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地基與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防滲漏,為5年;
3、供熱和供冷系統,為兩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
5.改造工程為期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十四條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施工單位應當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因延期保修造成的新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由延期責任方承擔。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采暖制冷系統工程等工程的安裝工程;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保護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保修期內因屋面、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和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2000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發布。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建築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壹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房地產經營開發管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定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的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而影響房屋原有使用功能,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