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程索賠的概念
工程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己方過錯但應由對方承擔的情況而造成的實際損失,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
索賠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正常現象。由於施工現場條件、氣候條件、施工進度和價格的變化,以及合同條款、規範、標準文件和施工圖紙的變更、差異和延誤,在工程承包中索賠是不可避免的。
二、工程索賠程序
(1)索賠意向通知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14d內發給監理工程師。
(2)在索賠意向通知發出後14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索賠報告及賠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相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來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後,應在14d內給予答復。
(4)如果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發出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後,未能在14d內答復或對承包人提出進壹步要求,則視為索賠已獲批準。
(5)當索賠繼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分階段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索賠結束後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2013)規定,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不可歸責於承包人的事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該知道索賠事件後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說明索賠事件的原因。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將失去索賠權;
2.承包商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正式向發包人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詳細說明索賠的理由和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有持續影響的,承包商應繼續提交索賠延續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發生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說明最終索賠,並附上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承包商的索賠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賠通知後,應及時檢查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或與索賠有關的進壹步證明材料後28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回復承包人。如果發包人逾期未予答復,則視為承包人的索賠已被發包人認可。
3.如果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索賠金額將作為增加的合同價格在當期進度款中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解決結果的,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信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職工因工負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受傷職工得到及時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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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