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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麽?

妳可能不熟悉國家法庭。畢竟,我們許多人無法訴諸國際法院,但它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們有必要了解國際法院的相關問題。我們來看看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壹.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麽?

國際法院有兩個職能:訴訟管轄權和咨詢管轄權。其中,訴訟管轄權是其最重要的職權。

(1)訴訟管轄權。法院在行使訴訟管轄權時,涉及“對人的管轄權”和“對事的管轄權”兩個方面:壹是對人的管轄權。國際法院的屬人管轄權是指誰可以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根據《法院規約》,有三類國家可以成為國際法院訴訟的當事方:1個聯合國會員國;2不是聯合國會員國,而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壹個既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也不是《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但按照安理會決定的條件事先向國際法院登記處交存聲明,表示願意接受國際法院管轄,確保法院判決得到執行,並履行其他相關義務的國家。作為訴訟當事人,這三個國家的地位是壹樣的。任何國際組織、法人或個人都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

第二,對事項的管轄權。國際法院的標的物管轄是指什麽事項可以成為國際法院的管轄對象。根據《法院規約》,國際法院的管轄權範圍有三個方面,或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立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第壹個是自願管轄權。對於任何爭端,有關各方可以在爭端發生後達成協議,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法院應在有關各方同意的情況下行使管轄權。

第二是協議的管轄權。在現有的條約或協定中,規定各方同意將相關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提交法院的爭端的範圍和範圍可以通過在條約中確立特別條款來規定,也可以在締結條約的同時締結特別協定來規定。

三是選擇性強制管轄。《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可以通過發表聲明,接受法院的管轄權對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締約國具有強制性,不需要特別協定。這些爭端是:條約的解釋、任何違反國際義務的事實、因違反國際義務而產生的賠償的性質和範圍等。這裏的“可選”是指當事人自願選擇是否作出聲明;壹旦作出聲明,國際法院在接受聲明的範圍內具有強制管轄權,不需要其他協議。目前,世界上約有60個國家作出了這種聲明,但都附有各種保留。1972年,中國政府撤回了1946年國民黨政府作出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

(2)咨詢管轄權。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法院除了訴訟活動之外,還有壹項提供法律咨詢的重要職能,這就是法院的咨詢管轄權。聯合國大會及其臨時委員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要求復核行政法庭所作判決的申請書審查委員會以及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專門機構或其他機構,在履行職責時,可請國際法院就任何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任何其他國家、集團或個人,包括聯合國秘書長,都無權要求法院發表咨詢意見。盡管法院的咨詢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對相關問題的解決和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2.國際仲裁庭和國際法院有什麽區別?

雖然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有顯著的區別:

第壹,管轄權的取得不同。在訴訟過程中,只要壹方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受理後,另壹方必須應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必須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前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

第二,法官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仲裁案件中,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但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並約定仲裁庭人數的除外。

第三,審判原則不同。法院審理壹般公開進行,只有部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壹般不公開審理案件,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第四,審判程序和當事人的主動作為不同。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嚴格遵循訴訟法的規定。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更大的自由,幾乎每壹步都可以掌握主動權。比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由三名仲裁員還是壹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不能強迫。

第五,監管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有錯誤,可以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中國仲裁委員會實行壹裁終局制度,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

(1)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合議庭應當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其實我們國家的普通公民可以簡單的理解壹下國際仲裁庭和國際法院的區別,因為仲裁和訴訟本身就是不壹樣的。國際仲裁庭與國際法院的區別主要在於管轄權的取得、審理原則和監督程序。此外,國際仲裁庭和國際法院作出的裁決對任何國家都具有約束力。

國際法院和國際刑事法院有什麽區別?

1,區別就是管轄權的區別。

國際法院主要根據《聯合國憲章》及相關條約和公約對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作出判決,或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國家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如戰犯。

國際刑事法院(ICC)是壹個特別的常設刑事法院,它可以調查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其他罪行違反者的個人刑事責任。國際社會建立永久性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努力起源於二戰後的紐倫堡法庭和東京法庭,其任務是審判個人而非國家。

2.期限不同:國際刑事法院與前南問題國際法庭等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區別在於,其他法院都有壹定的期限,國際刑事法院是常設國際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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