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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抗旱條例

第壹條為了防禦和減輕幹旱災害及其損失,保障生活用水,協調生產和生態用水,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幹旱災害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根據本地區耕地和農作物受旱面積、程度和因旱飲水困難人數,幹旱災害依法分為輕度幹旱、中度幹旱、重度幹旱和嚴重幹旱四級。第三條抗旱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結合、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局部優先的原則,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產和生態用水。

自治區建立了政府主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開源與節流相結合、優化水資源配置與調整產業結構相結合、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長效抗旱機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抗旱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統壹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抗旱工作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旱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具體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旱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抗旱工作。

幹旱災害頻繁發生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抗旱工作的需要,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幹旱災害防禦和抗旱工作的組織協調。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抗旱服務組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抗旱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抗旱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資金投入機制,將抗旱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抗旱工作正常開展。

遇有嚴重幹旱和特大幹旱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增加抗旱資金。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建立抗旱監管制度,完善抗旱監管工作體系。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以及墻報、黑板報等形式,開展抗旱、防旱、節水、抗旱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抗旱新技術,普及抗旱防災知識,增強全社會抗旱減災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抗旱應急演練和抗旱業務培訓,提高抗旱能力。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抗旱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抄送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抗旱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幹旱災害的分布、發生、發展和現狀;

(二)抗旱救災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三)抗旱指揮調度系統和旱情監測預警網絡;

(四)本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及評價;

(五)抗旱應急水源、應急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6)抗旱物資的儲備和調度;

(七)抗旱服務組織建設;

(8)保障措施。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旱情特點、水資源條件、水工程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抗旱預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抗旱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成員單位的職責;

(2)幹旱災害預警機制;

(3)幹旱等級的劃分;

(四)收集、分析、報告和通報旱情和旱災信息;

(五)抗旱預案的啟動程序;

(六)不同幹旱等級的應急響應措施;

(七)抗旱應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方案;

(8)災後評估和恢復;

(9)保障措施。

抗旱預案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城鄉供水工程、抗旱應急水源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重點推進供水水源、水源聯通、再生水等工程建設,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資源利用效率。

易旱地區和缺水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供水保證率低或者沒有供水設施的地方,因地制宜地組織建設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收集利用工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地下水源的保護,在幹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保證地下水源的正常使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地下水源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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