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國籍沖突的自然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外國國籍的,以該自然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國家法律為準。自然人在其所有國籍國無住所或者經常居所的,以該自然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為國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或多重國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國法律。
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無法確定的,以其住所地法代替其國內法。自然人住所地不明或者不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法代替其國內法。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不明或者不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法代替其國內法。
第六十壹條自然人的住所和經常居住地為希望長期居住的自然人的住所。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的住所為住所。
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為其經常居住地。
第六十二條住所地沖突的自然人同時有兩個以上住所地的,其中壹個住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住所地為住所地;住所地均在外國的,以與爭議的民商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地為準。
自然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確定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不明或者不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代替。
第六十三條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營業所及其沖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以其業務活動地為營業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組織同時有兩個以上營業所的,以與爭議的民商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組織沒有營業場所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準。第六十五條自然人的法律行為能力,適用住所地法或者經常居住地法。
第六十六條申報自然人失蹤或者死亡,適用被申報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法院也可以申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確定的法律關系。
第六十七條自然人的身份,適用住所地法或者經常居住地法。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法律行為時,根據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為無行為能力或者只有限制行為能力,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國法律為有行為能力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認定為有行為能力,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和處理不動產的法律行為除外。
第六十八條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權利能力,適用成立地法律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六十九條法人的行為能力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為能力,適用公司成立地法律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律。第七十條法律行為適用法律行為發生地的法律或者法律行為本身的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法律作為法律行為的適用法律。但是,關於不動產的處分,該辦法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第七十壹條委托代理關系適用雙方明確選擇的法律。沒有選擇法律的,適用代理關系成立時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代理人沒有營業所的,適用代理關系成立時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受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營業地法律的調整;代理人沒有營業所或者在沒有營業所的地方進行代理活動的,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
第七十二條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適用代理人行為地法律或者代理人代理時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第七十四條人格權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
第七十五條身份權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十六條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分,適用標的物所在地法律。
第七十七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七十八條不動產權利證書的效力,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或者證書頒發地法律。
第七十九條動產的取得和滅失,適用權利取得地或者滅失地的法律。
第八十條有形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有形動產買賣中,對所有權轉移有約定的,適用約定的法律。沒有約定的,適用買方控制的貨物所在地法律。在買方接管貨物之前,應適用當時貨物所在地的法律。
第八十壹條動產物權的內容和行使,適用財產所在地法律,但動產物權的行使不得違反當地法律。
第八十二條動產權屬證書適用證書載明的法律。未指明的,適用持有人使用證書所在地的法律。
第83條商業證券商業證券適用證券所定之準據法。未規定的,適用證券發行機構營業地法律。
第八十四條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國法律。
第八十五條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在光船租賃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原船舶登記地法律。
第八十六條船舶留置權適用船舶留置權地法律。
第八十七條船舶優先權船舶優先權適用受案地法院的法律。
第八十八條航空器和其他運輸工具的財產權,適用登記地法律。
第八十九條運輸中的動產物權,適用目的地法。
第九十條* * *有物權* *有物權的,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沒有約定的,適用標的物所在地法律。
第九十壹條信托適用信托財產的授予人在設立或者證明信托財產存在的書面文件中明確選擇的法律。
信托財產的授予人未選擇法律,或者所選擇的法律未規定信托制度的,適用信托最密切聯系地法律。壹般情況下,信托管理地法律、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受托人經常居住地法律、營業地法律或者信托目的實現地法律可以確定為信托最密切聯系地法律。第九十二條知識產權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確定。
第九十三條專利權的設立、內容和效力適用專利申請地法律。
第九十四條商標權的設立、內容和效力適用註冊地法律。
第九十五條著作權的設立、內容和效力受權利主張地法律管轄。
第九十六條屬於知識產權範圍的其他知識產權和其他相關權利,適用權利登記地法律或者權利主張地法律。
第九十七條本法關於合同的規定,適用於知識產權合同。
第九十八條勞動者在職責範圍內取得的知識產權,適用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九條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救濟,適用請求保護地法律。第壹節合同
第壹百條意思自治合同適用當事人協商壹致明示選擇的法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並不得違反當事人本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者在訂立合同後直到開庭前選擇法律,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後變更訂立合同時選擇的法律。該變更具有溯及力,但不影響第三方的權益。
雙方可以決定將所選擇的法律適用於全部或部分合同。
第壹百零壹條有最密切聯系的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的,適用合同最密切聯系地法律。壹般情況下,下列合同的最密切聯系地法律按下列規定確定:
(1)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應受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管轄。如果合同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訂立,或者合同明確約定賣方必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付義務,或者合同主要是根據買方確定的條件和買方發出的標書訂立的,適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2)承運人營業地的法律應適用於運輸合同。
(3)保險合約須受保險人營業地點的法律管限。
(4)支付結算合同適用支付結算地法律。貨幣的使用應受貨幣使用國或地區的法律管轄。
(5)成套設備供貨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和運行地法律。
(六)房地產合同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7)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八)技術轉讓合同適用受讓方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九)科技開發、咨詢、服務合同適用委托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十)商標使用權轉讓合同,適用轉讓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十壹)著作權轉讓合同適用著作權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
(十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及其他加工合同,受加工者或承包人營業地法律管轄。
(十三)工程合同適用工程所在地法律。
(14)勞動合同適用勞務履行地法律。
(十五)銀行貸款或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擔保銀行所在地法律。
(16)壹般貸款和擔保合同適用貸款人或擔保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營業地法律。
(十七)債券的發行、銷售或轉讓,適用發行地法律、銷售地法律或轉讓地法律。
(18)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
(十九)贈與合同適用贈與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二十)信托合同適用財產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法律、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受托人經常居所地或者營業地法律或者信托目的實現地法律。
(二十壹)委托合同適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律、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營業地法律。
(二十二)倉儲合同適用倉儲人營業場所所在地法律。
(23)交易所的業務合同適用交易所所在地法律。
(二十四)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辦地法律。
上述合同與另壹個國家或者地區有明顯更密切聯系的,適用該另壹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第壹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同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訂立的下列合同,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壹)中外合資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作開發房屋、土地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經營中國企業的合同。
第壹百零三條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方式,適用出票地法律。但是,經當事人同意,付款地法律也可以適用於支票出票時記載的事項。
第壹百零四條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第壹百零五條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第壹百零六條票據的提示期限、拒絕證明的方式和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第壹百零七條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
第壹百零八條發生在領海或者國家內水的救助作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適用救助作業地法律;公海上的救助,適用救助船舶的國旗法;同壹國籍船舶之間的海難救助,適用同壹船旗法。
第壹百零九條共同海損的理算,適用當事人約定的理算規則。沒有約定的,適用土地調整法。
第壹百壹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合同問題有直接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同締約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訂立的合同,適用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壹十壹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慣例或者國際民商事公約。
第二節侵權
第壹百壹十二條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侵權行為地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與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不同的,適用更有利於受害人的法律。
第壹百壹十三條侵權事件的全過程表明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國籍、營業所等連接點的聚集地與侵權事件有更密切聯系的,適用最密切聯系地法律。
第壹百壹十四條* * *屬人法與被害人屬於同壹國籍,或者在同壹國家或者地區有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也可以適用其* * *國內法、* *住所法或者* *經常居住地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民商事關系的,如果更有利於受害人,也可以適用民商事關系的法律。
第壹百壹十六條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協商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但當事人不得選擇法院地法律以外的法律作為適用法律。
第壹百壹十七條有限雙重標準的侵權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外國法律在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損害賠償限制方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相沖突的,不適用。
第壹百壹十八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公共場所或者特定人可以進入的私人場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的,適用事故發生地法律。
如果涉及事故的車輛是在事故發生地以外的國家註冊的,註冊地的法律可以適用於傷害者對事故中下列人員的責任:
(1)駕駛人、所有人或對車輛擁有控制權或權利的任何其他人,無論其住所或慣常居住地為何;
(二)受害人是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不在事故發生國的旅客;
(三)受害人在事故發生地車輛以外,但其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在登記國的。
第壹百壹十九條發生在壹國領海和內水的侵權行為,不論其影響是在船外還是只在船內,都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其影響僅限於船內,也可適用旗法。
公海上的侵權行為受案件受理地法院的法律管轄。但是,如果其影響僅限於船舶內部,則適用船旗法。
對於同壹國籍的船舶,無論碰撞發生在何處,船舶碰撞造成的損害賠償均適用船旗國法。
第壹百二十條發生在航空器內的航空侵權行為,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法律。飛行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法律或者侵權行為地法律。
飛行事故造成地面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適用事故發生地法律。
航空器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航空器登記地法律。雙方都有過錯的,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
第壹百二十壹條產品責任因產品責任造成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地同時為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被請求承擔責任的人的主要辦事處或者營業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所在地,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如果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也是被請求承擔責任的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或者營業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所在地,則產品責任造成的損害賠償也可以適用直接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第壹百二十二條因不正當競爭造成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
第壹百二十三條因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
第壹百二十四條因核設施失控或者核材料運輸造成損害的賠償,適用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
第壹百二十五條因大、小字報紙、印刷品、廣播、電視、網絡或者其他大眾傳播媒介誹謗侵權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原告可以選擇適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行為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傳播行為發生地法律,或者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
第壹百二十六條因民事欺詐造成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
第壹百二十七條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範圍,決定侵權行為的性質、責任人及其責任能力、責任的依據和範圍、責任劃分的依據、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人、賠償的方式和範圍、賠償權利的轉移和繼承。
第壹百二十八條賠償責任的免除和限制,除適用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外,還適用受理案件地的法律。
第三節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第壹百二十九條不當得利適用不當得利發生地法律。
如果不當得利產生於民商事關系,也可以適用管轄民商事關系的準據法。
第壹百三十條無因管理適用無因管理行為實施地法律。第壹百三十壹條婚姻的實質條件和效力,適用締結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在境外締結的合法婚姻,但根據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故意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的除外。
只要符合締結婚姻的地方的法律,或符合任何壹方的國家法律、住所地法律或慣常居住地法律,婚姻形式就是有效的。
同壹國籍或者不同國籍的外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其所屬國的領事可以按照所屬國的法律辦理結婚事宜。
第壹百三十二條離婚的條件和效力,適用起訴時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
當事人協議離婚的,適用彼此不同的任何壹方或* * *的國內法、住所地法和經常居住地法。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的,適用離婚登記處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三十三條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適用同壹國家的法律。沒有同壹國籍的,適用同壹住所地的法律;沒有* * *住所的,適用有經常居住地的* * *法律;沒有經常居住地的,適用結婚地法律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律。
第壹百三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適用當事人協商並明示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的,適用前條的規定。但涉及不動產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三十五條父母與子女的人身關系父母與子女的人身關系,適用同壹住所地法,或者適用有利於保護弱者利益的任何壹方的國內法、住所地法或者經常居住地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財產關系,適用前條的規定。但涉及不動產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三十七條。主張非婚生子女的,適用主張權利人或者被主張權利人提出主張時的國內法、住所地法或者經常居住地法。
第壹百三十八條收養關系成立,適用收養時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收養終止時,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適用受理解除收養案件的法院的法律。
第壹百三十九條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第壹百四十條扶養費適用國內法、被扶養人住所地法或者經常居住地法,是對被扶養人最有利的法律。
離婚後原配偶之間的扶養,適用離婚準據法。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或者經常居住地法。不動產受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管轄。
第壹百四十二條遺囑能力適用遺囑時所在國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
根據前款規定,遺囑人無能力立遺囑,但根據遺囑訂立地法律有能力立遺囑的,視為有能力立遺囑。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法律規定之壹的遺囑有效:
(a)立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地方的法律。
(二)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的國內法;
(三)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住所地的法律;
(4)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法律;但涉及不動產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四十四條遺囑人明確選擇立遺囑或者死亡的,遺囑的內容和效力適用國內法、住所地法或者經常居住地法。立遺囑人未選擇法律的,適用上述法律中最有利的法律。
第壹百四十五條沒有繼承的財產的確定,適用死者生前所在國的法律。
雖依照前款規定沒有繼承人,但依照死者死亡時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的規定有繼承人的,其遺產不作為無繼承財產處理。
第壹百四十六條處理沒有繼承的財產,適用死者死亡時遺產所在地的法律。
第壹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和遺產處理,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第壹百四十八條破產的,適用破產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破產人財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四十九條破產財產的價值評估,適用財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五十條破產清算適用法院法。第壹百五十壹條仲裁協議的效力,除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外,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未作選擇的,適用仲裁地法律或者裁決地法律;當事人未作選擇,仲裁或裁決地點不確定的,適用爭議事項的準據法,特別是主合同準據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壹百五十二條仲裁程序適用當事人約定的程序規則,但不得違反仲裁地法律或者裁決地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壹致,應適用仲裁庭確定的程序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