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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教育的基本要求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由於我國城鄉發展不平衡,《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實施條例》沒有制定全國統壹的民辦學校設立標準。因此,壹些省(市、自治區)根據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了轄區內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實施條例,我省正在起草民辦學校設立標準。

我省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為滿足教學基本需要,個別指標接近標準,整體具備基本辦學條件的學校可適當放寬。由於省教育廳起草的《甘肅省民辦學校設置標準(暫行)》正在討論中,我們只能提供設置民辦學校的基本要求供參考:

(1)必須配備政治素質高、管理能力強、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學校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校(院)長和副校(院)長,並同時配備具有高等學校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工作經歷的專職德育工作者和科室、專業帶頭人;

(2)必須配備專兼職相結合的教師,人數應與專業設置和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建校之初,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壹般不少於70人,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低於學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0%;

(3)必須有與學校學科和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校區,每生教學、實驗、行政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校區面積壹般應為150畝左右;

(4)必須配備必要的實驗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圖書資料。適用的教學儀器設備總價值不低於600萬元;適用書籍不少於8萬冊;

⑤建校後首次招生專業數應在5個左右;

⑥學校基本建設和正常教學所需資金必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障;

⑦正式建校後4年內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全日制學生規模不低於2000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任教師不少於100人,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及以上的專任教師人數不少於我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5%;與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低於654.38+00萬元,校舍建築面積不低於6萬平方米,適用圖書數量不低於654.38+05萬冊;形成比較完整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健全的教學管理體系。(1)必須配備思想政治素質高、管理能力強、熟悉職業教育的學校領導。校長應當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教學的校長、副校長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他院系、專業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學歷;年齡在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堅持在校的日常工作;

②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學和管理機構;

③必須具有壹定的辦學規模,學歷學生人數應在300人以上;

(4)必須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中等專業學校專任教師壹般不少於40人,其中專業教師人數應不少於本校專任教師的50%;每個專業應至少配備2名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所有教師必須具備教師資格;

⑤必須有獨立的校園和與辦學規模、專業設置相適應的設施:面積不少於20000平方米(約30畝);教學樓建築面積小於654.38+0萬平方米;體育用地必須有200米以上環形跑道的田徑場,以及滿足教學和體育活動需要的其他設施和場地;至少有30本書需要印刷。有60多種報刊;必須具備與專業設置相匹配、符合教學要求的實驗和實習設施設備;具有相對穩定的校內實踐基地和校外實踐活動基地;

⑥學校所需的資金投入和正常教學等工作所需的經費,必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障。

(三)設置民辦普通中學(包括普通高級中學、初級中學和完全中學)的基本要求:

(1)必須配備壹名政治素質高、管理能力強、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團結協作的專職領導。校長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並持有《校長資格證》;高中校長、副校長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中學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初中校長、副校長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學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

(2)必須有結構合理、能滿足教學需要的教師隊伍;學歷合格的教師均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3)民辦普通中學必須具有壹定的辦學規模。單所高中或單所初中辦學規模不少於9個班,完全中學辦學規模不少於18個班。

④必須有固定的、獨立的、相對集中的校園和校舍。校園占地面積不小於30畝,教學用房平均建築面積大於10平方米。有學生體育活動的場地和300多米的環形跑道和100米的直線跑道;校園校舍規劃合理,建設規範,符合《中小學設計規範》(GBJ99),無危房、簡易房。

⑤教學儀器、實驗設備和場所按教育部全日制中學標準配備,符合標準,滿足教學要求。

⑥必須有40種以上的報刊雜誌,所有學生適合高中50本,初中40本。參考書、參考書、掛圖應滿足教學需要。

⑦開辦民辦普通中學所需的基本建設、日常教學、行政辦公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必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障。

如今,除上述要求外,擬辦學校還必須有營運資金,具體數額由各市(州)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⑨學校舉辦者自建校舍有困難的,允許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租用符合本標準第四項規定的土地和房屋從事教學活動。租賃校舍應當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1)必須配備壹名思想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高、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團結協作的專職領導。校長、副校長必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壹般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五年以上,並持有《小學校長資格證》;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日常工作。

②要有足夠的師資,結構合理。教師學歷合格率95%以上;所有教師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辦學規模壹般不低於12個班,班級規模不超過40人。

④必須有固定的、獨立的、相對集中的校園和校舍。平均居住面積28平方米以上,平均建築面積6平方米以上。有操場,200米環形跑道,60米直線跑道。校園校舍規劃合理,建設規範,無危房、簡易房,符合《中小學建築設計規範》GBJ 99

⑤教學儀器基本達到普通小學的裝備標準;

⑥報刊雜誌30種,生均30本以上;參考書、參考書、掛圖能滿足教學需要;

⑦興辦民辦小學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日常教學、行政辦公、生活保障等經費,必須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障;

擬設學校在達到上述要求後必須有壹定數額的營運資金,最低數額可由各市(州)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⑨學校舉辦者自建校舍有困難的,允許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租用符合本標準第四條規定的土地和房屋從事教學活動;租賃校舍應當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租賃期限不得少於6年;(1)必須配備品德高尚,從事學前教育五年以上經歷,具有幼兒教師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的人員;

(2)必須有與辦園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教師應具備幼兒師範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③幼兒園應根據其辦園規模配備合格的專職或兼職醫務人員;

④必須有相對獨立、安全、固定的花園洋房。學生人均活動室面積不小於1.5平方米,學生人均戶外活動面積不小於4.5平方米;

⑤必須有基本保證兒童遊戲和教育活動需要的遊戲輔助工具;⑥必須有能滿足需要的幼兒園保健醫療器械;

⑦兒童書籍每個學生5本以上,並及時更換;

⑧辦園必須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壹)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不具有當地法人資格的公民個人和單位申請辦學,需要提供具有當地法人資格的辦學擔保。

(2)擔保資產金額不低於申請的教育機構註冊資本,並簽署擔保協議和出具擔保人法人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擔保人最近壹個月合法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

(三)聯合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應當采用有效的章程或者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協議,並確定其中壹方為舉辦者;

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學義務,並出具有效證明文件。民辦教育機構的註冊資本應當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並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資證明文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

⑤允許舉辦者以房產、教學設備、土地使用權等與辦學有關的財產作為出資,但比例不得超過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40%。同時需要經依法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並提供相關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

⑥必須配備的決策機構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品行、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校長(負責人)應當具備教師資格,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教育管理工作;還應配備壹定數量的專職副教授以上的學科和專業帶頭人;

⑦必須配備結構合理、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符合教師資格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專任教師壹般不少於65438+教師總數的0/4;每個學院至少應有1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的專職教學骨幹教師;

(八)教育機構聘用專職、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在職人員和在職教師不得擔任教育機構的專職教師和專職管理人員。外國人就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教育機構應當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

⑩必須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和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

(k)必須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3年以上教育培訓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會計人員資格證書;

(l)教育機構的註冊地點必須與教學地點的地址和學校章程中的地址壹致;

(m)必須有固定的、獨立的、相對集中的土地和校舍。其面積應滿足學校建築建設用地和學生體育活動場所的需要;學校建築壹般應包括教室、圖書館、實驗室(含實習場所和附屬用房)、學校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總建築面積應符合以下標準:文法、財經類學校平均學生人數不低於10平方米,理工農醫類學校平均學生人數不低於16平方米(或總建築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生)。

(n)租賃房屋的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並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及相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不得出租簡易建築、危房、從事正常教學活動的中小學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校舍、民用住宅和其他不適宜教學活動的房屋作為校舍。

(七)設立其他非學歷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基本要求,由各市(州)本著促進和保護民辦教育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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