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我國刑法中的侮辱誹謗罪或者誣告陷害罪。《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誹謗罪的構成要素如下:
(壹)客體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刑事侵權的客體是自然人。
(B)客觀因素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捏造並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且情節嚴重。
1.必須存在捏造某些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
如果散布的事實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肯定有散布和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傳播,就是在社會上的公開擴散。
傳播方式基本有兩種:壹種是文字傳播;另壹種是文字,通過海報、小字海報、圖片、報紙、書籍、信件等方法進行散發。
所謂“足夠貶損”,是指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可能完全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或者已經實際對被害人人格、名譽造成實際損害。
如果散布虛假事實,但不可能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或者不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但不壹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受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低某人的人格和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誹謗他人導致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兩年內受過誹謗罪行政處罰,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散布能夠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損害他人名譽的有害結果,並希望這樣的結果發生。
這個演員的目的是給別人抹黑。
如果行為人將虛假的事實誤認為是真實的事實而傳播,或者以損害他人名譽為目的傳播某些虛假的事實,則不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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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