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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出臺措施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

12,10,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布《關於印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建立和完善建設用地壹、二級市場協調發展、資源利用規範有序的現代土地市場體系,促進廣西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

以下是《辦法》的原文內容:

壹.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廣西壯族自治區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交易對象是以劃撥、轉讓、出租、作價(入股)、授權經營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土地交易和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交易為重點。涉及房地產交易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進入市場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規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壹)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形式。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各種行為均視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包括以買賣、交換、贈與、出資、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或者分立等形式發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涉及房地產轉讓的,應當按照房地產轉讓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手續。

(二)明確不同功能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必備條件。劃撥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以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出讓登記辦理;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受讓人應當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依法依規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轉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交易自由,不得人為設定審查條件;原轉讓合同對轉讓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有關規定,無需報原批準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機關批準;轉讓後可保留為固定價格出資或入股方式,也可直接變更為轉讓方式。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的,不再單獨收取土地出讓金,但在受讓方權利證書上註明權利性質為“授權經營”;改變用途或轉讓給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時,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應補繳土地出讓金,並在受讓人權利證書上註明權利性質為“轉讓”。

(3)完善土地分、並、轉政策。被分割合並的地塊在規劃、用地等方面應具備獨立的條件。涉及公共設施建設和使用的,轉讓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權利和義務。待分割宗地已預售或者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應當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意見,不得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出讓合同中有規定或約定的,未經原批準部門或出讓人同意,不得分割或轉讓。擬分割、合並、轉讓的土地原則上按照先分割、合並、再轉讓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即先理順擬交易土地的用地、規劃等手續,達到交易的基本條件,再由買賣雙方依法轉讓。土地分割、合並和轉讓的實施細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四)完善土地出讓政策的項目未達到總投資的25%以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雖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但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出讓雙方可憑交易合同和土地交易服務機構出具的交易證明辦理預告登記手續;根據預告登記證明及相關材料,可以辦理規劃、建設、環評、消防等相關審批手續;開發投資達到法定要求時,應當依法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項目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以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投資審計報告為準。轉讓雙方可以采取抵押、擔保等方式防範交易風險。土地閑置的,按照閑置土地相關規定處置後,方可適用本政策。

(五)完善司法處置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政策。因司法處置導致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司法救助機制,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推送和執行聯動機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涉案不動產的權利和原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協助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完善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國有資產處置政策。加強土地相關資產處置的銜接。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在處置國有資產時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如實告知該宗地有關當事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原批準轉讓的文件。涉及自治區級國有土地資產轉讓的,按照自治區有關文件辦理。

(七)實施差別化稅收政策。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和需要,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提出本轄區內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政策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規範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

(8)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的定義。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地上建築物、附著物及相關附屬設施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九)規範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租賃管理。通過轉讓、出租、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者轉租的。,應當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轉租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有償使用合同的有關規定。

(十)規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管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納入土地出讓收益管理。宗地長期租賃的,或者部分用於租賃且可分割的,租賃時間超過5年的,應當依法補辦轉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手續。建立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租金收入年度報告制度。出租人依法申報繳納相關收入的,不再單獨辦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審批手續。土地收益的計算方法和租金收益年度申報制度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和財政主管部門另行研究制定。

四、規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十壹)明確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界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建設用地權利人(抵押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債權人(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十二)明確不同功能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抵押。實現劃撥土地抵押時,抵押權人只有在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的金額和相關稅費後,才能獲得優先受償。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參照劃撥方式辦理。以出讓、作價投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承租人按規定繳納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可按租賃合同與土地壹並抵押,涉及租賃土地的抵押價值應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額和租賃期限估價。

(十三)放寬對抵押權人的限制。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視為抵押權人:

1.?經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典當公司。

2.?自然人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年滿18周歲,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或居住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證件和所在國國籍證明或護照的外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或者居住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港澳臺居民。

3.?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及私營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企業與個人之間涉及債權債務的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四)擴大抵押物範圍。允許養老、教育等非公益性社會領域的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施及其他財產進行抵押和融資。設定抵押所獲得的資金只能用於本項目的開發建設或相應的改善軟件條件的業務,不得為第三方提供擔保。抵押實現後,應保持原有經營活動穩定,不改變土地用途,但可適用盤活現有土地的過渡性政策,促進產業和經營業態轉型升級;禁止改變商品房和商業開發用地用途。

動詞 (verb的縮寫)建立和完善服務體系

(十五)完善交易機制。建立健全自治區統籌、市縣參與的全區統壹的土地二級市場網上交易平臺,完善與土地壹級市場信息系統、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的數據和功能銜接,采集土地二級市場供求信息和交易信息。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交易機構,包括土地二級市場,提供線下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大力推進網上交易。相關交易規則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十六)規範交易流程。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發布—達成意向—簽訂合同—交易監管”的交易流程。交易雙方可以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等渠道發布和獲取市場信息,自行協商交易,也可以委托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公開交易。交易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轉讓合同,轉讓合同必須符合相關文件的要求;也可以使用自治區自然資源和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制定的交易合同參考模板。

(十七)優化政府服務。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機構或平臺,集中交易、登記、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或機構的服務窗口,落實“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要求,大力發展“互聯網+政務服務”,積極推進“壹窗受理、壹網辦理、壹站辦結”,營造良好的交易環境,加強窗口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十八)大力發展中介服務。根據土地二級市場業務需求,積極引入中介機構參與土地二級市場資產評估、風險評估、抵押融資等專業工作;鼓勵中介機構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開通實名制用戶,發布供求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詢、估價、經紀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市縣探索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管,中介機構負責搭建集信息發布、市場交易、統計分析、市場研判於壹體的信息平臺模式,做大做強中介服務;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在市場交易中的橋梁作用。

第六,加強監測和監督

(十九)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交易的事中事後監管,重點監管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土地規劃條件、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開發利用等情況。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不符合有償使用合同規定和劃撥決定的,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等相關手續。監督交易雙方依法申報交易價格。申報價格低於基準地價或者市場可比價格20%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各級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對土地相關股權轉讓的聯合監管。

(二十)加強市場統計監測監管。統計分析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數量、面積、結構、價格、時序等數據,判斷市場走勢,定期形成綜合分析報告,及時在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完善土地二級市場動態監測監管機制。按照房地產用地調控的有關要求,加強對涉及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出讓相關資金來源的審查。加強土地壹、二級市場的聯動和統籌調控,加強土地投資總量、結構和時序的銜接,維護市場穩定運行。

(二十壹)完善土地市場信用體系。加強對交易各方的信用監管,完善以“雙隨機壹公開”為基礎、重點監管為補充、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研究制定土地市場信用評價規則和約束措施,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促進土地市場信用體系共建、共治、共享。對中介組織的違法、違規或違約行為實行信用評價制度,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提供社會查詢,引導社會中介組織誠信經營。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組織保障。各級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土地二級市場的重要意義,在現有土地交易機構和場所的基礎上,完善工作職責,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和操作細則。建立推進土地二級市場建設的工作機制,明確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等部門分工,落實責任,有序推進土地二級市場建設。

(二十三)加強宣傳引導。通過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渠道,全面宣傳土地二級市場相關政策,營造良好的土地市場輿論氛圍,增強市場主體和全社會依法規範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識,積極引導權利人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政策運用和實踐水平。總結推廣土地二級市場典型案例,“以點帶面”促進土地二級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二十四)嚴格責任追究。強化監督問責,壓縮權力“尋租”空間,嚴格追究違反土地二級市場相關規定的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堅決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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