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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推行招投標有哪些措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15 12)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 12 10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2004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關於修改部分法律法規的決定修正案

2015 12 10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第壹條為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招標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標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招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監督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財政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壹規範的集中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公共服務。招標投標集中交易平臺不得強制指定招標,不得隸屬於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符合國家規定的範圍和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使用各級各類財政資金、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國有資金投資的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項目,包括政府債券融資、政府貸款或擔保融資、政府授權投資者融資和特許經營融資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且國有資金不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業主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招標,自主選擇招標方式,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招標的除外。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自審批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確定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方式抄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

招標人應當按照經審查批準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機構組織招標。確需變更的,應當到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不適合招標的項目,可以不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且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確認。

第十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批的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予以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

第十壹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招標項目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應辦理審批手續的,已經審批;

(四)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招標活動壹般包括以下程序:

(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二)招標文件的編制;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采用資格預審的,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出售招標文件;

(五)根據需要,可以組織所有潛在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六)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

(七)接受投標文件,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提交投標保證金;

(八)開標;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

(10)評標;

(十壹)提交評標報告,確定中標候選人;

(十二)公示中標候選人;

(十三)定標,發出中標通知書;

(14)退還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六)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簽訂合同,並返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國家對行業招標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選擇至少壹種國家和自治區指定的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指定媒體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國內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壹致。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主要包括招標人、項目概況、資金來源、比例及實施、招標範圍、計劃工期、質量要求、投標人資質或能力、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說明、投標文件提交方式、投標地點及截止時間、投標有效期、評標方法、投標保證金金額及提交方式等。;

(3)評價標準;

(四)技術要求,包括主要設備、材料、主要技術參數、技術規範、工藝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要求;

(5)商務需求,包括投標報價、計算公式、價格分析等。;

(6)合同要求,包括標準合同格式、通用條款、專用條款等。;

(7)附件,包括圖紙目錄、投標文件格式、最高投標限價或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等。;

(八)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9)投標輔助材料。

第十五條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的,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條件、標準和方式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合格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同時向不合格申請人說明資格預審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六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潛在投標人不符合招標項目的實際要求或者高於招標項目的實際要求的;

(二)以有資本金和墊資的承包建設項目作為招標投標條件,但以特許經營方式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投資項目除外;

(三)資格審查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

(四)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或者同壹招標項目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內容不壹致的;

(五)要求投標人在特定行政區域內獲獎或者在特定行業內演出,或者限制投標人註冊地址,或者要求投標人提交超過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交各種投標保證金;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第十七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估算價的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國內投標人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從基本存款賬戶轉出。國家對投標保證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應當拒絕:

(壹)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三)提交投標文件的申請人未通過資格預審的。

第十九條投標人應當對其提交的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禁止投標人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

禁止投標人以欺騙手段中標。

第二十壹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進行下列投標行為:

(壹)掛靠有資質的單位並以其名義投標;

(二)以轉讓、出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取得資質和資格證書的;

(三)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蓋章和簽字;

(四)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5)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從投標人基本存款賬戶轉出;

(六)以他人名義進行招標的其他行為。

投標人未能提供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視為存在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開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公布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投標文件數量;

(二)宣布開標紀律和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或其委托人是否在場;

(四)檢查並確認投標文件的密封是否完好;

(5)開啟密封良好且符合招標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標文件;

(六)有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宣讀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

(七)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和招標文件的其他內容;

(八)記錄開標過程。開標記錄應由招標人代表、投標人代表、記錄人和相關監督人員簽字確認,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應當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統壹綜合評標專家庫。

全區統壹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在招標投標集中交易場所設立抽取評標專家的網絡終端。

第二十四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全區統壹的綜合評標專家庫或者依法建立的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全區統壹的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享有同等權利,獨立進行評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幹涉,並對提出的評標意見負責。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1)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招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人員;

(四)因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五)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的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招標人應當審查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有前款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評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宣讀評標紀律;

(二)確定評標委員會主席;

(三)根據評價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價;

(四)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標時,不得修改或補充評標標準和方法。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壹般適用於技術和性能標準壹般或招標人對其技術和性能無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評標委員會在量化評標因素時,應當在同壹基礎或標準上建立量化指標,使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八條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全部或者部分投標被否決,有效投標不足三個,導致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招標人應當在分析投標失敗原因後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錄下列內容:

(壹)評標的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開標記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4)符合要求的投標清單;

(5)對否決的解釋;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清單;

(七)評審後的價格或評分比較清單;

(八)被評價投標人的排名;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簽訂合同前應處理的事項;

(10)澄清、說明和更正紀要;

(十壹)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結果或建議。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書面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未書面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備案。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密封評標資料。

第三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招標人拒絕在規定時間內公示中標候選人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結束後五日內,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式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並附評標報告。

第三十壹條招標人不得違背中標人的意願,要求中標人降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提出其他要求,並將其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訂立合同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其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三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接受同壹招標代理項目的招標代理或招標咨詢業務;

(三)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

(四)擅自在代理合同之外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授意評標委員會成員選擇意向中標人或者給意向中標人加分;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自治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記錄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記錄公示平臺,實現招標投標信用信息資源共享。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記錄公示平臺上公布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進入招標投標集中交易平臺的項目實行目錄管理,集中交易目錄由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列入招標投標集中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在集中交易平臺進行招標投標,接受監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招標投標;對於未列入招標集中交易目錄的項目,招標人可以選擇是否進入集中交易平臺進行招標。

第三十六條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履行未招標情形確認程序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監察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並依法在信用記錄公示平臺上予以公告;對政府投資的項目,暫停項目建設或投資安排。

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履行招標情形確定程序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監察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並依法在信用記錄公示平臺上予以公告;對有政府投資補助和貼息的項目,可減少、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三十七條項目核準部門、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審批項目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的;

(二)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三)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和舉報的;

(四)非法幹涉招標人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中標人的;

(五)非法收取附加費用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列入招標投標集中交易目錄的項目在招標投標集中交易平臺以外進行交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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