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和依靠濕地棲息、繁衍和生存的野生動物資源。第四條濕地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濕地保護資金和濕地生態補償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濕地相關主管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建立濕地生態補償制度。
因保護濕地生態的需要,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第七條濕地保護實行綜合、協調、部門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濕地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產畜牧、海洋與旅遊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濕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關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機構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和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濕地保護的先進技術,開展濕地保護的交流與合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知識,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濕地保護活動。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濕地保護和建設。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濕地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和非法占用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第二章保護規劃第十壹條濕地實行分類保護和管理。根據生態功能和環境效益的重要性,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
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自治區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壹般濕地。第十二條國家重要濕地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區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的認定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認定為自治區重要濕地:
(1)濕地生態系統具有典型性或獨特性的濕地;
(二)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物種的濕地或者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濕地;
(三)具有重要科學文化價值的濕地;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濕地。第十三條濕地實行目錄管理,濕地面積超過八公頃的,應當納入濕地目錄。國家重要濕地的名錄和保護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區重要濕地名錄和保護範圍的確定和調整,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海洋、水產畜牧等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由專家組織並向社會公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壹般濕地名錄和保護範圍的認定和調整,由濕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經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示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濕地名錄時,應當同時公布濕地保護範圍和界限,標明界限,逐壹確定濕地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第十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產畜牧、海洋、旅遊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區濕地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濕地保護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