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大眾傳播媒介和其他媒介發布的特殊商品廣告進行審查。
2.審查應當在廣告發布前進行,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3.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不再設立新的廣告審查機關。
4.審查依據是《廣告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特殊商品廣告評論。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商品廣告,廣告發布前,由負責商品行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行政部門對特殊商品廣告發布前進行審查是廣告管理的壹項重要內容,是《廣告法》立法過程中對我國現行廣告審查制度的壹項重要變革。在《廣告法》制定之前,根據《廣告管理條例》,廣告發布前由廣告經營單位負責審查。然而,由於利益機制的制約,壹些廣告經營單位不能正確處理自身利益、社會利益和消費者利益之間的關系,多年來難以有效控制虛假違法廣告。這是壹個重要原因。199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計委制定的《關於加快廣告業發展的規劃綱要》將“改革廣告審查制度,完善廣告監測體系”作為我國廣告業發展的目標和任務之壹,要求“到2000年,電視、廣播、報紙和戶外媒體發布的廣告壹律實行發布前審查”。廣告法規定,特殊商品廣告發布前須經行政部門審查,這是廣告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壹步。該條和第27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有關文件,核實廣告內容,與我國現行的廣告審查制度是同構的。
廣告經營中的特殊商品廣告。主要是壹些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的廣告。由於這些商品的特殊性,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廣告內容作了壹些必要的限制,防止因廣告的局限性而誤導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本條從兩個方面規定了特殊商品的範圍。壹是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煙草、食品、酒類、化妝品、獸藥等特殊商品;二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實行特殊管理的部分商品廣告。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適應今後廣告市場管理的變化,為今後壹些特殊商品的廣告發布前的審查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本條規定範圍內的特殊商品廣告,應當按照本條規定發布,發布前應當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廣告不得發布;發布未經審查的特殊商品廣告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特殊商品廣告的審查機關。根據本條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負責審查特殊商品的主管部門是指:例如,負責藥品、食品衛生、化妝品管理的衛生行政部門;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器械的管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藥和獸藥的管理。總之,該條規定的廣告審查機關是現在主管相關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門,而不是單獨設立廣告審查機關。
廣告審查機關在審查特殊商品廣告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特殊商品廣告管理的規定進行,重點審查廣告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比如《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化妝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虛假誇大化妝品的名稱、制備方法、功效或者性能;(二)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暗示他人誤解其效力的;(3)宣傳醫療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經營登記、審查和檔案管理制度。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廣告經營者不得為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提供設計、制作或者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