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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

海洋汙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第三條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和城市生活汙染,防治農業和農村汙染以及船舶汙染,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水汙染防治的資金保障,采取有效對策和措施,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地區的水汙染防治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本地區的水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執法、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本省建立省、市、縣、鎮、村五級河長、湖長制度,設立總河長及所有河湖的河長、湖長,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汙染防治、水環境管理、水生態修復和水岸線管理工作,促進水環境質量改善。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汙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公開。第八條排放水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防治水汙染的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依法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水汙染防治科學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加強飲用水安全、流域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城市水環境綜合治理、農業和農村水汙染防治、地下水汙染防治、節水技術和裝備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提高水汙染防治的科技水平。第十條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水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水汙染防治提供便利。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排汙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壹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享有獲取水環境信息的權利,依法參與和監督水汙染防治,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水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汙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拓展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的渠道,重大決策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引導公眾依法參與水環境保護。

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誌願者依法開展水環境保護宣傳和監督等活動。第十二條支持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對汙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法律援助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益訴訟的有關規定,支持有關機關和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汙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第二章水汙染防治規劃和標準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水功能區劃,確定水環境功能和水環境質量目標,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制定水汙染防治規劃的基礎。

未納入全省水功能區劃的水體,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保護需要,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 並應當與國家和省水功能區劃以及同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水環境功能和水環境質量目標相銜接,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功能區劃的調整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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