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

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鄉鎮渡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內河、湖泊、運河、水庫和沿海島嶼設置的鄉鎮渡口,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城市渡口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縣(市)交通局是鄉鎮渡口的主管機關。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交通管理站(或交通管理員,下同)負責轄區內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檢查、督促渡口渡船人員遵守相關規則。

企業、事業單位、農林場設置的渡口,由渡口的組織者負責渡口的安全管理,縣(市)交通局進行業務指導。第五條縣(市)以下各級公安機關應協助交通部門維護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第六條船舶檢驗部門負責渡口的檢驗和發證。

港航監督機關負責渡船人員(包括駕駛員、輪機員和非機動渡船工人,下同)的考試發證和壹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七條實行“誰經營、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直接經營的單位或個人負責渡口、渡船的安全,並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渡船承包必須落實安全措施,無證人員不得投標承包渡船經營。第八條設立渡口必須報當地港航(航運)監督機關和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查,由縣(市)交通局批準(跨縣由有關縣交通局* * *),並報縣(市)公安局備案。第九條渡口必須配備碼頭或臺階、牢固的系船柱、跳板、上下車安全設備、“渡口守則”標誌、候船設施等。夜間營運的渡船還應配備照明設備。第十條在汛期、節假日、圩區日、集會日等渡運繁忙時段,經營單位應當增派人員,當地鄉(鎮)政府、交通管理站、公安派出所應當酌情派人到渡口維持秩序。第十壹條渡船(包括機動船和人力船)必須經船檢部門檢驗,按航區核定船舶幹舷,勘測載重線,核定載客定額,取得船檢證書後方可營運。

渡船必須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並按規定進行營運檢查。嚴禁無證和超時限渡運。第十二條渡口所有人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第十三條經營性渡口的所有人應當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船舶保險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第十四條新建或改建汽車渡船,必須將設計圖紙和穩性資料報船舶檢驗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第十五條需要使用非渡船臨時載客的,應當向船檢部門申請檢驗,並取得臨時載客定額證書後方可渡運。第十六條渡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經港航(航運)監督機關考核合格,並持有合格證書。第十七條渡口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更換人員必須經交通管理站批準,並到港口航(務)務監督機關辦理任免手續(渡口渡船除外)。第十八條渡船駕駛員必須遵守駕駛規則和各項規章制度,必須按規定顯示燈光。第十九條渡船應當標明船名和載客定額,按照船檢部門核定的載客量和載重線行駛,不得超載。第二十條渡船停穩靠牢後,乘客方可上下車。渡船人員應當維護旅客上下船秩序,為旅客過渡提供便利。不要隨意停飛,不要刁難乘客。第二十壹條渡船在航行中遇到危險或乘客落水時,渡運人員必須積極施救,不得避讓;發生海損事故時,應及時向當地政府、港航監督或主管機關報告。第二十二條渡船人員必須做好渡船的定期檢查、保養和維修。第二十三條渡運人員應當註意水情和天氣的變化,在汛期適當減少載重,增加渡運,有雷雨大風跡象時,暫停渡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渡運:

(壹)乘客超載或者超重,超過幹舷;

(二)無船舶檢驗證書或適航期限已過;

(三)船體嚴重漏水或配件不全;

(四)無證人員渡運的;

(五)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與乘客同船的;

(六)遇有大風、海浪、大霧等惡劣天氣和洪峰、水流湍急等妨礙安全渡運的情況;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妨礙安全航行的。第二十五條乘客代碼:

(壹)渡船停穩後,按順序上下船,不要急於上船。上車後,坐到指定位置。

(二)船舶滿載時,應立即停止登船;船舶超載時,遲到者應自覺離船,渡工有權責令遲到者離船。

(三)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險品乘船。

(四)服從渡口人員的指揮,當渡口發生危險時,應配合保持船體穩定,不得擾亂騷動。第二十六條對執行本辦法成績突出的,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營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 上一篇:美國移民監管常識
  • 下一篇:國家承認的自考院校排名?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