施的等級、數量和同期養護維修定額,核定年度養護維修經費,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財政預算。第十七條市政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政設施維護技術規範,定期維護和及時維修,保證市政設施正常使用。
自行投資的市政設施在移交給市政設施管理單位之前,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進行維護和維修。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